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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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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录像固定证据的生效要件

近年来,随着检察机关的侦查观念和侦查手段的不断发展,运用同步录像固定证据被广泛的采用,在刑事诉讼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不可否认,在部分案件中仍有一些同步录像未被作为证据或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使我们在法庭上不能有效的指证犯罪。哪么,因为什么原因导致我们摄制的同步录像在法庭上未能生效,或者说,同步录像成为有效证据必须具备哪些要件呢?本文拟就此作简要分析。
所谓同步录像是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以同步录像方式记录侦查行为的诉讼活动;它所形成的是以录像带、电子计算机硬盘、光盘等为载体的,以用于刑事诉讼为目的的视听资料。同步录像是一种侦查行为,是为证实案件事实,以影像记录的方式固定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扣押、搜查过程,形成相应的视听资料,使案件事实能够直接、动态、客观的反映;同时同步录像又是一种见证活动,它可以证明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的各种取证行为的合法性,从而有效的防止犯罪嫌疑人以“诱供”“刑讯逼供”为借口翻供。那么同步录像本身作为一种证据,其真实、合法、有效性又该如何保障呢?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未对其制作程序加以规范,没有对其规范并不意味着它不需要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它恰恰因为缺少规范性收集程序,才导致侦查人员的语言、行为的违规违法、录像技术人员后期制作的不恰当,这些都直接影响着同步录像的证据效力。下面笔者以讯问犯罪嫌疑人为例分析同步录像应当具备的生效要件:
一、同步录像应当具备的形式要件
进行同步录像时,它必须要全面体现出讯问现场的全部和需要特别表现的局部,并且要保证录像本身所固有的画面和声音的客观性、连续性。
1、同步录像应当尽量减少对讯问工作的干扰。现场尽可能减少录像人员,以减少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提问的干扰,最好的办法是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时尽可能采取讯问室和监控室分离的方式。
2、由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场景主要有侦查机关内部的讯问室和看守所两种,而且这两种环境都是以静态、封闭为特征的,所以在录像时应当尽可能考虑得全面。当讯问在侦查机关内部的讯问室进行时,对整个讯问室的全面反映要求是:A:以两个相对安置的摄像头为宜,两个摄像头就能在位置上相互补充、全面反映整个讯问室;B:其中一个摄像头的录像范围应当包括正面反映犯罪嫌疑人的面部和两名以上讯问人的背面,因此它应当以变焦镜头最为理想。当讯问在没有监控设备的地方进行时,这时摄像技术人员通过一台摄录一体机来进行录像时,摄像范围同样应当包括正面反映犯罪嫌疑人的面部和两名以上讯问人的背面。
3、就讯问场景的连续性而言,主要是指同步录像要包括从讯问开始至结束的全过程。对每一次讯问过程的录像必须要全面连续,不能因讯问和录像者个人的想法而只对其部分记录。
二、同步录像应当具备的实质要件
同步录像首先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法律要求,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1至95条之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17条至第125条之规定。其次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对许多实际问题未作明确规定,如讯问中的用语规范、行为规范等等,由于同步录像是对讯问过程以纪实、全面的方式反映出来,所以一旦出现违法讯问就必然导致证据无效。具体地说有以下三种违法行为:
1、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采取了超越法律规定的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的措施,或者所采取的法定强制措施在超出犯罪嫌疑人所能承受的范围时还不及时中止。
2、侦查人员将法律赋与犯罪嫌疑人的应有权利,作为犯罪嫌疑人交待的条件。
3、侦查人员在讯问中采取辩诉交易,侦查人员所承诺给予犯罪嫌疑人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容许的范围。
同步录像当前作为检察机关固定证据的一种重要手段,对其生效要件,急需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只有这样才能使检察机关制作的同步录像得到法院的一致认可,从而提高证据采信率,为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奠定坚实的基础。(作者单位: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中国法院网
彭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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