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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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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缓刑的律师是否适用《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缓刑的律师是否适用《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批复(2008年5月27日 司复[2008]2号)山西省司法厅:你厅《关于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缓刑的律师是否适用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请示》(晋司字[2008]第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缓刑属于刑罚的具体运用,宣告缓刑以犯罪分子受到特定种类的刑罚判决为前提。因此,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宣告缓刑的,应当依照《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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