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于2004年5月1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开展后,区矫正办经过半年多的不断探索、总结,此项工作的开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初步认可。但工作中也遇到了一些执法环节上的问题,这些问题集中反映在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管理工作中,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并针对现行工作模式进行调整即建立专职矫正队伍,将阻碍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本文将针对社区矫正工作各个环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就建立矫正专职工作队伍的必要性进行分析论证,以此说明社区矫正工作运行模式的改革和完善是推进此项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举措。
一、接收工作的完善迫切需要建立专职工作队伍
目前海淀区共接收社区服刑人员231人,其中五月一日前116人,五月一日后115人,五月一日前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工作已顺利完成,随着社区服刑人员人数的增加,接收环节的问题也越来越集中的暴露出来。迫切地需要对整体工作模式进行调整。
按照现行的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在出监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应到其固定居住地的司法所进行报到,由司法所进行登记、接收。部分服刑人员利用制度上的漏洞,规避矫正,常见的有如下几种情况:
(一)剥权的社区服刑人员下落不明的查找问题。
1、社区服刑人员在出监前故意隐瞒、虚报出监后的固定居住地,或因时间变迁其原住址已不存在(海淀区拆迁地点较多)而其自身又不了解这一情况,其出监后区矫正办无法掌握其活动情况。
2、社区服刑人员在出监前提供的固定居住地是真实存在的,但其出监后故意不在其提供的固定居住地地址居住,拒不向司法所透露自己实际居住地点,其家人也不清楚或拒绝透露其住处,最后下落不明。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社区服刑人员尚未落户,不归属任何派出所管理,因此无法确定由哪个派出所负责查找,无法查明其下落,因此急需建立专职队伍负责对下落不明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查找。
(二)人户分离问题。
人户分离包括本区内的人户分离和跨区县的人户分离两种情况。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应以其固定居住地为准,确定管辖组织。对固定居住地这一概念目前没有准确的定义。某些社区服刑人员无固定居住地、无住处,有的暂住在亲戚、朋友家,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在确定管辖时比较困难,通常是由区矫正办指定由其暂时居住地的司法所进行管辖。以固定居住地确定管辖的弊端在社区服刑人员跨区县的人户分离情况下,显得更为突出。
跨区县人户分离的社区服刑人员往往因无固定居住地(短期租房、暂住等原因)居住地区县矫正办拒绝接收,而户籍所在地区县矫正办无法实行管理,导致社区服刑人员脱管。同时社区服刑人员在区县之间的流动,转入地和转出地的矫正组织之间对此进行了备案登记,但在两地的派出所之间并没有进行沟通、联系,在目前公安机关仍然是执法主体的情况下,这种情况不利于矫正工作的保障。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城市人口的流动性的增强将呈上升趋势,以固定居住地作为管辖的划分,势必不能适应城市的发展趋势,在当前我们认为应当实行“大属地管辖原则”,即在区县之间确定管辖范围,各区县成立专门矫正机构,组建专门矫正队伍,通过立法成为执法主体,对本区县范围内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统一“跟踪式”管理,各街道、乡(镇)进行辅助管理,打破“小属地”管理原则,取消以“固定居住地”划分管辖的管理方式,做到社区服刑人员在某地居住时间的长短,不会影响区县矫正机构对其进行接收、管理。
二、管理教育工作迫切需要建立专职工作队伍
(一)确保矫正工作的连续性需要建立专职工作队伍。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中,社区服刑人员由于就业、就学等原因,在本区县内从原来的固定居住地迁出,这种流动,有时是短期的,有的是较长一段时期,面对这种情况,原居住地的司法所无法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直接监督和管理,发生与迁入地司法所档案材料和社区服刑人员的转交,而迁入地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要重新认识、了解,社区服刑人员对陌生的环境也需要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这种情况导致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缺乏连续性,特别是在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制定矫正个案的过程中,前后两个司法所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表现,很难对社区服刑人员采取始终贯穿如一的矫正方案,由于社区服刑人员对矫正环境的适应(包括紧张情绪的适应、对社区生活环境的适应及对管理人员管理方式的适应)需要一定的时间,社区服刑人员与管理者双方重新建立互相信任的关系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同时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由于双方信息的不对称(主要是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信息较为缺乏),从总体上不利于对社区服刑人员个案矫正的实施。
为确保社区服刑人员的流动不影响到对其实施的个案矫正,个案矫正工作应该由区县专门机构和专职工作队伍负责,从而确保社区服刑人员在本区(县)内不同居住地之间流动时,实施个案矫正的工作人员始终是固定的,因此区(县)建立专门的矫正机构及专职的矫正工作队伍,能够从根本上确保个案矫正的连续性,避免出现司法所由于地域管辖的限制,导致社区服刑人员在管理移交过程中,矫正工作的连续性受到影响。
(二)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力度需要建立专职工作队伍。目前就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力量来看,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多数情况下仍处于被动状态,负责监督管理的司法所工作人员日常工作中还要处理其他事务,即便是确定了由专人负责校正工作,从目前的工作量看,工作人员也没有时间主动去监督、考察罪犯的表现,而是等待犯罪分子自己主动来汇报活动情况。如果罪犯不主动来回报活动和表现情况,工作人员就无法掌握其情况。无法真正对犯罪分子起到监督和控制的作用,因此建立专门矫正机构和专职工作队伍后,就能够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和表现情况进行主动考察和监督,主动收集、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表现情况和思想动态,做到有效的监督。 (三)预防紧急突发事件的发生需要建立专职矫正队伍。 目前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中,由于司法所不具有执法权,司法所对于那些拒不服从管理,甚至公然对抗矫正工作的犯罪分子,多数情况下采取的是说服教育的方式,根据司法部颁发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拒不服从管理教育、情节严重,或者有重新犯罪嫌疑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由于缺乏强制措施,遇到突发事件,还要向公安机关“搬救兵”,无法在第一时间对现场形势进行控制,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制止,不仅在法律上缺乏依据,在执行上也缺乏力度,无法做到对社区服刑人员重新危害社会的有效预防。因此通过立法确立执法主体的地位,获得执法权,建立一支专职工作队伍,才能有效地预防、及时制止社区服刑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四)合理配置资源需要建立专职工作队伍。
1、合理配置人力资源需要建立专职工作队伍。目前海淀区在编的司法助理员共82人,抽调的监狱干警共21人,接收社区服刑人员231人,社区服刑人员及矫正工作力量在各街道、乡(镇)的分布,很不均衡,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在10-20人的共有9个,由42人管理着127名社区服刑人员;5-10人的11个,40人管理着78名社区服刑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在5人以下的共有9个,21人管理着26名社区服刑人员。三种情况下,矫正工作人员与社区服刑人员人数上的比例大致分别为1:3,1:2,1:1。
由此可见,在目前属地管辖的工作模式下,管理者的工作量及所承受的压力呈现出不同程度的差别,由于以街道、乡(镇)的管辖区域对管理队伍进行划分,人为地造成各街道、乡(镇)之间形成一个个的“闭合式”管理单位,彼此之间缺乏信息的沟通和交换,造成部分管理单位已经超负荷工作,而一部分管理单位人力资源的闲置或没有得到深入的开发。
因此,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要打破以街道、乡(镇)的管辖区域对管理队伍进行划分的模式,在全区建立专门矫正机构和专职工作队伍,对全区的矫正工作实行“集约化”管理,建立统一的矫正工作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合理配置社会资源需要建立专职工作队伍。 海淀区在教育和文化上具有独特的自身优势。具有高密度的教育资源。作为国家重点建设的文化教育科研基地,高校和科研机构众多,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充足的资源储备。
但社会资源的分布整体不均衡,多数集中于海淀区的东部和中部地区,在整合社会资源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化的进程中,部分东部、中部地区的街道、乡(镇)整合辖区内及周边的社会资源开展工作比较便利,如学院路、紫竹院等街道分别与辖区内的高校签订了合作协议,而处于西南和西北部的街道、乡(镇)由于周边社会资源的匮乏,无法借助海淀的科技、文化优势开展矫正工作,同时也造成了社会资源的闲置。因此通过建立专业矫正机构及专职矫正队伍,由专门矫正机构对全区的社会资源进行“集约化”的整合,才能合理分配好全区的社会资源,建立工作长效机制,从而将矫正工作社会化进程引向深入。 (五)建立职责明确、科学管理的工作模式需要建立专职工作队伍。目前在矫正工作中,司法所作为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部门,除此项工作外还承担着其余8项工作职能,对于矫正工作无法全力投入,矫正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不明确,因此迫切需要组建专门矫正机构、组建专职工作队伍,建立一支人员稳定、职责明确的专业工作队伍,全力投入到社区矫正工作中。
在实际工作中,各街道、乡(镇)司法所矫正工作人员由于受地域、工作模式等原因的限制,彼此之间缺乏经常性的沟通和了解,信息无法实现共享,各司法所呈现出“各自为战”的状态,再加上各个司法所建设程度不一,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和矫正难度不一,难以建立对司法所矫正工作统一的量化评估考核标准。不利于全区整体矫正工作的开展,不利于工作经验的积累和工作方法的创新。建立专职工作队伍,实行“集约化”的管理模式,消除街道、乡(镇)之间因地域限制造成的消极影响,才能统筹兼顾,推进全区整体工作按照统一的标准深入开展。
三、对矫正工作效果的科学评估需要建立专职矫正工作队伍。
开展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在于预防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而社会效果是评价社区矫正工作的唯一标准。而社会效果取决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效果即对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能否得到有效的预防、控制。因此建立对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效果的测评体系,对社区矫正工作科学地开展将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
对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预防和控制,包括在矫正期间的预防、控制以及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矫正后管理人员对其生活、工作、思想动态等情况的跟踪、掌握。对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的重新犯罪,管理人员通过基层组织的配合,能够实现有效的预防和控制;问题的关键在于管理人员如何在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矫正后对其生活、工作、思想动态等情况进行有效的跟踪、掌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预防其解除矫正后重新违法、犯罪。
从目前我国开展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文件来看,对此尚无规定。随着矫正工作的开展,解除矫正的社会服刑人员总量会逐渐增加,从而形成一个特殊的群体,这个流动性很强的群体对社会治安存在着一定潜在的风险,现有的以属地原则进行管辖的基层司法所无论是从人员配备还是在工作运行模式上,都无法实现对这一群体有效的跟踪、调查即对矫正工作效果的科学评估。
因此迫切需要建立专门机构、组建专职队伍实现对这一群体的有效的跟踪、调查,对矫正效果得出科学的评价,以确保此项工作的开展能够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
四、对建立专职矫正工作队伍的展望
在今后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建立专门矫正机构、组建专职矫正工作队伍,通过立法,赋予其执法主体的地位。 (一)要做到责权明确、管理科学。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工作主要由区专门矫正机构的矫正工作人员负责,司法所仅就社区服刑人员在本辖区内的活动情况向区矫正机构及工作人员进行汇报,司法所不再承担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教育矫正工作。明确责任到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对矫正工作的科学的量化考核标准。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指导社会工作者及志愿者进行矫正工作的意识和能力,注重指导、协调能力的培养。 (二)强化监督机制、加大执法保障力度。区矫正机构成立专门监督部门,接受人民群众及社区服刑人员对矫正工作中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对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评议,确保矫正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成立专门部门负责对托管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查找,并由相应部门负责对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以及对不服从管理,拒不接受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并由专门部门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控制措施的探索工作,加大执法保障力度。 (三)加强调研。区矫正机构成立专门部门就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调研,及时发现矫正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存在的不足,及时总结矫正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为全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保障。(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
中国法院网
翟宁
本文将针对社区矫正工作各个环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就建立矫正专职工作队伍的必要性进行分析论证,以此说明社区矫正工作运行模式的改革和完善是推进此项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举措。
一、接收工作的完善迫切需要建立专职工作队伍
目前海淀区共接收社区服刑人员231人,其中五月一日前116人,五月一日后115人,五月一日前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工作已顺利完成,随着社区服刑人员人数的增加,接收环节的问题也越来越集中的暴露出来。迫切地需要对整体工作模式进行调整。
按照现行的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在出监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应到其固定居住地的司法所进行报到,由司法所进行登记、接收。部分服刑人员利用制度上的漏洞,规避矫正,常见的有如下几种情况:
(一)剥权的社区服刑人员下落不明的查找问题。
1、社区服刑人员在出监前故意隐瞒、虚报出监后的固定居住地,或因时间变迁其原住址已不存在(海淀区拆迁地点较多)而其自身又不了解这一情况,其出监后区矫正办无法掌握其活动情况。
2、社区服刑人员在出监前提供的固定居住地是真实存在的,但其出监后故意不在其提供的固定居住地地址居住,拒不向司法所透露自己实际居住地点,其家人也不清楚或拒绝透露其住处,最后下落不明。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社区服刑人员尚未落户,不归属任何派出所管理,因此无法确定由哪个派出所负责查找,无法查明其下落,因此急需建立专职队伍负责对下落不明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查找。
(二)人户分离问题。
人户分离包括本区内的人户分离和跨区县的人户分离两种情况。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应以其固定居住地为准,确定管辖组织。对固定居住地这一概念目前没有准确的定义。某些社区服刑人员无固定居住地、无住处,有的暂住在亲戚、朋友家,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在确定管辖时比较困难,通常是由区矫正办指定由其暂时居住地的司法所进行管辖。以固定居住地确定管辖的弊端在社区服刑人员跨区县的人户分离情况下,显得更为突出。
跨区县人户分离的社区服刑人员往往因无固定居住地(短期租房、暂住等原因)居住地区县矫正办拒绝接收,而户籍所在地区县矫正办无法实行管理,导致社区服刑人员脱管。同时社区服刑人员在区县之间的流动,转入地和转出地的矫正组织之间对此进行了备案登记,但在两地的派出所之间并没有进行沟通、联系,在目前公安机关仍然是执法主体的情况下,这种情况不利于矫正工作的保障。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城市人口的流动性的增强将呈上升趋势,以固定居住地作为管辖的划分,势必不能适应城市的发展趋势,在当前我们认为应当实行“大属地管辖原则”,即在区县之间确定管辖范围,各区县成立专门矫正机构,组建专门矫正队伍,通过立法成为执法主体,对本区县范围内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统一“跟踪式”管理,各街道、乡(镇)进行辅助管理,打破“小属地”管理原则,取消以“固定居住地”划分管辖的管理方式,做到社区服刑人员在某地居住时间的长短,不会影响区县矫正机构对其进行接收、管理。
二、管理教育工作迫切需要建立专职工作队伍
(一)确保矫正工作的连续性需要建立专职工作队伍。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中,社区服刑人员由于就业、就学等原因,在本区县内从原来的固定居住地迁出,这种流动,有时是短期的,有的是较长一段时期,面对这种情况,原居住地的司法所无法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直接监督和管理,发生与迁入地司法所档案材料和社区服刑人员的转交,而迁入地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要重新认识、了解,社区服刑人员对陌生的环境也需要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这种情况导致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缺乏连续性,特别是在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制定矫正个案的过程中,前后两个司法所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表现,很难对社区服刑人员采取始终贯穿如一的矫正方案,由于社区服刑人员对矫正环境的适应(包括紧张情绪的适应、对社区生活环境的适应及对管理人员管理方式的适应)需要一定的时间,社区服刑人员与管理者双方重新建立互相信任的关系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同时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由于双方信息的不对称(主要是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信息较为缺乏),从总体上不利于对社区服刑人员个案矫正的实施。
为确保社区服刑人员的流动不影响到对其实施的个案矫正,个案矫正工作应该由区县专门机构和专职工作队伍负责,从而确保社区服刑人员在本区(县)内不同居住地之间流动时,实施个案矫正的工作人员始终是固定的,因此区(县)建立专门的矫正机构及专职的矫正工作队伍,能够从根本上确保个案矫正的连续性,避免出现司法所由于地域管辖的限制,导致社区服刑人员在管理移交过程中,矫正工作的连续性受到影响。
(二)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力度需要建立专职工作队伍。目前就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力量来看,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多数情况下仍处于被动状态,负责监督管理的司法所工作人员日常工作中还要处理其他事务,即便是确定了由专人负责校正工作,从目前的工作量看,工作人员也没有时间主动去监督、考察罪犯的表现,而是等待犯罪分子自己主动来汇报活动情况。如果罪犯不主动来回报活动和表现情况,工作人员就无法掌握其情况。无法真正对犯罪分子起到监督和控制的作用,因此建立专门矫正机构和专职工作队伍后,就能够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和表现情况进行主动考察和监督,主动收集、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表现情况和思想动态,做到有效的监督。 (三)预防紧急突发事件的发生需要建立专职矫正队伍。 目前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中,由于司法所不具有执法权,司法所对于那些拒不服从管理,甚至公然对抗矫正工作的犯罪分子,多数情况下采取的是说服教育的方式,根据司法部颁发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拒不服从管理教育、情节严重,或者有重新犯罪嫌疑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由于缺乏强制措施,遇到突发事件,还要向公安机关“搬救兵”,无法在第一时间对现场形势进行控制,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制止,不仅在法律上缺乏依据,在执行上也缺乏力度,无法做到对社区服刑人员重新危害社会的有效预防。因此通过立法确立执法主体的地位,获得执法权,建立一支专职工作队伍,才能有效地预防、及时制止社区服刑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四)合理配置资源需要建立专职工作队伍。
1、合理配置人力资源需要建立专职工作队伍。目前海淀区在编的司法助理员共82人,抽调的监狱干警共21人,接收社区服刑人员231人,社区服刑人员及矫正工作力量在各街道、乡(镇)的分布,很不均衡,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在10-20人的共有9个,由42人管理着127名社区服刑人员;5-10人的11个,40人管理着78名社区服刑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在5人以下的共有9个,21人管理着26名社区服刑人员。三种情况下,矫正工作人员与社区服刑人员人数上的比例大致分别为1:3,1:2,1:1。
由此可见,在目前属地管辖的工作模式下,管理者的工作量及所承受的压力呈现出不同程度的差别,由于以街道、乡(镇)的管辖区域对管理队伍进行划分,人为地造成各街道、乡(镇)之间形成一个个的“闭合式”管理单位,彼此之间缺乏信息的沟通和交换,造成部分管理单位已经超负荷工作,而一部分管理单位人力资源的闲置或没有得到深入的开发。
因此,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要打破以街道、乡(镇)的管辖区域对管理队伍进行划分的模式,在全区建立专门矫正机构和专职工作队伍,对全区的矫正工作实行“集约化”管理,建立统一的矫正工作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合理配置社会资源需要建立专职工作队伍。 海淀区在教育和文化上具有独特的自身优势。具有高密度的教育资源。作为国家重点建设的文化教育科研基地,高校和科研机构众多,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充足的资源储备。
但社会资源的分布整体不均衡,多数集中于海淀区的东部和中部地区,在整合社会资源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化的进程中,部分东部、中部地区的街道、乡(镇)整合辖区内及周边的社会资源开展工作比较便利,如学院路、紫竹院等街道分别与辖区内的高校签订了合作协议,而处于西南和西北部的街道、乡(镇)由于周边社会资源的匮乏,无法借助海淀的科技、文化优势开展矫正工作,同时也造成了社会资源的闲置。因此通过建立专业矫正机构及专职矫正队伍,由专门矫正机构对全区的社会资源进行“集约化”的整合,才能合理分配好全区的社会资源,建立工作长效机制,从而将矫正工作社会化进程引向深入。 (五)建立职责明确、科学管理的工作模式需要建立专职工作队伍。目前在矫正工作中,司法所作为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部门,除此项工作外还承担着其余8项工作职能,对于矫正工作无法全力投入,矫正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不明确,因此迫切需要组建专门矫正机构、组建专职工作队伍,建立一支人员稳定、职责明确的专业工作队伍,全力投入到社区矫正工作中。
在实际工作中,各街道、乡(镇)司法所矫正工作人员由于受地域、工作模式等原因的限制,彼此之间缺乏经常性的沟通和了解,信息无法实现共享,各司法所呈现出“各自为战”的状态,再加上各个司法所建设程度不一,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和矫正难度不一,难以建立对司法所矫正工作统一的量化评估考核标准。不利于全区整体矫正工作的开展,不利于工作经验的积累和工作方法的创新。建立专职工作队伍,实行“集约化”的管理模式,消除街道、乡(镇)之间因地域限制造成的消极影响,才能统筹兼顾,推进全区整体工作按照统一的标准深入开展。
三、对矫正工作效果的科学评估需要建立专职矫正工作队伍。
开展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在于预防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而社会效果是评价社区矫正工作的唯一标准。而社会效果取决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效果即对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能否得到有效的预防、控制。因此建立对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效果的测评体系,对社区矫正工作科学地开展将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
对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预防和控制,包括在矫正期间的预防、控制以及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矫正后管理人员对其生活、工作、思想动态等情况的跟踪、掌握。对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的重新犯罪,管理人员通过基层组织的配合,能够实现有效的预防和控制;问题的关键在于管理人员如何在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矫正后对其生活、工作、思想动态等情况进行有效的跟踪、掌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预防其解除矫正后重新违法、犯罪。
从目前我国开展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文件来看,对此尚无规定。随着矫正工作的开展,解除矫正的社会服刑人员总量会逐渐增加,从而形成一个特殊的群体,这个流动性很强的群体对社会治安存在着一定潜在的风险,现有的以属地原则进行管辖的基层司法所无论是从人员配备还是在工作运行模式上,都无法实现对这一群体有效的跟踪、调查即对矫正工作效果的科学评估。
因此迫切需要建立专门机构、组建专职队伍实现对这一群体的有效的跟踪、调查,对矫正效果得出科学的评价,以确保此项工作的开展能够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
四、对建立专职矫正工作队伍的展望
在今后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建立专门矫正机构、组建专职矫正工作队伍,通过立法,赋予其执法主体的地位。 (一)要做到责权明确、管理科学。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工作主要由区专门矫正机构的矫正工作人员负责,司法所仅就社区服刑人员在本辖区内的活动情况向区矫正机构及工作人员进行汇报,司法所不再承担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教育矫正工作。明确责任到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对矫正工作的科学的量化考核标准。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指导社会工作者及志愿者进行矫正工作的意识和能力,注重指导、协调能力的培养。 (二)强化监督机制、加大执法保障力度。区矫正机构成立专门监督部门,接受人民群众及社区服刑人员对矫正工作中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对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评议,确保矫正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成立专门部门负责对托管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查找,并由相应部门负责对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以及对不服从管理,拒不接受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并由专门部门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控制措施的探索工作,加大执法保障力度。 (三)加强调研。区矫正机构成立专门部门就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调研,及时发现矫正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存在的不足,及时总结矫正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为全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保障。(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
中国法院网
翟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