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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同性性爱过程中为寻求刺激采取重口味手段不慎致人受伤如何定性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甲,吉林省长岭县人。因涉嫌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5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辩护人张文忠,系吉林张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检捕刑诉(20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甲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王某甲的诉讼代理人王某乙、被告人范某甲及其辩护人张文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请求情况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26日15时许,在长岭县永久镇柳蒿村柳蒿泉子屯李亚才家玉米地里(距沟子南沿50米左右),被告人范某甲与本屯村民王某甲发生鸡奸后,又将一根黄瓜插进王某甲肛门内,导致王某甲肛门撕裂,肠道破裂。经法医鉴定,王某甲伤情为重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范某甲为寻求性的满足,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被害人实施淫秽行为,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从轻处罚。一审答辩情况辩护人张文忠认为,本案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范某甲有明显悔罪表现,且年纪已经66岁,没有再犯罪可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6日15时许,在长岭县永久镇柳蒿村柳蒿泉子屯李亚才家玉米地里(距沟子南沿50米左右),被告人范某甲与本屯村民王某甲发生鸡奸后,又将一根黄瓜插进王某甲肛门内,导致王某甲肛门撕裂,肠道破裂。经法医鉴定,王某甲伤情为重伤(二级)。另查明,庭审后,被告人范某甲通过其近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9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范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法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吉林省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伤情照片及长岭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分析意见书记载证实,伤者王某甲损伤肛门部,造成肠穿孔,腹膜炎,入院后行剖腹探查术,探查见一根黄瓜上部戳出,大部分进入腹腔,破口长约3cm,给予肠管修补术,乙状结肠造口术。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2、被害人王某甲陈述证实,他和范某甲是屯邻,半年前他们就发生了鸡奸行为。案发两个月前,范某甲和他在李亚才家玉米地里发生鸡奸行为后曾往他的肛门里塞过茄子,被他自己弄出来。2015年7月26日15时许,他和范某甲在李亚才家玉米地里再次发生鸡奸行为,事后,范某甲不知道把什么东西放在他的肛门里,他感觉肛门一阵撕裂疼,腰疼站不起来,他问范某甲干什么了,范说“我给你拿出来”,说完范没管他就走了。他自己没有弄出来。当晚21时许,他肛门往外流血,他家女婿就把他送到吉林省人民医院治疗。后来大夫告诉他是黄瓜把肠子顶破了。3、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王某甲是他父亲。2015年7月26日晚上,他父亲因为肛门出血,被他姐夫周某甲送到吉林省人民医院救治,大夫给其手术后,从肠道内取出一根黄瓜,肠子是被黄瓜戳穿的。经他询问,父亲告诉他在李亚才家玉米地里,范某甲把黄瓜放在他父亲肛门里的。4、证人范某乙证言证实,范某甲是她父亲。事发后,王某甲儿子找到她家,说他父亲在屯南沿玉米地里把黄瓜插到王某甲的肛门里,肠子穿漏了,她家同意赔偿。2015年8月7日,她和嫂子刘侠到医院看望王某甲。到医院得知,王某甲于2015年7月26日晚就入院了,病因是她父亲把黄瓜插进王的肛门内造成的,还需要二次手术。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王家就报案了。5、证人范某丙证言证实,范某甲是他父亲。2015年8月6日,他在外打工,王某乙给他打电话说王某甲住院了,从肛门里取出来一根黄瓜,让他问问父亲是怎么回事。他就让妻子刘侠问他父亲,刘侠告诉他得给王某甲看病。2015年8月7日,他和妻子刘侠、妹妹范红丽一同到医院看望王某甲,双方就赔偿事宜没谈妥。6、证人周某甲证言证实,王某甲是他岳父。2015年7月26日晚9点多钟,他岳母田淑清给他打电话说岳父便血,他雇车把岳父拉到省医院。在医院诊治过程中,他岳父告诉大夫说自己把黄瓜插进肛门内。手术后,大夫把黄瓜拿出来。后来,他听妻子说是范某甲把黄瓜插进他岳父肛门内的。7、证人宋某某、周某乙证言证实,他们和王某甲是一个屯子的。平时没发现王某甲精神不好,就是爱骂人。8、被告人范某甲供述证实,他和王某甲是屯邻关系。事发之前,他们发生过几次肛交行为。有一次,他们发生关系后,他把一个茄子插进王某甲的肛门内,王也同意。2015年7月26日下午3时许,他和王某甲再次到屯南沟子南沿李亚才家的玉米地了,他路过垃圾屯,捡到一根长约15cm,直径4cm的老黄瓜,就想把黄瓜插进王某甲肛门内一定很刺激。他们在李亚才家玉米地发生肛交后,他就把黄瓜插进了王某甲的肛门,王某甲没有什么反应,肛门也没有出血。他还问王某甲“你能不能把黄瓜拉出来?”王说拉不出来就找他。他当时没想到会给王某甲造成伤害,以为能排出来。2015年8月6日,王某甲家人找到他说让给王某甲看病。他才知道王某甲受伤了。9、赔偿协议书及收据记载证实,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范某甲出生时间及出生地。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范某丙、王某乙证人证言、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害人王某甲的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范某甲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经查,范某甲没有伤害的主观故意,但是由于其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造成被害人重伤的结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对该代理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范某甲的辩护人张文忠认为,范某甲有明显悔罪表现,且年纪已经66岁,没有再犯罪可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为了寻求性的满足和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在与王某甲发生鸡奸后,将黄瓜插进被害人肛门内,虽然范某甲没有伤害的故意,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造成被害人重伤的结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鉴于被告人范某甲通过近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得到被害人谅解。故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被告人范某甲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审判长杨丹人民陪审员李晶人民陪审员高志强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书记员郑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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