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四种虚开行为应直接适用刑法分则定罪处罚,不应适用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 关键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四种虚开行为 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此条款明确把介绍行为上升为实行行为,将“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对合犯,都规定为独立的实行行为,那么刑法分则规定的四种虚开行为是与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之间是什么关系?各行为是否适用刑法总则中共同犯罪的规定?对此问题,笔者做如下探讨。 一、四种虚开行为表现方式 在讨论四种虚开行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问题之前,有必要明确四种虚开行为的具体表现方式。笔者归纳了近几年本院公诉部门办理的案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四种行为方式主要有下列几种类型: (一)为他人虚开 1、行为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注册公司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开,即所谓的“开票公司”。开票公司采用的方法,一是采用开具阴阳发票,即大头小尾式,二是为他人虚开后又从他人处购进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以达到来少缴或不缴虚开发票行为产生的“应纳税额”。 2、公司在购货环节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在销售货物时不向客户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客户不要发票,造成税务部门的留存抵扣税款增多,行为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公司在税务部门的留存抵扣税款,而进行虚开。 3、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行为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而进行虚开。 4、行为人在受票方的指使下,为牟取非法利益,提供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受票方虚开,而由受票方为出票方解决进项抵扣发票。 5、行为人为增加公司营业额与受票方进行互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所谓的“对开”;或接受出票方的指示,将应开具给出票方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开具给第三人(出票方指示单位)。 (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1、行为人为偷逃国家税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行为人在购进货物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以抵扣的其他发票,从第三人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行为人并不直接向出票方虚开,而是通过第三人的介绍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4、为他人虚开类型中的第4、5项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兼有为他人虚开、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两种行为。 5、行为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