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2月25日,夏某雇请段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用一根铁丝牵引其驾驶无号牌、制动不良的江铃报废车前去报废。行车途中,因牵引铁丝脱落,为避让公路右侧的行人,由于江铃报废车方向及制动不良,加之惯性作用,致使江铃报废车冲上人行道,将在人行道上的行人余某撞倒,造成余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段某、夏某共同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某不负责任。
[分歧]
本案中,对夏某、段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实践中存在四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夏某的行为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机动三轮摩托车的牵引只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一个条件而不是原因。江铃报废车不是真正概念上的机动车,只能认定是一个可运动的物体,夏某在牵引铁丝脱落后,为避让公路右侧的行人后往左侧打方向,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伤害路人的危害后果,但其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被害人余某死亡。因此,夏某的行为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段某的行为应定交通肇事罪,夏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机动三轮摩托车与牵引的江铃报废车应当看成是一个整体,机动三轮摩托车牵引江铃报废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机动三轮摩托车驾驶员段某在此案中负主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夏某负次要责任,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
2013年2月25日,夏某雇请段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用一根铁丝牵引其驾驶无号牌、制动不良的江铃报废车前去报废。行车途中,因牵引铁丝脱落,为避让公路右侧的行人,由于江铃报废车方向及制动不良,加之惯性作用,致使江铃报废车冲上人行道,将在人行道上的行人余某撞倒,造成余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段某、夏某共同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某不负责任。
[分歧]
本案中,对夏某、段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实践中存在四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夏某的行为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机动三轮摩托车的牵引只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一个条件而不是原因。江铃报废车不是真正概念上的机动车,只能认定是一个可运动的物体,夏某在牵引铁丝脱落后,为避让公路右侧的行人后往左侧打方向,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伤害路人的危害后果,但其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被害人余某死亡。因此,夏某的行为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段某的行为应定交通肇事罪,夏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机动三轮摩托车与牵引的江铃报废车应当看成是一个整体,机动三轮摩托车牵引江铃报废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机动三轮摩托车驾驶员段某在此案中负主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夏某负次要责任,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