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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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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司法语境下的“放虎归山”

在人们的头脑中,“罪犯”这个概念总是和“坐牢”、“蹲监狱”联系在一起的。不过,“社区矫正”的出现将改变这种传统观念,罪犯未必就非得“坐牢”、“蹲监狱”。
笔者认为,让罪犯“回家服刑”是一种类似于“放虎归山”式的高明且文明的司法策略。成语中的“放虎归山”似乎是个贬义词,但在本文的语境中对“放虎归山”将作一种全新的诠释。“山”其实是最适合老虎生存的“家”,将虎关在铁笼子里驯养,用人类的一厢情愿改造虎的兽性其实是下策,采取“放虎归山”的策略让老虎自由地生活在最适应的深山中而不下山侵扰人类才堪称上策。从这个角度讲,“放虎归山”是既能够避免老虎伤人而又具有生态环保理念的上策。“社区矫正”就是一种类似于“放虎归山”的促使罪犯顺利回归社会,拯救人性的特殊策略。
所谓“回家服刑”就是“社区矫正”的俗称。滥觞于西方社会的“社区矫正”,特指一种与监狱矫正相对而言的非监禁行刑方式,所谓社区矫正是指让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有条件地重返社区,由专门机构在有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制度彰显了行刑的社会化、执法的人性化和矫正的文明化,是人类刑罚制度由肉刑到监禁刑、再到非监禁刑的重要里程碑。
我国对某些罪行较轻或狱内服刑表现较好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治”,是司法改革中出现的新鲜事物,也是顺应国际司法文明潮流的大势所趋。当然,我们同时也要防止刚刚起步的社区矫正制度成为权力腐败、司法腐败的新“病灶”。目前,通常是由矫正对象所在的基层街道司法所作为其具体的监管机构,这就意味着原先职能一直比较单纯的基层司法所拥有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权限,行使社区矫正职能之后,社区矫正工作者拥有管束矫正对象的自由裁量权,这种直接关涉矫正对象人身自由的权力一旦滥用,就容易滋生腐败。另一方面,假如基层街道司法所消极地“行政不作为”,不切实履行自身的监督管理职责,对矫正对象放任自流,那么不仅起不到社区矫正特有的矫正效果,反而容易为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提供机会。所以要真正实现“社区矫治”的积极作用,不仅要求社区矫正工作者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更重要的是,要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范社区矫正机构、监督机构及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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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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