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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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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区滥伐林木案件的成因及对策

滥伐林木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对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年来,作为刑事案件主办人之一的我,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发现滥伐林木性质案件频发之后,又呈下降之势,我对这一趋势颇感兴趣,便认真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自己的见解,为审理滥伐林木案的同行抛砖引玉。
一、审理滥伐林木案的基本情况
从2009年至2013年上半年5年间,那坡县人民法院共审理滥伐林木类案件 68件,涉案被告人84人,占据总体案件比例的17.1%。其中,2009年审理12件,涉案被告人17人,占该年刑事案件的17%;2010年审理23件,涉案被告人28人,占该年刑事案件的23.7%;2011年审理19件,涉案被告人24人,占该年刑事案件的21.3%;2012年审理10件,涉案被告人11人,占该年刑事案件的10.2%;2013年上半年审理4件,涉案被告人4人,占该年刑事案件的9.1%。2009年至2010年呈上升之势,到了2011年后又趋于下降。
二、引发滥伐林木案件的原因
广西那坡县地处桂西南边陲、云贵高原余脉六韶山南缘,东南与靖西县相连,西北面与云南省富宁县毗邻,南和西南面与越南接壤,拥有207公里长的边境线,森林资源十分丰富。全县森林面积198.9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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