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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窃电犯罪——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在我国现实社会中,窃电现象普遍存在,频繁且猖獗,不仅仅是一种犯罪现象,而已经成为了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据统计,我国每年因窃电200亿元。就北京市来说,北京市供电部门有一个统计数字:1996年,北京供电企业的被窃电量为1.36亿千瓦时,折合人民币4030万元;2001年,北京地区被窃电量2亿千瓦时,折合人民币9050万元。2002年,被窃电量已上升为2.22亿千瓦时,折合人民币1.02元。虽然我国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刑法》关于盗窃犯罪的严厉打击,但是效果并不如我们希望的那样良好。本文试分析我国窃电犯罪现象严重的原因,对根治这种现象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期引起大家的重视。
一、窃电犯罪猖獗的原因
1、私欲驱动。根据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在市场经济中,每一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都是自我利益极大化的理性主体,都在追求最大化的经济利益,用最小的经济投入来获取最大的收益,并尽量减少损失和代价。这里所谓的自我利益极大化,就是假定行为主体对自己行为总是有价值判断,即都有一个值不值、合算不合算的判断,而且各个行为主体选择行为时总是选择他们所认为的价值较大的行为,即对自己更有利的行为。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即使行为人冒着违法的危险,他也会选择获取高倍利益的行为。马克思曾说过:“人民奋斗所争取得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消费者都是经济行为的主体,在参与市场行为过程中,他们同样也面临着经济收益最大化的问题,即是如何使得自己的经济投入最小化,而经济收益达到最大化的程度。为了实现自我利益的最大化,行为主体就会采取一切可以采取得手段,不惜一切代价,甚至是以身试法,触犯刑律来获取利益,窃电即是如此。行为人通过窃电来降低自己的生活、生产成本,降低自己的经济投入,来获取额外的经济利益,投入成本的甚微而利益回报却如此之大,利益的收入的极大化膨胀,甚至是暴利。如果行为人的窃电行为不被发现而不会被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那么,私欲的一次满足会导致更大的欲望,私欲的膨胀引发更多的窃电行为。
笔者手中有一个电老鼠的窝案:2002年,王某某在广西购买窃电器后,自己又仿制了二台,然后又向自己的朋友王某、臧某介绍推荐,并以2500——3200元不等价格卖给每人二台。王某和臧某二人在购回窃电器后,伙同七人疯狂作案30起,共窃得电能58300多千瓦时,价值人民币38250元,在当地社会引起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2、心理麻木
在我国部分民众的心理,盗窃私人财产是一种犯罪,是一种可耻的行为,而盗窃国家财产则不然,是无所谓的,并不是一种可耻的行为,甚至是可以原谅的、可理解的行为,例如偷税、偷电。对于窃电,由于供电属于公益事业,供电部门是国有企业,因此,盗窃电能对于部分人来说,只不过是偷拿了一点国家财产罢了,不算什么。正是这些麻木心理导致一些行为人受利益驱动而去窃电。同时,对于其他人来说,别人的窃电行为是拿国家财产,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因此,不管是自己偷还是别人偷,不管是个人窃还是单位窃,对窃电行为麻木不仁的心理导致个人和单位对窃电行为的疯狂追逐,窃电行为也就普遍存在而越演越烈。
3、查处难度较大。作为无形资源的一种,电能具有无形性、不易储存性,窃电手段的不易发现、取证困难、计算数额困难,导致对窃电犯罪的查处难度加大。窃电的工具较少,特别是利用高科技窃电更是如此,因此查处起来,一般只有行为人自己的供述而无其他相关的证据证实,很难形成良好的证据锁链。同时,窃电行为需要是时间比较短,一般半个小时就能解决问题,更增加查处难度。
首先,手段隐蔽。窃电行为难以被发现,因为窃电行为是隐蔽性极强的行为,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窃电都是在私下里进行的,多是在私人住宅或者企业厂房。因此,在隐蔽的时间、隐蔽的地点,由隐蔽的人进行,窃电行为很难被发现。
其次,取证困难。对于窃电犯罪,在提取证据方面有着较大的困难,因为窃电行为多是隐蔽行为,而且窃电的工具很容易销毁,提取到物证具有很大的难度,特别是高科技的窃电,取得证据更加困难。与其他盗窃有形物不同,窃电行为往往只有行为人自己的供述而无其他相关的证据,很难形成较好的证据锁链。
最后,窃电数额难以准确计算。窃电行为人进行窃电行为,不像是盗窃他人钱包一样,有着固定的有形物品能够认定数额,即使是行为人自己也不清楚到底盗窃了多少电能。即使窃电者被当场抓住,那么也只能够证明他在进行窃电行为,对其窃电行为的起迄时间、窃电次数、窃电度数都无法准确的予以查明。因此,数额的难以准确计算更增加了打击难度。
4、立法的不完善
对窃电犯罪打击不力,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立法的不完备。不论是《电力法》还是《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对查处窃电行为的规定都比较原则,缺乏具体、详细、完备的处罚措施,因此导致在实际的处罚中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虽然有刑法对盗窃犯罪的打击,但是,对窃电行为的打击必须和供电部门相互配合才能做的更好,如果供电部门自己也无法详细,那么,对窃电犯罪查处力度更小,使得窃电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打击。
二、完善之路
1、首先是技术上的完善。在科技水平日新月异的今天,我们可以在技术上加大对反窃电措施的研究,堵塞住窃电的空隙。如加强对电流量的计测监控。
2、完善立法。对窃电行为的打击不力,立法的不完备是最重要的原因。不管是《电力法》还是《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对窃电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的规定都比较原则,而无具体、详细和明确的操作规范。即使我国刑法有盗窃罪对窃电行为进行打击,也必须会同供电部门,对窃电行为进行准确的认定。因此,在当前情况下,我国必须对《电力法》进行修改完善,明确窃电数额计算的标准加大查处打击的范围、力度,强化对窃电者的法律责任。在这一方面,我们可以学习北京市的做法,在其通过的《北京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中,对窃电行为的定义、预防、查处、数额的计算以及法律责任都做出了详细而又明确的规定,使得在具体执法的过程中有可操作的规范。只有规范完善,才能打击有力,最终做到从根本上杜绝窃电犯罪。(作者单位:江苏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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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思民 陈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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