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公法(2000)113号
发布日期:2000-7-11
执行日期:2000-7-11
公安部:
公安部法制局7月11日来函(公法(2000)11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因侦查犯罪需要,对于监视居住期满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确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决定取保候审,依法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但是不能不经依法变更就转为取保候审,不能中止对案件的侦查。
2000年10月26日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公法(2000)113号
发布日期:2000-7-11
执行日期:2000-7-11
公安部:
公安部法制局7月11日来函(公法(2000)11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因侦查犯罪需要,对于监视居住期满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确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决定取保候审,依法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但是不能不经依法变更就转为取保候审,不能中止对案件的侦查。
200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