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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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撬门换锁暗自出租邻居房屋 该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周某与李某系邻居,分别住在某公寓楼201、202室。李某长期在外地工作,202室闲置无人居住。周某见状后,以202室房主的名义对外发布出租该房的广告。张某闻讯与周某约定看房。周某事先将202室房门撬开重新更换锁具。待周某领张某查看房屋情况后双方签订了租房协议:约定张某租住202室的租期为一年,月租金为500元。当日,张某将租金共计6000元交给了周某。周某将202室新更换的钥匙交给了张某。后张某一直居住在202室。正当周、张二人准备续签2003年度租房协议时,李某从外地回来,发现张某居住在其房间后报案。周某被抓获。   分歧意见:针对周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形成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不是202室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以房主的名义对外出租202室,虚构了事实,隐瞒了真相,从而骗取张某租金6000元,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本案应定性为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将202室房门撬开并带领张某进入该房间,是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其行为的性质是非法侵入他住宅,应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对周某定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李某长期在外地的机会,秘密将202室出租给张某并收取租金,其行为侵犯了李某对房屋的收益权,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该行为构成盗窃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评析:要正确对周某的行为进行评价,首先必须认识到本案中存在着两层法律关系。1、周某和张某就出租202室达成了租房协议,二者之间形成了租赁关系。虽然周某作为签订租房协议的主体不合法,但是张某作为不知情的第三人,在订立租房协议时,并不知周某的权利存在瑕疵。因此,从保护善意第三人权益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该协议是有效的。从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周某作为出租人于2002年1月15日将202室的钥匙交给张某,即将该房的使用权交给了承租人;而张某作为承租人希望获得202室一年的使用权,其客观上也确实获得了该房屋一年的使用权,且张某也确实按照租房协议的约定支付了获得202室一年使用权的对价——6000元租金。也就是说到2003年1月15日为止,周某、张某享有了各自的权利,履行了各自的义务,租房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周某虽然虚构了其是202室房主的事实,但从以上分析来看,其并没有非法占有张某的任何财物。因此,周某的行为显然是不构成诈骗罪的。
2、周某将属于李某的202室出租后收取租金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不动产收益权,但这是否构成盗窃罪呢?对照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盗窃罪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在一定条件下,财产所有权与四项权能是可以相互分离的。虽然某些情况下,盗窃犯罪
行为最直接侵犯的权利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之一,但由于这些权能本身是所有权内容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与盗窃罪侵犯的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并不矛盾。从本案看,周某乘李某长期在外地工作之机对外发布出租房屋广告,其目的是要对202室的租金进行非法占有,即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方面有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上的行为,且数额达6000元,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至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因与盗窃罪构成牵连关系,根据“从一重处断”的原则,本案应对周某的行为以盗窃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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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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