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逮捕必要”是指检察机关对触犯刑法,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虽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所依据的理由。“无逮捕必要”作为检察机关行使逮捕权时把握的尺度,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定的缺陷,笔者就本文对 “无逮捕必要”现存缺陷发表几点看法,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无逮捕必要”的适用率过低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无逮捕必要”无明确标准,同时检察机关执法人员受“求稳怕错”的陈旧执法思想的影响,加至公安机关片面强调逮捕数量,刻意追求逮捕率等原因,不少地方出现“无逮捕必要”被严重忽视的现象。据统计,某基层检察院2004年共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322件587人,经审查批捕286件510人,不捕36件77人,其中以“无逮捕必要”不捕的共6件13人,仅占批捕总人数的2.2%。这些“无逮捕必要”的案件直诉到法院后,法院均没有判处实刑。而在逮捕后起诉的案件中
一、“无逮捕必要”的适用率过低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无逮捕必要”无明确标准,同时检察机关执法人员受“求稳怕错”的陈旧执法思想的影响,加至公安机关片面强调逮捕数量,刻意追求逮捕率等原因,不少地方出现“无逮捕必要”被严重忽视的现象。据统计,某基层检察院2004年共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322件587人,经审查批捕286件510人,不捕36件77人,其中以“无逮捕必要”不捕的共6件13人,仅占批捕总人数的2.2%。这些“无逮捕必要”的案件直诉到法院后,法院均没有判处实刑。而在逮捕后起诉的案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