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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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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特点、存在问题与应对之策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日,东港法院对2012年以来的涉食品安全类刑事案件进行调查分析,指出该类案件的特点、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涉食品安全类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2012年以来,东港法院共受理涉食品类刑事案件15件24人。其中,因捡拾、加工、生产、销售病死猪肉、狗肉、猫肉,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3件9人;因违规过量添加亚硝酸盐生产、销售烤猪蹄、烧鸡致人中毒,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1件2人;因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无根剂”生产销售豆芽,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1件1人;因非法经营销售卷烟,犯非法经营罪案件9件11人;因销售假冒“杏花村”注册商标的汾酒,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件1人。该类案件存在如下主要特点:
一是犯罪主体学历较低,多无固定职业。犯罪的24名被告人学历最高者仅是大专学历。其中,文盲1人,小学学历6人,初中学历13人,高中学历3人,大专学历1人。且被告人均无固定职业,有10人系个体经营者,6人无业,8人务农。被告人均系贪图食品犯罪成本低、收益高而误入歧途,走上了犯罪道路。
二是流动生产、跨区域作案特点突出。随着交通的逐步便利及物流行业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往往把作案目标转移到外地,进行跨区域作案,甚至形成了收购、加工、销售等一条龙产业链条。如非法经营卷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汾酒的被告人,均系将烟、酒运到了外地贩卖。捡拾、收购、生产病死肉类一案的被告人各自分工非常明确,病死肉全被转运至外地加工成肉制品贩卖。
三是涉案食品数量较大。如王某等人用近3个月的时间,捡拾、收购、加工病死猪肉等6500余公斤;郭某违法添加“无根剂”生产销售豆芽达3年之久,每天生产销售100余斤。
四是社会危害性极强,影响恶劣。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涉及面非常广,此类犯罪的受害群体也相对不确定且非常广泛,危害是可想而知的。
五是共同犯罪关系呈现地域化、家庭化。如审理的王某等捡拾、加工、生产、销售病死猪头一案,7名被告人中,有6人系同村人,有2人还是父子关系。
二、审理此类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一是监管方式往往属于事后监管。现行食品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运动式执法,查出的假劣食品多数系流入市场,被老百姓食用造成危害后,或进入市场接到群众举报后才被发现,即使违法犯罪分子得到处罚,但危害已经形成。同时,由于执法人员数量有限,素质参差不齐,侦察手段和技术都远不能适应当前的监管要求,因此,被发现或查处的假劣食品还是少数。
 二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够。行政监管部门对一些查获的食品安全违法问题一罚了之,有些涉嫌犯罪案件没有进入司法程序,不足以达到震慑犯罪、教育群众的目的,最终导致部分人员抱着侥幸心理屡罚屡犯,屡禁不止。
三是该类案件调查取证困难。由于很多犯罪者是流动生产、跨地域作案,在甲地生产,在乙地、丙地销售,甚至通过网络销售,调查取证和抓获较为困难。加之食品安全犯罪隐蔽性强、发案时间长,除非有危害结果发生,否则很难发现及有效取证。此外,由于发现的很多证据间难以形成锁链,给案件准确定罪量刑也带来了不便。
四是食品安全标准不健全,影响定罪量刑。一是标准的多重并行,多部门交叉管理,可能出现按照一套标准监督检查合格的食品,按照另一套标准就不合格的情况。不同标准间的差异客观上给经营带来了困惑,也给定罪量刑带来一定影响。二是标准制定的滞后、修订的不及时,也可能导致证据的取证缺失证明力和证据能力,致使证据无法取信,影响案件审判。
三、维护食品安全合理化建议
一要建立检查长效机制。由相关行政部门采取定期检查和平时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市场、商铺的有关销售行为进行明察暗访,发现属于行政案件的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将查处工作平常化,改变运动式执法的弊端。
二要集中力量深挖产业链。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基本都存在犯罪产业链,有人分别负责生产、加工、批发、零售等环节,特别是产业链上游的收购环节,是危害食品安全案件犯罪发生的源头,需要深挖深究。
三要加大对《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力度。通过进村入户普法,大力宣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危害性;通过庭审直播、公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打击此类犯罪的成果,威慑潜在的犯罪分子。
四要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监督举报违法犯罪行为,鼓励人民群众发现问题及时向工商、公安等有关部举报,对举报者给予以奖励。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张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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