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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如何认定收购中学生的盗窃物品的行为

[案情]
熊某是一废品收购店老板,2012年下半年先后多次收购14岁中学生袁某和15岁中学生沈某某盗窃所得的电线、铝锭子等金属赃物,后因他人举报熊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鉴定,熊某收购的金属赃物价值人民币1800余元。本案中,熊某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熊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理由是熊某明知是未成年人盗窃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刑法对收赃没有金额限定。根据《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熊某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未成年人盗窃赃物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故而熊某收购物品尚不属于赃物。所谓赃物是指犯罪分子用抢劫、抢夺、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贪污、受贿、走私、投机倒把等非法手段取得的金额和物资。
第三种意见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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