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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司法实践视阈中审前重复供述的路径选择

【论文摘要】:非法口供被排除,后续的与之相同或基本相似但并未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的供述能否被采信?虽然我国已规定了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但对该问题立法和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审前重复供述应否排除,不仅是价值权衡的选择,更涉及我国的司法实践问题,应当综合考量多个因素进行有限排除,目前虽无充分法律依据,但却是回应型法律应对现实问题的需要。然而,当前要排除审前重复供述仍然会面临一些困境,不仅非法供述难以认定,法官在面对要排除重复供述时也显得力不从心。对此,在以法律权威为重心的同时,也应注意以中国现实为依归,不能仅是希冀审前重复供述排除规则本身的建构,而更应在增强审前重复供述排除规则科学性及刚性的前提下,采取可以切实避免规则实行受阻的措施。(全文共9062字)
【关键词】:重复供述 排除 困境 克服
以下正文
在我国刑事审判中,被告人的供述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基本上是定案必须具备的证据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基于慎重性和稳妥性考虑,侦查机关在办案时往往会多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所形成的口供也就不止一份,被告人在审前往往会作出数份内容相同或基本相似的供述。作者随机抽取所在基层法院2013年、2014年的刑事案卷各50件进行证据种类结构统计,发现每案的口供证据平均达7.6份,比较简单的危险驾驶罪基本上每案也有3至4份口供。那么,若只是当中一次供述的取得采用了非法方法,之后没有采用非法方法获取的相同或者基本相似的供述应当怎么解决?是彻底排除、全部包容或者裁量排除,此即审前重复供述的排除问题。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虽然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对审前重复供述的排除问题却未进行相关规定,造成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该问题存在着不一样的处理办法,不过总体上是不进行排除。[1]而与司法实践所采取的方式不一样的是,学术领域的主要理念是主张排除审前重复供述。[2]关于审前重复供述,如果彻底排除,极易超出供述排除规则救济的目的,增加追诉的成本;如果全部容许,又将彻底无视采取非法方法取供的影响力,追诉机关能够于不合法供述予以排除之后再凭借重复供述,让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形同虚设。因此,在非法取证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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