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因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国家司法机关强制犯罪的未成年人承受的刑事惩罚或者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核心问题是未成年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与其年龄密切相关。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实现方式上,应当尽量采用非刑罚方法和免除刑事处罚的辅助性方式;在对未成年人适用刑罚时,应当排除适用死刑和无期徒刑,尽量不适用财产刑和资格刑;在对未成年人适用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时,应当始终贯彻“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和“从宽处罚”的原则。本文在界定了未成年人的概念及年龄范围之后,以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特征为基础展开讨论,论述了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刑罚适用问题和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刑事责任 刑罚适用
前言
犯罪低龄化是目前全球性的严重社会问题。由于未成年人有着独特的身心特点,未成年犯罪人又往往成为成年犯罪人的来源和后备军,因此,如何有效地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便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刑事法律关注的焦点。
由于犯罪与刑事责任之间存在着引起与被引起的内在必然联系,而且追究未成年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又是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实际问题,所以世界各国在制定和完善其本国有关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法律时,均将刑事责任问题作为重点。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上仍然存在不均衡的现象,不利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笔者在本文中将重点阐述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和未成年犯罪负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并在完善相关法律规范方面提出自己的见解。
1、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1]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核心问题分析中可以得出:未成年人的年龄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一般来说,只有具有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才有可能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刑事责任能力。正因为如此,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一直受到古今中外学者的高度重视。基于此,笔者也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作为一个专门的问题进行研究。
1.1中外刑法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我国早在奴隶社会的刑法中,就有了关于年龄对刑事责任影响的规定。如《周礼》在盗窃罪中规定“凡有爵位者,与七十者,与为瓮者,皆不为奴”,[2]同时,《周礼》中的“三赦”制度,就有两赦是因年龄而设立的。可见,在我国古代,人民很早就认识到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之间的关系。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唐律》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较为详细和科学的规定,概况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15至70岁,是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2):10岁至15岁及70岁至80岁,是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3):7至10岁及80至90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这一阶段年龄的人,只对几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如反逆、杀人、强盗等承担刑事责任,并且可以从宽发落。(4)不满7岁和已满90岁,是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此年龄阶段的人,原则上不负刑事责任。[3]
我国第一部近代刑法典《大清新刑律》将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了三个阶段:(1):未满12岁为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2):已满12岁不满16岁或满80岁,为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3):已满16岁不满80岁,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外国刑法中也很早就有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公元前451-450年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中,对于个别犯罪就有关于年龄的初步规定。公元534年东罗马帝国《查士丁尼法典》以“不可能存在天生的坏孩子,也不可能有不可救药的儿童”的理论为依据,确立了儿童不可能预谋犯罪的规定,并据此规定:男14岁,女12岁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据介绍,罗马法还区分了责任年龄的几个阶段:未满7岁儿童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已满7岁不满14岁,则视为其辨别能力确定是否达到责任年龄;已满14岁为刑事成年人。[4]
到了近代,18世纪许多国家根据罗马法确定其未成年人的责任年龄。[5]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66条规定“重罪被告人未满十六岁,而其犯罪行为认定发生于不能辨别是非者,应免除其刑”,该法典第67条和第69条还规定,对于实施重罪而具有辨别是非能力的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以及未满16岁的轻罪被告人,应当判刑,但应减轻处罚。《法国刑法典》的规定,对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各国的刑事立法,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现代社会,由于历史、文化、政治、经济以及法律传统等方面的不同,各国对未成年人的年龄界限的确定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1):不确定未成年人年龄的界限。如拉美国家的古巴、哥伦比亚、墨西哥、秘鲁等。(2):刑法不规定未成年人年龄的界限,由法院依照《古兰经》,根据个人的生理和心理成熟程度来确定。如沙特阿拉伯和也门。(3):既规定未成年人的上限,又规定未成年人的下限。下限从7岁到16岁不等,上限从15岁到21岁不等。[6]这是绝大多数国家刑法的规定。
由此可见,刑事责任年龄在古今中外的刑事立法中都有规定。现代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虽然各有不同,但一般都根据本国少年儿童成长的实际情况和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根据一个人从完全不具备到部分具备、完全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逐步发展过程来划分本国的刑事责任年龄。
1.2我国现行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我国刑法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状况、少年儿童成长过程以及各类犯罪统计等实际情况出发,并适当借鉴外国先进的立法经验以及刑法的世界发展趋势,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较为科学的规定。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个阶段。
1.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根据刑法第17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可以推断出未满14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的结论。一般来说,不满14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其辨别是非善恶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还较弱,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使有些不满14周岁的人由于某种特别的原因实际上已经具备了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但是对于其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仍然不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基于法律同意的硬性规定。笔者认为目前司法鉴定水平尚未统一的情况下,法律的这一硬性规定很有必要,否则司法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势必带来诸如判断标准不明、司法不公等弊端。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这一规定的理解,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严重的分歧。有的观点认为,根据该条款的规定,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只应对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限于致人重伤、死亡的情节)、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和投毒罪等八种具体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7]此可谓罪名说。根据罪名说的主张,相对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实施危害行为,只有属于刑法规定以特定的八种犯罪定罪处罚的,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有的观点则认为,如果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所实施的某种行为包含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犯罪行为,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8]此可谓罪行说。根据罪行说的观点,相对负刑事责任的未成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只要包含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犯罪行为,即使依照其他罪名定罪处罚,仍然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针对上述争论,有关立法部门、司法实践部门普遍倾向于赞同罪行说。例如,全国人大法工委在2002年7月24日就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犯罪问题给高检的答复意见、高检政研室在2003年4月18日就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犯罪问题给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的答复中都充分体现了罪行说的观点。高法刑事审判部门就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范围的讨论中,也形成基本赞同罪行说的认识。[9]
3、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对于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都要承担刑事责任。因为这一阶段年龄的人,身心发育基本上都已成熟,对于什么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都有较为明确的认识,也能较好地控制自己是否实施犯罪行为。所以,刑法规定这一阶段年龄的人,除身心发育不健全者外,应当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但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发育期,在许多方面都尚未完全成熟,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能力相对较弱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刑事责任 刑罚适用
前言
犯罪低龄化是目前全球性的严重社会问题。由于未成年人有着独特的身心特点,未成年犯罪人又往往成为成年犯罪人的来源和后备军,因此,如何有效地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便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刑事法律关注的焦点。
由于犯罪与刑事责任之间存在着引起与被引起的内在必然联系,而且追究未成年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又是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实际问题,所以世界各国在制定和完善其本国有关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法律时,均将刑事责任问题作为重点。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上仍然存在不均衡的现象,不利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笔者在本文中将重点阐述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和未成年犯罪负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并在完善相关法律规范方面提出自己的见解。
1、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1]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核心问题分析中可以得出:未成年人的年龄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一般来说,只有具有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才有可能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刑事责任能力。正因为如此,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一直受到古今中外学者的高度重视。基于此,笔者也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作为一个专门的问题进行研究。
1.1中外刑法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我国早在奴隶社会的刑法中,就有了关于年龄对刑事责任影响的规定。如《周礼》在盗窃罪中规定“凡有爵位者,与七十者,与为瓮者,皆不为奴”,[2]同时,《周礼》中的“三赦”制度,就有两赦是因年龄而设立的。可见,在我国古代,人民很早就认识到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之间的关系。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唐律》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较为详细和科学的规定,概况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15至70岁,是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2):10岁至15岁及70岁至80岁,是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3):7至10岁及80至90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这一阶段年龄的人,只对几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如反逆、杀人、强盗等承担刑事责任,并且可以从宽发落。(4)不满7岁和已满90岁,是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此年龄阶段的人,原则上不负刑事责任。[3]
我国第一部近代刑法典《大清新刑律》将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了三个阶段:(1):未满12岁为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2):已满12岁不满16岁或满80岁,为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3):已满16岁不满80岁,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外国刑法中也很早就有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公元前451-450年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中,对于个别犯罪就有关于年龄的初步规定。公元534年东罗马帝国《查士丁尼法典》以“不可能存在天生的坏孩子,也不可能有不可救药的儿童”的理论为依据,确立了儿童不可能预谋犯罪的规定,并据此规定:男14岁,女12岁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据介绍,罗马法还区分了责任年龄的几个阶段:未满7岁儿童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已满7岁不满14岁,则视为其辨别能力确定是否达到责任年龄;已满14岁为刑事成年人。[4]
到了近代,18世纪许多国家根据罗马法确定其未成年人的责任年龄。[5]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66条规定“重罪被告人未满十六岁,而其犯罪行为认定发生于不能辨别是非者,应免除其刑”,该法典第67条和第69条还规定,对于实施重罪而具有辨别是非能力的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以及未满16岁的轻罪被告人,应当判刑,但应减轻处罚。《法国刑法典》的规定,对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各国的刑事立法,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现代社会,由于历史、文化、政治、经济以及法律传统等方面的不同,各国对未成年人的年龄界限的确定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1):不确定未成年人年龄的界限。如拉美国家的古巴、哥伦比亚、墨西哥、秘鲁等。(2):刑法不规定未成年人年龄的界限,由法院依照《古兰经》,根据个人的生理和心理成熟程度来确定。如沙特阿拉伯和也门。(3):既规定未成年人的上限,又规定未成年人的下限。下限从7岁到16岁不等,上限从15岁到21岁不等。[6]这是绝大多数国家刑法的规定。
由此可见,刑事责任年龄在古今中外的刑事立法中都有规定。现代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虽然各有不同,但一般都根据本国少年儿童成长的实际情况和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根据一个人从完全不具备到部分具备、完全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逐步发展过程来划分本国的刑事责任年龄。
1.2我国现行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我国刑法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状况、少年儿童成长过程以及各类犯罪统计等实际情况出发,并适当借鉴外国先进的立法经验以及刑法的世界发展趋势,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较为科学的规定。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个阶段。
1.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根据刑法第17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可以推断出未满14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的结论。一般来说,不满14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其辨别是非善恶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还较弱,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使有些不满14周岁的人由于某种特别的原因实际上已经具备了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但是对于其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仍然不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基于法律同意的硬性规定。笔者认为目前司法鉴定水平尚未统一的情况下,法律的这一硬性规定很有必要,否则司法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势必带来诸如判断标准不明、司法不公等弊端。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这一规定的理解,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严重的分歧。有的观点认为,根据该条款的规定,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只应对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限于致人重伤、死亡的情节)、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和投毒罪等八种具体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7]此可谓罪名说。根据罪名说的主张,相对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实施危害行为,只有属于刑法规定以特定的八种犯罪定罪处罚的,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有的观点则认为,如果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所实施的某种行为包含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犯罪行为,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8]此可谓罪行说。根据罪行说的观点,相对负刑事责任的未成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只要包含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犯罪行为,即使依照其他罪名定罪处罚,仍然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针对上述争论,有关立法部门、司法实践部门普遍倾向于赞同罪行说。例如,全国人大法工委在2002年7月24日就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犯罪问题给高检的答复意见、高检政研室在2003年4月18日就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犯罪问题给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的答复中都充分体现了罪行说的观点。高法刑事审判部门就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范围的讨论中,也形成基本赞同罪行说的认识。[9]
3、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对于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都要承担刑事责任。因为这一阶段年龄的人,身心发育基本上都已成熟,对于什么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都有较为明确的认识,也能较好地控制自己是否实施犯罪行为。所以,刑法规定这一阶段年龄的人,除身心发育不健全者外,应当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但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发育期,在许多方面都尚未完全成熟,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能力相对较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