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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三种监外执行罪犯应予收监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中规定的变更刑罚执行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根据现有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或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决定予以收监执行:骗取保外就医的,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的,以自伤自残等手段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又犯罪的等,笔者称之为法定收监情形。同时,笔者认为以下三种情形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等未作明确规定,但是也应当收监执行:
一是保外就医罪犯因经济困难无力就医的,二是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扶养(赡养)义务人死亡或者丧失扶养(赡养)能力的,三是取保人不能履行担保职责的。

对前两种情形,笔者认为,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往往是患有严重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长期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准其监外执行目的就是让罪犯能够在扶养(赡养)义务人的照料下妥善地安排好生活和医疗,同时也有利于教育、感化和挽救罪犯。在前两种情形下,罪犯在监外既无法得到和维持基本的生活和医疗,也谈不上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人民法院或刑罚执行机关就不应再继续对其采取监外执行的方式。《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的生活和医疗费用,由其负有扶养义务的亲属负担;个别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公安机关证明,监狱……可以酌情予以补助。”对于不宜采取经济补助方法解决或采取此法也解决不了的,予以收监执行应符合立法之初衷,同时也有利于消除罪犯及其家人因求助无门可能引发的不安定因素。此外,如果取保人不能履行担保职责,例如取保人发生死亡、丧失行为能力、因犯罪被长期羁押或者不尽职责、不愿继续为罪犯担保的,罪犯本人将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约束,也不利于公安机关对罪犯进行严密监督管理,因此人民法院或刑罚执行机关应当要求罪犯重新提供担保人,罪犯不能重新提供担保人的,应予以收监执行。
上述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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