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阳杨按: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及旧版《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都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换言之,对于未成年证人的证言,人民法院应予着重审查,尤其应注意该未成年人是否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而在秦艳红强奸致人死亡一案中,安阳中院仅凭三名小学生“看到秦艳红曾在案发现场附近出现”的证言,便在被告人翻供且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对其作出死刑判决。此中弊病有二:其一,未对三名小学生的辨别能力予以仔细审查;其二,未对“于案发现场附近出现过”和“便是本案凶手”两者之间的逻辑关系予以严谨思考。 令人唏嘘的是,本案同样不能排除存在严重刑讯逼供的可能性。 如果不是本案真凶落网后的主动供述,秦艳红恐怕将成为另一个呼格吉勒图。基本案情: 秦艳红,今年42岁,高中毕业,家住河南安阳县曲沟镇秦小屯村。生性老实的秦艳红手脚勤快,除种地外,农闲时出外打零工。他之所以成为"杀人犯",要从17年前说起。 1998年8月3日中午,曲沟镇东高平村死了一个少妇,名叫贾海荣,时年30岁。当时,贾海荣就在村西自留地旁被人扼颈杀死的。秦艳红所在的村庄和死亡少妇的村子相邻。 次日晚上11点,铁厂突然来了四名警察,称是安阳县刑警队的,他们找到正加班的秦艳红,说要调查一些情况,要秦艳红到局里走一趟。他自认为没做亏心事,于是放下手中的活儿跟警察走了。 三天后,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将秦艳红刑事拘留。 同年9月8日,秦艳红被检察机关批捕。随后,起诉、开庭一切依程序进行。 在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上,公诉人员指控:案发前后,有三名小学生在放学的路上,看到秦艳红曾在案发现场附近出现。秦艳红也同时向警方招供,贾海荣就是他杀的。 秦艳红当庭推翻供词,说办案民警刑讯逼供,说案发当天,自己从来没有见过死者。对在刑警队的供述,秦艳红说,那全是按照办案人员的"指点"而招的,叫怎么说就得怎么说,否则就挨打。 秦艳红的辩护律师也向合议庭提出异议:仅凭三名小学生看见秦艳红曾在案发现场出现过的证言和秦艳红已翻供的供述,缺乏事实和予以佐证的依据,不能定罪,但安阳中院认为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1999年10月8日,安阳中院经审理认为,秦艳红为泄私欲而产生奸淫恶念,在实施强奸过程中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判处秦艳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万元。峰回路转: 然而就在2001年2月,一条消息从邻县传来--安阳市所辖林州市警方接到一个叫元秋伏杀人恶魔的自首。 在元秋伏供述中,有一起杀人案情节与秦艳红所涉案件惊人相似,包括作案情节等,都与案发现场十分吻合。元秋伏交代,作案地就在东高平村附近。 一个月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秦艳红上诉一案的终审裁定也下达安阳。高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秦艳红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高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安阳中院重审。 此时,安阳相关部门才意识到办了错案,于是由当地政法委牵头,匆匆成立秦艳红事件善后工作处理小组,专门协调处理善后事宜。 就这样,还差两个多月就被关押4年的秦艳红走出了看守所的大门。对这一天,秦艳红一辈子也不会忘记--2002年5月28日。荒唐结案: 无辜被关押了4年,家庭"和个人,身体和心理都遭受了巨大打击,经济上受到重大损失……秦艳红和家人多次到公安机关讨说法。于是,“善后小组”不停地上门做工作,劝解不要上访。在经过多轮谈判后,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善后小组”代表办错案的单位一次性赔偿秦艳红人民币29万元整,并为他平反,但条件必须是秦艳红和家属、亲属不再因此事上访议论,也不得反悔、追究。2002年6月27日,秦艳红在盖有县公安局公章的协议上签了字。 后来,县公安局派人给秦艳红送来一份《平反书》。看到公安局认错了,在看守所里饱受煎熬的秦艳红,再也经受不住任何折腾,保证遵守协议上的条约,守信用,不会向外界透露半个字眼。 签订协议三个月后,29万元现金到位。面对这一大堆钞票,秦艳红夫妇脸上并没有开心的笑容。 听说秦艳红回来了,村民们都不敢相信。不少人心里很纳闷:死刑犯还能再生?于是纷纷猜测被释放的原因:秦艳红家可能有后台,把公检法摆平了;秦艳红哥哥做生意,花几十万元买出来的……每每听到这些,秦艳红总是摇头,其实什么后台呀,哥哥以前做过生意赚了些钱,可自从事出了以后,哥哥生意不做了,老本耗尽债台高筑,四处借钱替自己申冤,这份手足之情秦艳红永远不能忘。 面对传言,秦艳红想解释,可又不知如何解释,说出公安赔钱道歉的实情吧,可协议规定是不能乱说的。 秦艳红哑口无言。“污点”仍是黑的,没人相信秦艳红的“清白”,甚至有人认为他与黑社会有染。到这个时候,秦艳红再也不想忍了,解释说这个案是冤案。 还有人问道:你不是说是冤案吗?我前段时间还见到当时抓你的民警,他们为什么没有处理?这句话说到了心坎上,秦艳红有着不少的担心和疑问。 秦艳红真想向有关部门反映,但又觉得自己违约了,甚至有些没有良心,协议中规定不再因此事上访议论。心里有事闷着不能说,他感觉比坐牢还难受。 一晃两年时间过去了,临近2004年春节,一件小事又让秦艳红伤心不已--9岁的女儿上小学二年级。那天女儿哭着鼻子回家了,女儿哭着说:"人家都说,我的学费是靠爸爸坐牢挣来的,是黑钱!"一句震惊了秦艳红。他有一种想哭的感觉,他一直想把29万的事永远埋在心底,永远不再提这事,可伤口竟悄悄向女儿身上转移。 2004年国庆节,秦艳红通过一位律师得知,自己的"罪行"仅有公安一家的平反是不够的,到底是不是杀人犯,只能是法院说了算。 真相是隐瞒不下去的,2005年1月,安阳县公安局29万签协议的秘密被河南一家主流媒体率先捅了出来。于是不少媒体找秦艳红采访,但他始终三缄其口,他要遵守当初的协议。 对此,郑州金博大律师事务所的冯律师认为,秦艳红与有关部门签订的赔偿协议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导致秦艳红在看守所被错误关押4年,负责此案的公检法都有责任。该赔偿协议中的“不得追究”,只能是针对国家赔偿方面,不能限制秦艳红向渎职检察部门或国家权力机关提出控告或申诉,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讯逼供罪”或“滥用职权罪”。轻按关注本公号O(∩_∩)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