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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透过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距离看律师对事实的裁剪

 透过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距离看律师对事实的裁剪

作者: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 刘平律师

【摘要】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存在差异,律师以证据为中介通过构建案件事实来向法官展示法律事实。而构建案件事实需要律师对证据材料进行裁剪和动态的展示,使案件事实可以更加直观、形象地反映客观事实,律师通过对证据的裁剪和动态展示来实现司法公正。

【关键词】客观事实  案件事实 法律事实 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同一个案件不同的法官来裁决,结果会不同,不同的学者对同一个案件会给出完全不同的学理解释,不同的律师会选择完全不同的切入点,收集完全不同的证据材料,形成完全不同的诉讼结果。同样一个案件事实,一审,二审的法官也经常会做出不同的裁决。

同一个案件事实但是却有多种不同诉讼结果,究其原因除了司法裁决的多元化标准之外,还由于对案件事实的加工和法律适用的选择不同。比如韩冰律师讲授的通过阅卷建构图表重新构建的案件事实使得案件事实更能准确地反映客观事实。

本文无意去揣度整个司法裁决的形成过程,仅就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从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系,以一个律师的角度做简要的分析。

我国的司法活动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一个重要的原则。诉讼活动中半壁江山都是在质证证据,认定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整个裁决的基础。

一,客观事实、法律事实

客观事实指客观上实际发生的事实,是哲学范畴的一个概念。是存在于法律之外的客观世界中,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表达的是过去和现在的真实情况,与规范无涉,也没有任何主观加工的痕迹。

法律事实是指法院在审判程序中认定的事实,是人们能够认识或已经认识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是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事实是指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这一曾经的争论的问题,现在已经基本成了法律界的共识。

二,案件事实

案件事实是指进入诉讼的事实,是诉讼双方向法院主张的事实。案件事实不同于客观事实,具有客观性、主观性、法律性的特点。

进入法律评价视野的事实只是客观事实中很少的一部分,是人对客观事实的主观加工后的事实,是加入了法律评价后的事实,是主观和客观的产物。比如在许霆案中,许霆是否构成盗窃罪存在争议。因为人的理性是有限,对客观事实的评价特别是法律评价,并不是绝对精确,而是具有主观差异性的。

案件事实首先是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的客观事实,然后经由诉讼双方向法院主张陈述出来,带有一定的主观价值判断,甚至存在编造的可能,案件事实具有主观;同时,案件事实需要由法律来评价,因此带有法律特征。另外,诉讼双方对同一个客观事实也会有不同的法律语言评价,比较盗窃行为,有人会描述为“拿”有人会描述为偷。拿可能是侵占,偷,可能就是盗窃了。因此,客观事实也受制于法律语言的翻译限制。

客观事实被陈述为案件事实的过程中,控辩双方都会选择最接近于法律规定的行为范式进行陈述。比如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在许霆案中,公诉方会把许霆的盗窃行为建构成为盗窃金融机构的案件事实,而辩护方会把许霆的行为建构成为一个普通的盗窃罪的案件事实。诉讼双方都是根据各自的诉讼目的剪裁了客观事实,使得同一个客观事实,呈现出不同的案件事实。

决定案件事实的因素:

(1)客观事实

(2)诉讼双方的主观性

(3)法律语言的描述转换

(4)法律规定的行为范式(比如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

诉讼双方在构建自己的案件事实时,都会选择以掌握的案件材料为基础和以诉讼目的(比如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范式,或者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范式)为目标进行证据的裁剪。而支撑这些案件事实的材料,就是证据。

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中介就是以证据为基础的案件事实。

三,案件事实的证据

在法律上,证据包括了以下几种:实物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言词证据有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在刑事诉讼中有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

证据在动态上包括在证据的取证方式、证据的展示形式。

取证的方式包括取证的主体,证据的形式的差异。取证主体不同,证据的形式不同,产生的证明力的大小和法律效力也会不同。比如,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和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比如,录音资料对比录像资料,录像资料更加直观,证明力更强。

证据的展示则是指同一个案件的证据进行不同的搭配组合和运用不同的法律进行评价会有不同的法律效果,比如很多的案件涉及大量的数据,如果仅仅只是把卷宗摆着法官面前,可能并不能证明己方的主张。但是,如果把相关数据通过统计列表,相比较的方式直观的展示出来,则可以很形象的说明案件事实情况。因此,律师在构建案件事实的时候,既要注重案件证据的静态形式,更要注重案件证据的动态形式。甚至很多情况下,证据的动态形式比静态形式更加重要,更能体现一个律师的价值。

四,法律事实(裁判事实)

法官依据诉讼程序和证明规则,让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相互进行质证,质证之后产生的裁判事实就是最终的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由证据证明的事实。而由证据证明,是一种人的行为,这一行为有人的主观因素或者主观作用,也受制于上文论述到的影响案件事实的四个因素。法律事实带有主观色彩,是客观和主观共同作用的结果。美国学者吉尔兹在他的《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中说到,“法律事实并不是自然生成的,而是人为造成的,一如人类学家所言,它们是根据证据规则、法庭规则、判例汇编传统、辩护技巧、法庭雄辩能力以及法律教育等诸如此类的事务而构设出来的,总是社会的产物。”

客观事实、案件事实和法律事实之间的差距,就是律师在事实方面或者说证据方面的工作空间。

证据是“死”的。律师需要让证据“活”起来。

律师需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对证据进行挑选,裁剪,展示,才能使案件事实更加接近客观事实。如果证据没有经过合理的裁剪和组织,则法律事实并不能很好的反映客观事实。而对证据的挑选和裁剪搭配,就像一个裁缝制作一件华丽的衣服,同样的布料,不同的裁剪组合,会制作出一件完全不同的衣服。而这个制作过程就是律师的发挥主观能动性的过程,是律师工作的价值体现。对此,韩冰律师的图表式阅卷法体现的淋漓尽致。

律师对案件事实的裁剪,用两把尺子,一把是法律规定的行为范式(具体是指刑法规定犯罪构成要件),一把是证据规则。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主要通过阅卷获得的案件事实,此时的事实实际上是已经经过了公安部门和检察部门依据各自不同的标准裁剪之后,呈现出来的“案卷事实”。这些“案卷事实”是经过了两道司法程序的裁剪之后,已经参杂了公安部门和检察部门两个部门的办案人员的主观因素在里面。此时的“案卷事实”与客观事实的距离已经相对遥远。

律师必须在询问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以及一定的调查取证的基础上,重新整理“案卷事实”,通过法律规定的行为范式(具体是指刑法规定犯罪构成要件)和证据规则两把尺子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重新裁剪。

在裁剪过程中律师必须考虑的影响案件事实的几个因素,特别是构建有利己方的案件事实,采用恰当的法言法语对客观事实进行有利于己方的描述转换,构建的案件事实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范式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范式为目标,并以此为目标对证据加以裁剪和证明。

客观事实→案件事实→法律事实,是一个从客观到主观的加工认识过程,也是一个主观认识不断逼近客观真实的过程。这个过程中,证据是中介。对证据的搜集、裁剪、展示是一个律师价值的实现过程,也是一个不断实现司法公正的过程。

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2

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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