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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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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刑事诉讼中强制证人作证制度的完善

摘要: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还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对证人作证的规定存在严重缺陷。强制证人履行作证义务具有法理和法律上的正当性。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当完善强制证人作证制度,并设置相应的配套措施。
关键词:证人拒绝作证 法律原因 强制证人作证 正当性 构想
深圳警方就“10.29”深圳海事局原党组书记林嘉祥涉嫌猥亵11岁女童“猥亵门”事件,对餐馆服务员采录的160份笔录,却无一能反映林嘉祥和女童的举动。最终只能认定林嘉祥尚不构成猥亵儿童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仅为酒后行为不当,引起了强烈社会反响。此现象很大程度上表现出证人不愿、不敢作证的心理。[1]笔者在办案过程中也遇到过证人不肯作证的情况,除了说服教育之,别无他法。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拒绝作证的现状已对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产生了影响,其提高了诉讼成本,增加了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一个没证人的社会,绝不可能是一个法治社会;无人作证,一个人根本不可能通过司法过程最终获得正义。”[2]本文拟在分析证人拒绝作证的法律原因之基础上,对强制证人作证的正当性进行阐述并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强制证人作证制度提出一些初步构想。
一、证人拒绝作证的法律原因
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还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对证人作证的规定存在严重缺陷。  (一)对证人作证行为性质规定不统一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从这两条规定看,在控诉方调查取证时,证人作证是一项义务。但是从该法第37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其它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规定看,证人作证则是一项可以选择的权利。这就给证人拒绝作证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对证人拒绝作证缺乏制裁措施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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