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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偷取同事银行卡取钱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案情】
2008年7月2日中午,刘某某将与其一同在重庆市巫山县骡坪镇高速公路工地务工的同事孔某某的农业银行卡盗走,于当日下午到巫山县巫峡镇广东中路农业银行分理处,从自动取款机内分三次(每次2000元)将孔某某银行卡内的6000元存款取走,后逃回四川老家。
【分歧】
刘某某偷取同事银行卡取钱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存在以下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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