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中国日报网站刊登一条新闻,题目是《重庆一男子连杀3人刺伤1民警后被群众围殴致死》,该文介绍,6日上午11时20分,犯罪嫌疑人黎功彬(男,24岁)因感情纠葛,在大足县智凤镇米粮街上用单刃刀将其女友梁本娅(女,19岁)杀死,然后骑摩托车赶往大足县城将“桥头鱼庄”的老板娘和一名服务员杀死后,又返回首次作案现场继续行凶。大足县公安局智凤派出所民警李云迎着利刃与之搏斗,身负重伤,倒在血泊中。群众自发组织制止犯罪,犯罪嫌疑人又向群众行凶,群众正当防卫将其头部击伤后制服。警方发现犯罪嫌疑人受伤后,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该新闻标题使用“围殴致死”用以描写群众自发组织制止犯罪,并进行正当防卫中将行凶者头部击伤致死,这似乎将“围殴致死”等同于了正当防卫,让笔者产生了一些歧义。正当防卫我们都知道,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是这样规定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要构成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五方面条件:一、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二、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三、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四、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五、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单从上述新闻报道而言,群众自发组织制止犯罪,面对行凶的犯罪嫌疑人,将其头部击伤后制服,前四个条件都符合,但是有没有必要采用击伤头部来进行防卫,笔者倒是觉得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其实本案的问题,关键是群众围殴致死是否构成防卫过当的问题。从本案来看,犯罪嫌疑人对群众进行行凶,见人就砍,采取击打头部的方式制止,也存在一定的必要性,时间上也具有紧迫性,而且,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的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急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该新闻标题使用“围殴致死”用以描写群众自发组织制止犯罪,并进行正当防卫中将行凶者头部击伤致死,这似乎将“围殴致死”等同于了正当防卫,让笔者产生了一些歧义。正当防卫我们都知道,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是这样规定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要构成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五方面条件:一、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二、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三、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四、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五、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单从上述新闻报道而言,群众自发组织制止犯罪,面对行凶的犯罪嫌疑人,将其头部击伤后制服,前四个条件都符合,但是有没有必要采用击伤头部来进行防卫,笔者倒是觉得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其实本案的问题,关键是群众围殴致死是否构成防卫过当的问题。从本案来看,犯罪嫌疑人对群众进行行凶,见人就砍,采取击打头部的方式制止,也存在一定的必要性,时间上也具有紧迫性,而且,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的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急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