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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如何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要件

【摘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司法实践中是多发犯罪之一,本罪的主观要件要求明知,为了打击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需要证明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存在,但是实践中,行为人多会隐藏和否认其明知是犯罪所得的事实,这给司法工作带来不便。本文主张以推定的方式来获得行为人的明知。
【关键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 推定
我国刑法第312条规定了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具备主观明知,则在定罪时就要相应地认定明知要件的存在。然而,如何认定行为人具有主观明知是一个难题。从认识论的角度看,明知的认定是对客观存在的主观心理事实的确认,属于事实认定的范畴。明知相对于客观危害行为属于主观因素,但是相对于司法人员来说确实是客观存在的并且要通过客观活动表现出来的。认定明知就是运用主观去认识客观存在过的明知的过程。从方法论上看,明知的认定包括证据确认和推定认定。正如西赛尔·特纳所言:“无论在任何国家,每当法庭需要确定某一案件事实时,无非采取两种方法,要么通过获取实际证据,要么采取较容易的然而也是不精确的方法,即依靠先验的推定。……,通过运用证据而得出的结论与通过推定而得出的结论这两种手段之间的区别仅仅是一种程度上的区别。”[1] 就全案事实而言,应当主要依靠证据确认方法来认定,但具体到对明知的认定时,证据确认并不总是奏效。如没有被告人关于明知的供述等直接证据(被告人往往会以不明知作为辩解理由,其明知心理的外部表现也会较为隐蔽),同时依靠已有的间接证据却不足以充分、排他性地推导出被告人已具备明知要件的结论,此时依照证据确认方法便无法认定明知,而且由于明知认定对象的特殊性与复杂性,这种认定上的困难情形经常发生。
因此笔者认为在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主观明知时,除了依靠现有证据外,很重要的是依靠推定来获得明知,当然如果有证明行为人主观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直接证据,则根据该直接证据即可认定明知,而不需要再进行明知的推定。当没有直接证据或者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具有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主观心理状态时,可行而且唯一的方法就是根据现有的客观状况,进行明知的推定。但是,笔者主张的明知推定并不是说由公安、司法人员主观臆断,而是在掌握的客观事实的基础之上遵循一定的推定规则,进行合理的推定。并且进行明知的推定是“属于不得己而为之,只能用于不得已的场合”[2],这里的“不得已”也就是出现在没有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不充分的场合。

1、用推定来获取本罪明知的合理性
首先,推定并非主观臆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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