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司机对承运货物“掺杂使假”的行为构成何罪

[案情]
2012年12月6日,丰城市某煤矿(以下简称“煤矿”)与南昌市某化工厂(以下简称“化工厂”)签订了一份《原煤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煤矿向化工厂提供原煤1500吨(按月供煤,250吨/月),吨价为560元,燃烧值不得低于5300大卡/kg,由煤矿负责运送。12月9日,喻某与煤矿签订了《原煤运输合同》,由喻某负责将煤矿的原煤运输至化工厂内,每吨运输费为70元。2013年3月20日,化工厂对该煤矿提供的原煤进行例行质检时,发现喻某运输的原煤燃烧值仅有4340大卡/kg,为此化工厂与煤矿产生纠纷。经公安部门侦查,发现喻某多次在运输途中趁天黑不易被人发觉之机私自卸载原煤,然后用煤矸石粉掺入其中冲抵已卸载的原煤;经核实,煤矸石粉40元/吨;喻某共卸载原煤82吨,折合人民币49

工匠精神    追求卓越专注、专业、精益求精

律师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