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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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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避险跳车导致交通事故应如何处理

【案例】
2005年9月4日中午,刘某执行公司的任务,运送货物到某商场。正当车辆在郊区公路上行驶时,刘某忽然闻到异味,凭多年经验,刘某断定是发动机故障,正要停车检查,车辆驾驶室司机坐位下面突然起火,继而发动机也着火。刘某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但毫无效果。无奈之下,刘某只好选择跳车逃生,而汽车失控继续向前冲去,并冲上非机动车车道,先后撞倒非机动车道上骑自行车的四人,致两人死亡两人重伤。
【分歧】
该案在处理过程中存在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在自己的人身权利受到火灾严重威胁时,不得以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造成了两死两重伤的严重后果,属于紧急避险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作为司机,属于在职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刘某跳车避险不确保车辆安全通行的行为,不成立紧急避险,而是交通肇事行为,因而构成交通肇事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应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刘某驾驶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因发生火灾而跳车,致使汽车失去控制,进而造成两死两重伤的严重后果,违反了确保安全原则下车辆才能通行的规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尽管刘某跳离汽车是在自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形下实施的,但是刘某属于职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在当时的紧急情况下,刘某只顾个人安危而无视行人的安全,擅离工作岗位而不履行确保车辆安全通行的义务,当时虽说刹车失灵,但方向并没有失去控制,完全可以控制方向以避免他人伤亡,可是刘某没有尽到一名司机应尽的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刘某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紧急避险行为,应当承担交通肇事的责任,而且也不能适用《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刘某进行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是,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刘某毕竟是在紧急情形下跳车的,可作为一个酌定情节在量刑时进行考虑。所以,前述第二种意见才是妥当的。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中国法院网
黄大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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