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起,根据徐州市公、检、法、司《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规定》,云龙法院承担铜山县、泉山区、云龙区“两区一县”辖区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工作(包括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截至2006年4月底,指定管辖已实施四年整。四年来,该院扎实开展工作,不断改革创新,使少年审判工作逐步走向审判模式规范、量刑尺度统一、对少年犯的集中帮教措施规范的良性发展轨道。 四年来共审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包括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部分刑事案件)712件,判处被告人1279人(其中未成年被告人857人)。泉山区和铜山县两检察院共起诉件485件。所审结的案件上诉改判仅2件,基本上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正确,量刑得当。目前,该院少年庭与三个检察院的起诉科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关系,大家互相配合,积极沟通,指定管辖工作正一步步走向成熟。
一、审判教育模式得到规范。
指定管辖工作开展后,该院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对审判方式进行了改革,逐步形成了以法庭审判为中心,对被告人进行个人情况和家庭情况调查的向前延伸工作,对少年犯开展判后跟踪帮教为内容的向后延伸教育工作。以庭审为中心,强化庭审对证据的质证和认证功能,提高当庭宣判率。通知未成年被告人家长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对被告人的庭审教育;庭前要求被告人填写《个人情况测试表》,要求其家长填写《家庭情况调查表》,对被告人的家庭状况、在校表现、社会交往等人格特征进行调查了解,据此形成的报告作为对被告人进行庭审教育的参考;宣判以后对判处非监禁刑的少年犯开展跟踪帮教工作。
二、量刑尺度得到统一。
指定管辖工作开展后,上述刑事案件分散在3个基层法院审判,在定罪量刑上难免参差不齐。指定管辖开展后,该院根据“寓教于审、审教结合”的原则,确定了“可判可不判的尽量不判、可轻可重的轻判、可判实刑可判缓刑的尽量判缓刑”的标准定罪量刑,做到既在法律的幅度范围内严格办案,又尽量给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该院少年庭专门制定了《部分财产刑犯罪案件的罚金处罚数额细化标准》,做到财产刑犯罪的罚金处罚数额裁量平衡,重罪多罚,轻罪少罚,判罚得当,克服和防止了以往裁量不均的现象。指定管辖四年来所判处被告人1279人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48人,五到十年有期徒刑的166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753人,管制16人,拘役81人,缓刑172人,免予刑事处罚的1人,单处罚金42人。这些案件由同一审判组织按照相同的原则和标准审判,基本做到了法律适用的平衡。
三、帮教工作规范。
指定管辖后,判处非监禁刑的少年犯人数增多了,为帮教工作开展带来了困难。该院认真开展审判后的延伸教育工作,做到依法量刑,着眼改造。对于那些罪行不是很重,具备缓刑条件的初犯和在校学生等,尽量适用缓刑或单处罚金,防止有些未成年服刑犯由于没有好的改造环境而加深恶习。对于被判处的在校生缓、管、免人员,帮助联系返校复读,防止他们重新犯罪。对每一名缓、管、免的少年犯建立的回访考察档案,并安排审判员赵丽专门负责这项工作,落实监管人员,制定监管措施和帮教计划,实行定期回访考察,并且要求他们每季度作一次书面思想汇报,以便随时掌握和了解被判处缓、管、免的未成年服刑犯的思想和改造情况。指定管辖开展后所判的缓刑犯无一重新犯罪,巩固了庭审效果。
如去年该院少年庭对判处缓刑的30余名未成年缓刑犯召开了缓刑座谈会,并利用清明节前夕,组织缓刑未成年服刑犯到徐州市淮海战役烈士纪念塔扫墓。8月份,少年庭的审判人员冒着酷暑,行程700多公里来到江苏省句容少管所看望服刑少年犯,帮助他们树立改造信心。
四、围绕指定管辖工作,积极探索审判改革
指定管辖开展后,随着受理案件辖区的扩大、案件数量的增加,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改革工作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四年来,该院在暂缓判决、普通程序简化审、缓刑听证会、裁判文书的改革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在一定程度上有利地推动了指定管辖工作的开展。
1、试行暂缓判决。根据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需要,在指定管辖工作开展后不久,该院少年审判人员于2002年5月份到南京鼓楼法院少年庭学习关于暂缓判决方面的做法和经验,并对该院审理的未成年在校生吴某盗窃一案试行了暂缓判决。吴某在暂缓判决期间参加了高考,后被徐州师范大学录取。该院在03年、04年又陆续对3名未成年被告人实施了暂缓判决,都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2、实行普通程序简化审。指定管辖工作开展后,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庭前经询问,绝大部分被告人对起诉指控案件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为了提高庭审效率,缩短办案时间,该院在简化审方面做了积极的尝试工作,少年庭先后与“两区一县”检察县的公诉科分别签订了《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协商意见书》,四年来简化审理的案件占普通程序案件总数的60%以上,就此总结出的经验材料受到了省高院的充分肯定。
3、召开缓(管、免刑)听证会,在宣判前为未成年被告人落实好帮教环境。2003年,该院少年庭在审理泉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5名在校学生抢劫一案中,经了解,该5名学生由于上网没有钱,便在教室内对同校学生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了10余元钱。在案件宣判前,少年庭召开了由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告人所在学校领导、街道居委会工作人员及公诉人参加的听证会。通过听证会,对5名被告人的监管条件进行了落实,后对被告人全部判处了缓刑,使他们重新回到了校园。缓刑听证会的目的在于在宣判前对被告人的具备监管条件早摸底、早落实,从而有效动员学校、社区、家庭各方力量,在宣判后做好缓刑少年犯的帮教工作,真正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最终审判目的。
4、组织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工作。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少年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中,能够充分发挥其教育、感化未成年被告人作用。近几年来,该院少年庭在使用陪审员的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最近又进一步加大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少年案件审判的案件范围和数量,不断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和庭审教育能力。尤其是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加,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对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审理,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该院办案力量不足的困难。仅今年1一4月份人民陪审员共参与审理案件10件。
5、对法律文书制作进行改革。指定管辖后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制作裁判文书的要求也比以往更加严格,该院少年审判人员将裁判文书的改革作为重要课题,一方面提高了法律文书论述和说理性,同时增加了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原因的分析、庭审教育、感化效果、向被告人指明改造方向及量刑过程等方面内容的叙述。通过改革,使裁判文书充分体现了未成年被告人的人性化审判,同时也也减少了案件上诉率。
五、扩大维权工作的范围,面向社会开展更加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活动
指定管辖工作开展后,该院少年庭将面向社会的维权工作从原来的云龙辖区,扩大到“两区一县”。 四年来,他们坚持不定期地到三个辖区的大、中、小院校上法制课。为了丰富法制宣传工作的形式,他们还积极开展法官与学生的对话活动,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为广大学生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到学校进行公开宣判、开展模拟法庭活动,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为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六、建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信息采集数据档案。该院少年庭被确定为江苏省法院系统唯一一家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信息采集点,承担定期反馈、收集青少年违法犯罪动态信息,了解和掌握青少年犯罪的动向的任务。指定管辖工作的开展,为数据的收集、分析工作提供了更为可靠的基础。该院专门成立了信息采集工作小组,落实由专人负责,并制定了系统周密的信息采集工作计划,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及时提供准确的决策参考意见。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指定管辖,可在一定程度上可使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达到相对平衡,使少年犯享受到平等的司法待遇;有利于及时发现一个时期、一个地区的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和特点,便于进行工作总结和理论研究;有利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和跟踪帮教工作,也有利于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该院指定管辖工作开展四年来,与“两区一县”检察院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关系,这项工作开展顺利,步入了良性发展的轨道。
中国法院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迟承丽
一、审判教育模式得到规范。
指定管辖工作开展后,该院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对审判方式进行了改革,逐步形成了以法庭审判为中心,对被告人进行个人情况和家庭情况调查的向前延伸工作,对少年犯开展判后跟踪帮教为内容的向后延伸教育工作。以庭审为中心,强化庭审对证据的质证和认证功能,提高当庭宣判率。通知未成年被告人家长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对被告人的庭审教育;庭前要求被告人填写《个人情况测试表》,要求其家长填写《家庭情况调查表》,对被告人的家庭状况、在校表现、社会交往等人格特征进行调查了解,据此形成的报告作为对被告人进行庭审教育的参考;宣判以后对判处非监禁刑的少年犯开展跟踪帮教工作。
二、量刑尺度得到统一。
指定管辖工作开展后,上述刑事案件分散在3个基层法院审判,在定罪量刑上难免参差不齐。指定管辖开展后,该院根据“寓教于审、审教结合”的原则,确定了“可判可不判的尽量不判、可轻可重的轻判、可判实刑可判缓刑的尽量判缓刑”的标准定罪量刑,做到既在法律的幅度范围内严格办案,又尽量给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该院少年庭专门制定了《部分财产刑犯罪案件的罚金处罚数额细化标准》,做到财产刑犯罪的罚金处罚数额裁量平衡,重罪多罚,轻罪少罚,判罚得当,克服和防止了以往裁量不均的现象。指定管辖四年来所判处被告人1279人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48人,五到十年有期徒刑的166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753人,管制16人,拘役81人,缓刑172人,免予刑事处罚的1人,单处罚金42人。这些案件由同一审判组织按照相同的原则和标准审判,基本做到了法律适用的平衡。
三、帮教工作规范。
指定管辖后,判处非监禁刑的少年犯人数增多了,为帮教工作开展带来了困难。该院认真开展审判后的延伸教育工作,做到依法量刑,着眼改造。对于那些罪行不是很重,具备缓刑条件的初犯和在校学生等,尽量适用缓刑或单处罚金,防止有些未成年服刑犯由于没有好的改造环境而加深恶习。对于被判处的在校生缓、管、免人员,帮助联系返校复读,防止他们重新犯罪。对每一名缓、管、免的少年犯建立的回访考察档案,并安排审判员赵丽专门负责这项工作,落实监管人员,制定监管措施和帮教计划,实行定期回访考察,并且要求他们每季度作一次书面思想汇报,以便随时掌握和了解被判处缓、管、免的未成年服刑犯的思想和改造情况。指定管辖开展后所判的缓刑犯无一重新犯罪,巩固了庭审效果。
如去年该院少年庭对判处缓刑的30余名未成年缓刑犯召开了缓刑座谈会,并利用清明节前夕,组织缓刑未成年服刑犯到徐州市淮海战役烈士纪念塔扫墓。8月份,少年庭的审判人员冒着酷暑,行程700多公里来到江苏省句容少管所看望服刑少年犯,帮助他们树立改造信心。
四、围绕指定管辖工作,积极探索审判改革
指定管辖开展后,随着受理案件辖区的扩大、案件数量的增加,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改革工作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四年来,该院在暂缓判决、普通程序简化审、缓刑听证会、裁判文书的改革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在一定程度上有利地推动了指定管辖工作的开展。
1、试行暂缓判决。根据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需要,在指定管辖工作开展后不久,该院少年审判人员于2002年5月份到南京鼓楼法院少年庭学习关于暂缓判决方面的做法和经验,并对该院审理的未成年在校生吴某盗窃一案试行了暂缓判决。吴某在暂缓判决期间参加了高考,后被徐州师范大学录取。该院在03年、04年又陆续对3名未成年被告人实施了暂缓判决,都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2、实行普通程序简化审。指定管辖工作开展后,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庭前经询问,绝大部分被告人对起诉指控案件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为了提高庭审效率,缩短办案时间,该院在简化审方面做了积极的尝试工作,少年庭先后与“两区一县”检察县的公诉科分别签订了《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协商意见书》,四年来简化审理的案件占普通程序案件总数的60%以上,就此总结出的经验材料受到了省高院的充分肯定。
3、召开缓(管、免刑)听证会,在宣判前为未成年被告人落实好帮教环境。2003年,该院少年庭在审理泉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5名在校学生抢劫一案中,经了解,该5名学生由于上网没有钱,便在教室内对同校学生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了10余元钱。在案件宣判前,少年庭召开了由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告人所在学校领导、街道居委会工作人员及公诉人参加的听证会。通过听证会,对5名被告人的监管条件进行了落实,后对被告人全部判处了缓刑,使他们重新回到了校园。缓刑听证会的目的在于在宣判前对被告人的具备监管条件早摸底、早落实,从而有效动员学校、社区、家庭各方力量,在宣判后做好缓刑少年犯的帮教工作,真正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最终审判目的。
4、组织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工作。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少年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中,能够充分发挥其教育、感化未成年被告人作用。近几年来,该院少年庭在使用陪审员的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最近又进一步加大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少年案件审判的案件范围和数量,不断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和庭审教育能力。尤其是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加,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对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审理,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该院办案力量不足的困难。仅今年1一4月份人民陪审员共参与审理案件10件。
5、对法律文书制作进行改革。指定管辖后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制作裁判文书的要求也比以往更加严格,该院少年审判人员将裁判文书的改革作为重要课题,一方面提高了法律文书论述和说理性,同时增加了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原因的分析、庭审教育、感化效果、向被告人指明改造方向及量刑过程等方面内容的叙述。通过改革,使裁判文书充分体现了未成年被告人的人性化审判,同时也也减少了案件上诉率。
五、扩大维权工作的范围,面向社会开展更加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活动
指定管辖工作开展后,该院少年庭将面向社会的维权工作从原来的云龙辖区,扩大到“两区一县”。 四年来,他们坚持不定期地到三个辖区的大、中、小院校上法制课。为了丰富法制宣传工作的形式,他们还积极开展法官与学生的对话活动,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为广大学生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到学校进行公开宣判、开展模拟法庭活动,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为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六、建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信息采集数据档案。该院少年庭被确定为江苏省法院系统唯一一家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信息采集点,承担定期反馈、收集青少年违法犯罪动态信息,了解和掌握青少年犯罪的动向的任务。指定管辖工作的开展,为数据的收集、分析工作提供了更为可靠的基础。该院专门成立了信息采集工作小组,落实由专人负责,并制定了系统周密的信息采集工作计划,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及时提供准确的决策参考意见。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指定管辖,可在一定程度上可使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达到相对平衡,使少年犯享受到平等的司法待遇;有利于及时发现一个时期、一个地区的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和特点,便于进行工作总结和理论研究;有利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和跟踪帮教工作,也有利于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该院指定管辖工作开展四年来,与“两区一县”检察院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关系,这项工作开展顺利,步入了良性发展的轨道。
中国法院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迟承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