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四川3月28日电(通讯员 赵东升)近日,绵阳市游仙区检察院依法批准辩护人胡某对一起抢劫案的案卷材料进行查阅、摘抄和复制。这是该院适用新刑诉法后,首例由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作为其辩护人行使阅卷权。
今年第一季度,该院在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胡某之子抢劫案后,胡某要求作为辩护人介入诉讼,并提出查阅案卷材料的申请。该院在依法审查了胡某的主体资格、身份信息和提交的有关书面材料后,认定胡某的申请符合新刑诉法和高检院关于辩护律师、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相关规定,遂依法批准胡某的阅卷权,并及时安排其在专门场所进行阅卷、摘抄和复制。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该院积极探索相关措施,切实保障辩护律师、辩护人的合法权益充分行使,一是指派专人负责阅卷接待工作,设置专门阅卷场所进行阅卷;二是完善案件管理、公诉、侦查监督等部门的协调、沟通机制;三是建立规范的听取辩护律师、辩护人意见制度。
今年第一季度,该院在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胡某之子抢劫案后,胡某要求作为辩护人介入诉讼,并提出查阅案卷材料的申请。该院在依法审查了胡某的主体资格、身份信息和提交的有关书面材料后,认定胡某的申请符合新刑诉法和高检院关于辩护律师、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相关规定,遂依法批准胡某的阅卷权,并及时安排其在专门场所进行阅卷、摘抄和复制。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该院积极探索相关措施,切实保障辩护律师、辩护人的合法权益充分行使,一是指派专人负责阅卷接待工作,设置专门阅卷场所进行阅卷;二是完善案件管理、公诉、侦查监督等部门的协调、沟通机制;三是建立规范的听取辩护律师、辩护人意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