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本报记者 符龙龙 通讯员 张巧婷 郑泳彬近日,何某斌涉嫌走私12304支仿真枪案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某斌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此案联想到近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判的3起涉及枪支认定的案件:2010判决的左英案、2011判决的陈年平案,均没有采信公安部(GA/T718-2007)的鉴定标准。而2012判决的王国其案,却又适用了公安部(GA/T718-2007)的鉴定标准。我国枪支鉴定标准的法律争议再次引起公众关注。●何某斌涉嫌走私一万二千三百多支枪支案2011年6月至2013年1月期间,何某斌从美国客人DPU⁃company网站上下载客人采购运动气枪的情况,后以某某工具(香港)有限公司先后在广东省汕头市、普宁市等地采购仿真枪16批,并以包柜的方式委托被告人赵某旭报关出口,赵某旭安排他人将货物运输至黄埔乌冲码头,并通过广州某海报关行将上述货物伪报成体育用品等品名报关出口,其中14柜从黄埔老港口岸报关出口,1柜转至深圳盐田口岸报关出口,1柜(柜号为GS⁃LU2006529)于2012年11月被黄埔老港海关现场查获,缴获枪型物品共计12691支。另外,在已走私出口的货柜(柜号为TCLU5708412)中缴获仿真枪1支。经广东省公安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有388支的枪口比动能大于1.8J/cm2,为自制气步枪,具备枪支性能,其余12304支为仿真枪。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斌、赵某旭犯走私武器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于2014年1月3日提起公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认定何某斌不构成走私武器罪,判决何某斌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处以4年有期徒刑。●关于涉枪案法律适用的争议焦点1、《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这一规定落实到公安机关执法和法院适用法律实践中往往争议不断,其中包括对该对的内容的合理性争议、也包括对该规定法律效力的争议。2、对涉嫌走私武器案件中的犯罪主观故意认定。走私武器罪是故意犯罪,以本案为例,被告人何某斌是否明确认识到报关出口的运动气枪为枪支武器,即是否有走私武器的故意,成为最后能否判决其构成走私武器罪的关键。对何某斌案的法律分析1 枪支鉴定标准合理性存疑,技术标准被适用合法性争议对于枪支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这说明判断是否为真枪的实质标准是看枪状物是否“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因为文字的表述是抽象的,那么就要有一定的参照标准来判断。因此原“公通字【2001】68号”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当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通常认为,这种木板射击试验认定具有致伤力相对应的枪口比动能数值应在16J/cm2以上。因为有研究表明:16J/cm2的断面比动能是弹丸穿透皮肤的最小值。但是,《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和技术标准《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718-2007)又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J/cm2时,一律认定为枪支。很明显从16J/cm2的转变为1.8J/cm2,两规定相隔不到十年,枪支的鉴定标准却严格将近十倍。而且,从法律效力上看,《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718-2007)只是作为行业标准,在制定时却未向社会征求公共的意见,未向社会公布任何实验的数据,也未说明程序合理合法的说明,便将结果和公式公布,成为一个行业标准。其中对于支的鉴定标准却比原来标准严格将近十倍,而且这一标准的适用成为决定被告人的罪名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因此,对于《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作为行业标准却在执法和司法中被直接适用也引起人们对其合法性争议。在何某斌涉枪案中,法院的一审判决显示,对于其中枪支鉴定意见采用《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718-2007)标准是不合理的,而且相关鉴定书对枪支性能鉴定也没有复核。2 对枪支标准的认知,进一步影响对涉枪犯罪故意性的判断走私武器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武器、弹药而仍然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企图使之进出国(边)境。根据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二是意志因素;缺少其中之的,则不构成犯罪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不知自己所携带、运输或邮寄的是武器、弹药,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处罚。以本案为例,很明显,何某斌虽客观上实施了走私仿真枪和自制气步枪的行为,但其在侦查阶段均稳定供述只有走私仿真枪的故意,何某斌并不知道自己所要出口的运动气枪可以被鉴定为具有枪支性能的真枪,也没有认识到自己是在走私武器。因此,根据两被告人供述及本案其它证据,一审判决认定两被告人没有走私武器的明确故意,故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走私武器罪。律师说法律师丁一元接受采访时说,近几年,关于经营玩具枪或仿真枪的商人被认定为贩卖或持有真枪提起公诉的例子屡见不鲜,“被军火商”的人无不为此鸣冤。这些案件的症结在于上面提到的关于枪支的鉴定问题。按照《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的规定,只要比动能大于等于1.8J/cm2就可以认定为枪支的话,几乎那些对着皮肤能打出个红点的玩具枪(仿真枪),就能被认定为真枪了。一方面,对于军事迷来说,如果有玩仿真枪的爱好则要小心慎重了,对于玩具枪和仿真枪不要随便购买和收藏。如果购买或收藏了,就有可能面临刑事犯罪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我们呼吁有关部门对于人们对当前枪支鉴定标准的合理性疑问给予合理回应,甚至当前枪支鉴定标准重新进行更为科学、合理的考量,为普通公民远离涉枪犯罪提供更为合理合法的法律指引,亦为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涉枪犯罪和法院适用相关规定从根本上杜绝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