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量剧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在实践中左右为难,其中立法不足,执法理念的陈旧等缺陷有待完善。为此我国应该借鉴外国少年司法理念,结合我国国情,特别是新刑诉法的相关新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进行反思以及模式探索,建立完善未成年人案件审查逮捕工作制度体系,确保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更加人性化、合理化、合法化。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模式探索
引言
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日益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综观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趋势,上升势头明显,犯罪类型日益多样化。而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司法处理,不仅直接影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也关乎维护家庭、社会的安宁、稳定与秩序。作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的上游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探索的意义不言而喻。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的研究,有助于构建完善的,旨在通过教育全力挽救犯罪未成年人的特殊审查逮捕制度;有助于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最大程度避免逮捕程序进行中产生的交叉感染;有助于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确保社会的安定和谐;有助于推动权力的运行切实符合法治性要求,使公安机关运用侦查权更加规范化、使检察机关运用批捕权时更加规范化、使法院运用审判权时彰显程序公正。
一、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现状及适用逮捕措施情况
(一)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现状
根据最新统计,我国现拥有4亿左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他们素质的高低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兴亡。近些年来,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但形势仍不容乐观,近五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和法院平均每年批准逮捕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七万多人,提起公诉以及自诉的案件8万多人次,未成年人犯罪总量仍居高不下。特别随着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的推进,流动、闲散和留守未成年人涉网犯罪、涉毒犯罪、涉财犯罪问题日益突出,未成年人犯罪组织化程度增强,犯罪低龄化和作案手段成人化、暴力化倾向明显,恶性极端案件时有发生,给社会稳定和谐带来一定消极影响。就前些年来看,全国检察机关自1998年至2003年共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317925人,占全国批准逮捕总人数的7.3%,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数占涉嫌犯罪总数的比例呈现上升态势。以笔者所在的辖区检察院为例,据统计,2012 年受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33件10人,占总受案数的比例为10 %,2013年上升至 12%,2014上半年已上升至13%,程逐年递增情形。另外,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类型呈现多样化。近几年以来,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类型有盗窃、抢劫、抢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强迫卖淫、贩卖毒品、敲诈勒索、破坏生产经营、猥亵儿童、强奸等。其中“两抢一盗”占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总数的60%。
(二)审查逮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未成年人审查逮捕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未成年人犯罪法律适用过于成人化
首先是机械套用成人标准,与成年人犯罪均适用同一逮捕标准,缺乏司法实践操作性。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程序的体系尚未形成,办理未成年人审查批捕案件主要是根据、参考《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以及高检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其次是规定太过笼统、模糊,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虽然高检院对于未成年人的批捕工作做出了一些特殊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在用语上的模糊表达也导致对未成年人的批捕工作没有统一标准,导致其中的自由裁量权存在过大的可能,再加上各地工作考核问题,使得对未成年人的“慎捕”几乎成为一句空话。尽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够保证诉讼正常进行,并具有七种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但是对于什么情形下算具备有效监护条件、帮教措施,能够保证诉讼正常进行,未再进一步明确规定。
2、逮捕替代措施存在缺陷
现行“三位一体”社会教育对策尚未能充分发挥其功能。所谓“三位一体”是指构筑以学校为中心,学校、家长和社区三结合的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立体化教育体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大多存在辍学、家庭缺乏管教等现象,特别随着近来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日益增多,这些人流动性强,早早脱离家庭、学校、所在社区的监管,造成一定程度的管理盲区。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又缺乏配套保障,尤其对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极少,主要原因是未能找到合适的担保人或提供足够的保证金,监视居住的成本又太高。
3、“构罪皆捕”的现象普遍
笔者发现未成年人的审查批捕工作中只是明确了无罪不捕和疑罪不捕两种情况,而很多涉罪的未成年人都处于捕与不捕的边缘,这就使得“逮捕与否”成为一个焦点。但在现实中逮捕率是与公安机关的考核工作相挂钩的,加上检察人员在短短七天内是很难对未成年人展开全面调查的,因此也就很难作出不捕的风险评估,在这种情况下使得我们不得不对未成年人采取逮捕措施,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
4、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就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尚未形成共同的处罚尺度
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对刑事政策的具体把握不尽统一,当前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是外来人口,几乎都先行采取刑事拘留进行人身羁押,而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就可决定。
二、域外少年司法理念之借鉴
自19世纪以来,对少年儿童的保护和关注已经日益成为一个全球性的运动。世界各个国家的积极参与使得诸多有关少年儿童的国家公约应运而生,一系列有关少年司法国际准则的制定,促成了世界各国少年司法制度在理念上的趋同性和共通性。这些理念包括:
(一)国家亲权
起源于英美国家的“国家亲权”理念认为,国家既然可以对特定国民的财产享有监护权,那么国家当然也可以将这种监护权延伸到这个国家的未成年人身上。这时国家一方面担任教育未成年人的角色,引导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改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另一方面,国家重视为未成年人谋福利,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国家亲权”理念对世界少年司法有着巨大的影响,甚至有学者认为少年法之理论体系导源于英国普通法之国家监护权观念,经长期演变为其主因。国家亲权有利于弥补家庭监护的不足,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二)刑罚个别化
刑罚个别化的基本含义是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有针对性的规定和适用相应的刑罚,以期有效地教育和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的再次发生。所有的刑罚都应该建立在对罪犯的相关情况的分析判断基础上,同一罪行,同一罪名也有可能存在不同的起因,不同的过程,这些都应该成为刑罚处治的参考依据,这样才能更好地促使犯罪人员的改过自新。
(三)保护主义优先
保护主义优先同时也称为“未成年人宜教不宜罚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与不良行为,应当采用教育性手段,而不宜施以惩罚。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首先要采取教育的手段进行适当的引导,在教育中感化他们,这才能从根本上使得未成年人获得重生。。比如在瑞典,对于违法未成年人的处理,主要也是由社会福利机构负责,儿童福利机构不仅享有处理未成年人保护案件的权力,而且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有审理权。而就司法系统的作用而言,处于相对次要的地位。把教育监管的权利分配到社会各个机构,有利于对未成年人实行全方位的教化。
上述未成年人司法理念,体现了相关未成年人法制的基本特点,符合对未成年人问题的共性认识,无疑具有极大地借鉴意义。
三、改革与完善的思考
逮捕是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最严厉的一项强制措施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模式探索
引言
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日益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综观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趋势,上升势头明显,犯罪类型日益多样化。而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司法处理,不仅直接影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也关乎维护家庭、社会的安宁、稳定与秩序。作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的上游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探索的意义不言而喻。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的研究,有助于构建完善的,旨在通过教育全力挽救犯罪未成年人的特殊审查逮捕制度;有助于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最大程度避免逮捕程序进行中产生的交叉感染;有助于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确保社会的安定和谐;有助于推动权力的运行切实符合法治性要求,使公安机关运用侦查权更加规范化、使检察机关运用批捕权时更加规范化、使法院运用审判权时彰显程序公正。
一、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现状及适用逮捕措施情况
(一)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现状
根据最新统计,我国现拥有4亿左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他们素质的高低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兴亡。近些年来,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但形势仍不容乐观,近五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和法院平均每年批准逮捕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七万多人,提起公诉以及自诉的案件8万多人次,未成年人犯罪总量仍居高不下。特别随着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的推进,流动、闲散和留守未成年人涉网犯罪、涉毒犯罪、涉财犯罪问题日益突出,未成年人犯罪组织化程度增强,犯罪低龄化和作案手段成人化、暴力化倾向明显,恶性极端案件时有发生,给社会稳定和谐带来一定消极影响。就前些年来看,全国检察机关自1998年至2003年共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317925人,占全国批准逮捕总人数的7.3%,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数占涉嫌犯罪总数的比例呈现上升态势。以笔者所在的辖区检察院为例,据统计,2012 年受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33件10人,占总受案数的比例为10 %,2013年上升至 12%,2014上半年已上升至13%,程逐年递增情形。另外,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类型呈现多样化。近几年以来,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类型有盗窃、抢劫、抢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强迫卖淫、贩卖毒品、敲诈勒索、破坏生产经营、猥亵儿童、强奸等。其中“两抢一盗”占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总数的60%。
(二)审查逮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未成年人审查逮捕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未成年人犯罪法律适用过于成人化
首先是机械套用成人标准,与成年人犯罪均适用同一逮捕标准,缺乏司法实践操作性。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程序的体系尚未形成,办理未成年人审查批捕案件主要是根据、参考《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以及高检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其次是规定太过笼统、模糊,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虽然高检院对于未成年人的批捕工作做出了一些特殊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在用语上的模糊表达也导致对未成年人的批捕工作没有统一标准,导致其中的自由裁量权存在过大的可能,再加上各地工作考核问题,使得对未成年人的“慎捕”几乎成为一句空话。尽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够保证诉讼正常进行,并具有七种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但是对于什么情形下算具备有效监护条件、帮教措施,能够保证诉讼正常进行,未再进一步明确规定。
2、逮捕替代措施存在缺陷
现行“三位一体”社会教育对策尚未能充分发挥其功能。所谓“三位一体”是指构筑以学校为中心,学校、家长和社区三结合的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立体化教育体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大多存在辍学、家庭缺乏管教等现象,特别随着近来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日益增多,这些人流动性强,早早脱离家庭、学校、所在社区的监管,造成一定程度的管理盲区。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又缺乏配套保障,尤其对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极少,主要原因是未能找到合适的担保人或提供足够的保证金,监视居住的成本又太高。
3、“构罪皆捕”的现象普遍
笔者发现未成年人的审查批捕工作中只是明确了无罪不捕和疑罪不捕两种情况,而很多涉罪的未成年人都处于捕与不捕的边缘,这就使得“逮捕与否”成为一个焦点。但在现实中逮捕率是与公安机关的考核工作相挂钩的,加上检察人员在短短七天内是很难对未成年人展开全面调查的,因此也就很难作出不捕的风险评估,在这种情况下使得我们不得不对未成年人采取逮捕措施,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
4、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就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尚未形成共同的处罚尺度
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对刑事政策的具体把握不尽统一,当前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是外来人口,几乎都先行采取刑事拘留进行人身羁押,而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就可决定。
二、域外少年司法理念之借鉴
自19世纪以来,对少年儿童的保护和关注已经日益成为一个全球性的运动。世界各个国家的积极参与使得诸多有关少年儿童的国家公约应运而生,一系列有关少年司法国际准则的制定,促成了世界各国少年司法制度在理念上的趋同性和共通性。这些理念包括:
(一)国家亲权
起源于英美国家的“国家亲权”理念认为,国家既然可以对特定国民的财产享有监护权,那么国家当然也可以将这种监护权延伸到这个国家的未成年人身上。这时国家一方面担任教育未成年人的角色,引导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改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另一方面,国家重视为未成年人谋福利,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国家亲权”理念对世界少年司法有着巨大的影响,甚至有学者认为少年法之理论体系导源于英国普通法之国家监护权观念,经长期演变为其主因。国家亲权有利于弥补家庭监护的不足,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二)刑罚个别化
刑罚个别化的基本含义是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有针对性的规定和适用相应的刑罚,以期有效地教育和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的再次发生。所有的刑罚都应该建立在对罪犯的相关情况的分析判断基础上,同一罪行,同一罪名也有可能存在不同的起因,不同的过程,这些都应该成为刑罚处治的参考依据,这样才能更好地促使犯罪人员的改过自新。
(三)保护主义优先
保护主义优先同时也称为“未成年人宜教不宜罚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与不良行为,应当采用教育性手段,而不宜施以惩罚。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首先要采取教育的手段进行适当的引导,在教育中感化他们,这才能从根本上使得未成年人获得重生。。比如在瑞典,对于违法未成年人的处理,主要也是由社会福利机构负责,儿童福利机构不仅享有处理未成年人保护案件的权力,而且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有审理权。而就司法系统的作用而言,处于相对次要的地位。把教育监管的权利分配到社会各个机构,有利于对未成年人实行全方位的教化。
上述未成年人司法理念,体现了相关未成年人法制的基本特点,符合对未成年人问题的共性认识,无疑具有极大地借鉴意义。
三、改革与完善的思考
逮捕是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最严厉的一项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