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调查制度在西方国家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和一些关于未成年人的国际公约中普遍得到确立。《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第16条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作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置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便主管当局对案件作出明智的审判。”
为了贯彻该公约的规定,我国最高司法机关相继出台了司法解释,认可了这种社会调查制度。我国的庭前社会调查
为了贯彻该公约的规定,我国最高司法机关相继出台了司法解释,认可了这种社会调查制度。我国的庭前社会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