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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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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缓刑听证可行性调查研究

一、缓刑听证制度现状调查。
缓刑听证并不是中国首创,美国早就有缓刑听证会制度,据美联社报道,2002年10月,在一次缓刑听证会上,法官宣布雷米因违反缓刑期间的规定而将不得不被送进监狱,雷米听完后暴跳如雷,冲上去殴打几名法官,用“锋利的金牙”咬掉了一名法官的部分耳唇,并打伤了两外两名法官,事后被咬伤耳唇的法官缝了18针。为此,雷米被判25年监禁[1]。
2003年6月13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实施缓刑听证制度,即凡对故意犯罪被告人拟适用缓刑的,必须经过缓刑听证程序。涉嫌非法拘禁罪的被告人王威成了全国缓刑听证案例的第一人。该缓刑听证制度推出后,在全国引起了强烈的反响[2]。
2003年11月间,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试行缓刑听证制度,该院在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时,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合议庭评议之前,邀请了被告人所在单位负责人、所在地居委会代表、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代表、住所地邻居、人民陪审员代表以及被害人亲属,连同本案的公诉人、辩护人、合议庭成员一起召开听证会。听证各方一致表示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理,并愿意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共同帮助、监管被告人,使其不再危害社会,并一一在法庭听证笔录上签名。最后法院合议庭在充分尊重听证人意见的基础上,经认真评议,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3]。2003年以来,有70%适用缓刑的刑事案件进行了缓刑听证[4]。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也成功举办了缓刑听证会,对青少年犯罪依法从轻、减轻判处[5]。
在萧山之前,上海就已出现“缓刑听证”的做法。据中新上海网报道,2003年4月,上海徐汇区法院在公开审理某盗窃犯罪案时,发现被告人作案后有自首情节,该院就被告人是否具备缓刑和社区矫正条件进行了听证。经查明,被告人在邻居家中盗窃黄金饰品后自首归案。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徐汇法院迅速通知被告人所在的街道社区矫正小组,委托他们对其是否具备缓刑条件进行考察。庭审中,法庭就被告人是否具备缓刑条件进行了听证,由社区矫正工作小组的工作人员对被告人是否具有缓刑、管制条件发表意见。街道矫正工作小组工作人员在陈述了被告人在矫正小组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深刻认识了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后,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并表示愿意做好其矫正工作,为此还当庭提出了矫正措施。被告人也表示愿意遵守《社区矫正守则》,并在《自愿接受社区矫正承诺书》上签字。听证后,合议庭进行了认真评议,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6]。
二、缓刑听证制度之利弊分析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在全国首推缓刑听证制度后,专家、学者在各媒体上,纷纷发表意见,赞同、提倡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有的认为缓刑听证是有益的司法改革,应该推广;有的认为缓刑听证是“群众司法”,用大众和舆论的意见判案,而不是依法判案,弊大于利。归纳起来,主要有:
(一)赞同者观点:
1、缓刑听证有利于司法公正。目前,我国正处于一个法制建设的特殊时期,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公众对法律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所以,与法律相关的每一项细微的改革,都会引起公众的高度关注。而缓刑程序更加透明、公开,越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同时缓刑听证制也让公民有了知情权,是对司法公正的有效监督。实行缓行听证会制度,在某种意义上讲,就解决了目前经常缺乏有力证据证明犯罪人是否确实真诚悔罪的问题。 缓刑人改过自新需要有必要的外部条件的配合。犯罪人的过去和自身的本质如何,单位的领导和同事,社区的领导和邻居一般来说都是很清楚的,也最有发言权;而公安又是对犯罪人犯罪经过的调查者,情节是否严重也是很清楚的,能否缓刑,听听他们的声音,显然有利于执法的公正性[7]。
2、缓刑听证可增强法院公开审判的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的可能性。过去对被告人是否宣告缓刑,往往由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径行作出裁判,缺少透明度和公开性,难免有“暗箱操作”的可能,甚至会发生法官徇私枉法的情况,从程序上难以做到公平、公正。而对适用缓刑采取听证,不仅体现了法院审判工作“公正与效益”的要求,同时向被告人所在辖区各界人士了解被告人犯罪可能性,还提高了法院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而根据听证结果作出的判决,则减少了“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就比较容易使人信服。
3、缓刑听证可以使法官作出更加公正、客观的判断,使法院的裁判体现民意。缓刑听证作为一项制度,具有一定的听证规则,规定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的组成及权利,并对听证内容、方式、听证报告书等作出规定,可以保证听证依法有序地进行。缓刑听证参加人来自被告人所在辖区的不同地方,是各种不同意见的代表者,他们可以在对法律负责的前提下,按照自己意愿如实发表意见,不受他人影响,这样就可以做到有理当面讲,极大地保证了程序上的公平公正,进而可以保证实体上的公平公正,这样通过听证所得到的情况就比较客观、公正,使法官作出的裁判更加客观公正,也更能体现民意。
4、尊重了公民的知情权,有利于对缓刑犯的考察。一方面,通过缓刑听证,使被告人所在辖区的公民知道了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与否的原因,同时受到了法制教育,极大程度地尊重了公民知情权;另一方面,如果被告人被宣告缓刑,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共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由于通过缓刑听证后作出的判决反映了民意,有利于激发被告人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的积极性,使之自觉地参与到对缓刑犯的考察工作之中,从而改变过去对缓刑考察不好执行的窘况,是对缓刑制度的有益完善[8]。
5、缓刑听证民意应有所表达。法官判案不仅要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也不能忽视社会的理性。这就要求我们任何判决既要听取对被告人不利的指控,也要让社会上另一部分人的声音传达到法官的耳中,并且在断案中充分考虑。兼听则明是任何正确判断形成的前提。当前我国法官断案的风险不是来自于群众呼声的压力,而是来自于对于群众呼声的不了解。法律适用不是机器加工产品,规格一致,任何判决必须考虑犯罪的具体情境,也必须考虑犯罪者的具体情况。制止犯罪、维护正义、给每个人以公正才是适用诉讼的目的,因此在这过程中我们应该听取任何一个人声音。法治不应拒绝公众声音中的社会理性,法治之法从来就不仅仅是成文法,其中也包括人人不可逾越的理性[9]。
(二) 反对者观点:
1、“缓刑听证”不可取。听证制度源于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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