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
诉讼欺诈侵财行为种类繁多,应根据不同程度分类别进行处理,不宜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对于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的诉讼欺诈侵财行为在现阶段可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法规研究室相关意见处理,从长远看应单独设立诉讼欺诈罪。全文共7791字【关键词】 诉讼欺诈、侵财行为、定性分析、立法建议、诉讼诈骗罪。以下正文:
诚信原则最早出现于私法领域,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向公法领域扩展,法治社会的构建离不开诚信的支持,而诚信本身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指标。诚信的对立面就是欺诈,表现在诉讼领域就是诉讼欺诈,又以诉讼欺诈侵财行为最为常见,任其泛滥将严重阻碍我国构建法治社会和和谐社会的进程。
一、诉讼欺诈侵财行为相关概念辨析
我国学者尚未对诉讼欺诈侵财行为作专门定义,只是从不同角度阐释诉讼欺诈这一上位概念的含义: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制造假象或掩盖真相使其他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产生误解,从而在诉讼中谋求不当的诉讼利益或利己裁判,这种行为叫诉讼欺诈。 [1]
诉讼参加人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通过符合程序的诉讼形式,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达到损害他人利益、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的违法行为。[2]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在民事诉讼中使用虚假证据欺骗法院,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从而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3]
广义的诉讼欺诈,是指为了达到非法的目的,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作虚假的陈述、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串通证人提供伪造的证据,从而破坏法院正常司法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狭义的诉讼欺诈仅指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作虚假的陈述、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串通证人提供伪造的证据,从而破坏法院正常司法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4]
广义的诉讼诈骗 ,是指欺骗法院,使对方交付财物或财产上利益的一切行为;狭义的诉讼诈骗,是指行为人将被害人作为被告人而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使法院产生判断上的错误,进而获得胜诉判决,使被害人交付财产或者由法院通过强制执行将被害人的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者第三者所有。[5]可见
诉讼欺诈侵财行为种类繁多,应根据不同程度分类别进行处理,不宜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对于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的诉讼欺诈侵财行为在现阶段可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法规研究室相关意见处理,从长远看应单独设立诉讼欺诈罪。全文共7791字【关键词】 诉讼欺诈、侵财行为、定性分析、立法建议、诉讼诈骗罪。以下正文:
诚信原则最早出现于私法领域,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向公法领域扩展,法治社会的构建离不开诚信的支持,而诚信本身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指标。诚信的对立面就是欺诈,表现在诉讼领域就是诉讼欺诈,又以诉讼欺诈侵财行为最为常见,任其泛滥将严重阻碍我国构建法治社会和和谐社会的进程。
一、诉讼欺诈侵财行为相关概念辨析
我国学者尚未对诉讼欺诈侵财行为作专门定义,只是从不同角度阐释诉讼欺诈这一上位概念的含义: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制造假象或掩盖真相使其他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产生误解,从而在诉讼中谋求不当的诉讼利益或利己裁判,这种行为叫诉讼欺诈。 [1]
诉讼参加人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通过符合程序的诉讼形式,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达到损害他人利益、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的违法行为。[2]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在民事诉讼中使用虚假证据欺骗法院,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从而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3]
广义的诉讼欺诈,是指为了达到非法的目的,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作虚假的陈述、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串通证人提供伪造的证据,从而破坏法院正常司法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狭义的诉讼欺诈仅指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作虚假的陈述、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串通证人提供伪造的证据,从而破坏法院正常司法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4]
广义的诉讼诈骗 ,是指欺骗法院,使对方交付财物或财产上利益的一切行为;狭义的诉讼诈骗,是指行为人将被害人作为被告人而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使法院产生判断上的错误,进而获得胜诉判决,使被害人交付财产或者由法院通过强制执行将被害人的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者第三者所有。[5]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