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塘养鱼”是我国农村常见的一种农业发展模式,本文所说的“挖塘养鱼”专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改变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土地用途,发展渔业养殖的行为。由于在一些地区养殖业的收入要明显高于种植业,“挖塘养鱼”现象大量存在,甚至许多基本农田也被改用来发展渔业养殖,基本农田遭到严重毁坏,土地管理面临严峻考验。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该行为的规制
我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也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法规对这一“挖塘养鱼”行为是明令禁止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也作出了相关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用刑法来保护耕地、林地等农用地足见其重要性,
二、“挖塘养鱼”行为在现行刑法入罪分析
从现行的刑法规定来看,“挖塘养鱼”行为能否入罪,只需分析其是否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从犯罪构成来看,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需要符合以下条件: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侵犯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体是国家的农用地管理秩序,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农地大量毁坏的行为。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解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另外,非法占用农地主要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而占用农地的行为,通常表现为未经批准占用农地、少批多占农地或骗取批准占用农地三种情况。改作他用即改变土地原本使用用途而作其他农用或非农业方面使用,如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农用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等。与此同时,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数量较大,造成农地大量毁坏也是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由此可以得出,按照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在非法占用耕地进行“挖塘养鱼”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是不构成犯罪的。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挖塘养鱼”是一种农业建设,它明显不属于《解释》中所规定的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任何一种情况,自然也就不能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七条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耕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但矛盾的是,该《规定》同时指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之五、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林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该行为的规制
我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也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法规对这一“挖塘养鱼”行为是明令禁止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也作出了相关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用刑法来保护耕地、林地等农用地足见其重要性,
二、“挖塘养鱼”行为在现行刑法入罪分析
从现行的刑法规定来看,“挖塘养鱼”行为能否入罪,只需分析其是否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从犯罪构成来看,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需要符合以下条件: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侵犯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体是国家的农用地管理秩序,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农地大量毁坏的行为。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解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另外,非法占用农地主要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而占用农地的行为,通常表现为未经批准占用农地、少批多占农地或骗取批准占用农地三种情况。改作他用即改变土地原本使用用途而作其他农用或非农业方面使用,如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农用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等。与此同时,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数量较大,造成农地大量毁坏也是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由此可以得出,按照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在非法占用耕地进行“挖塘养鱼”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是不构成犯罪的。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挖塘养鱼”是一种农业建设,它明显不属于《解释》中所规定的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任何一种情况,自然也就不能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七条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耕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但矛盾的是,该《规定》同时指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之五、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林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毁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