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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入户盗窃是否存在未遂

案情
2012年9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到某村收废品,发现该村王某家无人,遂进入屋内将一台小水泵、一壶食用油装入随身携带的包内。准备离开时,王某返家,刘某见有人回来忙将所盗物品放回屋内,走出屋外即被王某当场抓住。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对刘某的行为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入户盗窃未取得财物,应认定为盗窃未遂;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无论是否窃取财物,应认定为盗窃既遂。
评析
笔者认同第一种观点。
1、入户盗窃属于盗窃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入户盗窃型盗窃罪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应当与普通型盗窃罪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一致,都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财物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就入户盗窃来说,入户并不是盗窃罪实行行为的组成部分,而是限制处罚范围的要素,入户的实现只能认定行为构成了犯罪,并不等于盗窃既遂,只有在行为人入户后实际取得财物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如果行为人并未实际取得财物,则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2、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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