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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为确认被害人是否装病指使他人用热水烫足测试其下肢知觉如何定性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修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男,1995年1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30日被逮捕,2016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杨帆,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公诉刑诉(2015)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银丽、代理检察员张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甲、诉讼代理人王云奎与被告人尹某及辩护人杨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请求情况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5日2时许,在云台山国际文武学校就读的张某某因不适应学校生活而跳楼,后称下肢没有知觉,其教练即被告人尹某为测试张某某是否撒谎,指使学生李某甲(另案处理)、李某乙(未满十四周岁)用热水为张某某洗脚,该二人将张某某双脚放进开水中后,被告人尹某见张某某没有反应而离开,造成张某某双脚被烫伤。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该事实,有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人焦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尹某供述和辩解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尹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提请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尹某对起诉指控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是在征得被害人张某某同意的情况下,为他洗脚并顺便测试知觉期间造成的伤害,系过失犯罪。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尹某主观上没有伤害的故意,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初犯,并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9日,辽宁省大连市的张某某(2000年10月10日出生)被其父亲张某甲送到修武县云台山国际文武学校学习,被告人尹某任其教练。因张某某自理能力差,被告人尹某安排学生日夜轮流对其贴身照顾。2015年8月15日2时许,张某某因不适应学校生活,并认为自己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乘照顾他的同学如厕之机,从学校宿舍三楼跳下,跌至一楼草坪。学校副校长焦某某与被告人尹某等人闻讯赶到后,张某某称自己下肢没有知觉,焦某某对被告人尹某说张某某跳楼后,被告人尹某以张某某平时经常装病为由不予相信。因当时时间较晚,焦某某让学生将张某某抬回宿舍楼上。当日7时许,被告人尹某为测试张某某下肢是否有知觉,指使学生李某甲(另案处理)、李某乙用热水给张某某洗脚,后李某甲与李某乙将张某某双脚放进盛着开水的塑料盆中,被告人尹某见张某某没有反应,离开将情况告知了另一教练袁某某,获知已安排车辆欲送张某某去医院后,便回了自己宿舍。李某甲见张某某双脚发白,和李某乙一同将张某某双脚从热水中取出。因该洗脚行为造成张某某双脚被烫伤,经鉴定,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15年8月9日,其被父亲送到了云台山国际文武学校。起初,其与教练居住在同一宿舍,有几个学生还一直照顾其,为其打饭,并搀扶其走路,后来他们都逼迫其训练,其感觉自己的人身自由被限制了,加之本身就不想在该学校上学,便于2015年8月15日凌晨选择了跳楼。从宿舍楼三楼走廊跳下后,其下肢没有了知觉,便呼喊救命。教练及几个学生闻讯赶到后,要求其站起来,因其不能站立,教练就让学生将其抬到了宿舍门口。几个小时后,教练让人为其泡脚,其不想泡脚,他们执意要做,后有两个学生打了一盆热水,未测试水温就将其双脚放进了盆里,教练看了一眼,不知说句什么话就出去了。停约20分钟,其感觉异常,但双腿、双脚没有知觉,不能自行将脚从盆里取出,让他们帮忙,他们也不从,不知浸泡多长时间后,他们才将其双脚从盆里取出,其发现双脚发白、有水泡,后被送往了医院。2.证人张某甲证言,2015年8月9日,其将儿子张某某送到云台山国际文武学校学习。2015年8月15日13时许,一个自称是该校教练的人与其打电话称张某某因烫伤需要做手术。其见到张某某后,他称因忍受不了教练及同学的欺负而跳楼了,后教练及同学又用热水为他烫脚,并将他的脚烫出泡了。3.证人王某某证言,2015年8月15日2时许,其子张某某与其电话联系称他从三楼跳下了,身体没有知觉。之前,还称如厕时总有人看着他,因如厕时间长,还挨打了。4.证人王某甲证言,2015年8月15日11时许,其从妹妹王某某处获知外甥张某某出事了,赶到医院后,见张某某腰腹部及脚部都被包扎着,听说是在云台山国际文武学校跳楼摔伤了。5.证人袁某某证言,2015年8月9日上午,张某甲到云台山国际文武学校为他儿子张某某办理入学手续后,借口出去办事就离开了。中午,张某某拒绝进食,执意要见张某甲,称要回去,与其他学生表现不一样,其就向张某甲了解情况,张某甲称张某某有网瘾,不愿和人交流。其汇报副校长焦某某后,焦某某让对张某某多加关注,并让联系张某甲将张某某接回,但至案发张某甲都未过来。其间,学校安排有学生对张某某进行全天候陪护,为他打饭、洗碗,还安排他与教练尹某居住同一宿舍。案发当天凌晨,尹某向其反映张某某乘陪护他的学生如厕之机跑了出去,可能跳楼了,其赶到宿舍询问情况,张某某只是说难受,因他之前曾两次说过难受,但均未检查出问题,其不相信他,就要求他站起来,他称站不起来,也不让扶他起来,学生孙某某、董某某应其要求试探性的去拉张某某的腿,张某某说无反应,其便吓唬他要用热水测试,但因暖瓶中水少,就未让测试。其安排让孙某某、董某某照顾张某某后,自己与尹某去送丹麦的一个学生了。当日早上,尹某向其告知张某某的腿用热水测试无反应,后其安排将张某某从楼上抬下送往了修武县人民医院,下楼时,其见张某某双脚好像被烫伤了,听尹某说是学生李某甲、李某乙用热水为张某某泡脚了。6.证人焦某某证言,2015年8月10日10时许,其见一个十四五岁的孩子双手捂着头坐着,获知是刚来的,便叫他到办公室了解情况,他慢慢挪动双腿到办公室后,不回答其提问。其后来才知道该人叫张某某,有网瘾,不爱说话及与人交流,没有精神气,不同于其他学生,在校有教练尹某与学生孙某某、董某某、李某甲看护着,陪他吃饭、散步及洗漱等。2015年8月15日凌晨2时许,孙某某找到其称张某某在一楼走廊坐着,其赶到询问原因时,孙某某或者董某某说他如厕返回就不见了张某某。其猜测张某某可能是跳楼了,但经查看,未发现外伤,张某某本人也未说是如何到楼下的,后孙某某与董某某将张某某抬到了楼上,尹某跟着也上楼了。7.证人顾某某证言,张某某在校期间,思想消极,总想回家,情绪也不稳定,有自残倾向,整日无精打采,不爱说话,不与人交流,集合站队总是低着头,听说有网瘾,手机也不上交,平时由孙某某、董某某、李某甲全天候进行照顾。2015年8月13日、2015年8月14日,其根据学校安排两次带张某某去医院进行了检查,但均未检查出问题。2015年8月15日,其根据学校安排又送张某某去医院期间,见张某某双脚被烫伤,张某某还说他腰部疼痛,下肢无知觉,听李某甲讲张某某跳楼了。8.证人孙某某证言,2015年8月9日,张某某到云台山国际文武学校的当天,尹某将其叫到办公室,称张某某有自闭症,不吃饭,因担心有事,让其与陈某某同张某某沟通,让他吃饭,并要求其二人晚上不睡觉看着张某某,还称白天由李某甲看着。起初,张某某是在尹某宿舍休息,两三天后,陈某某请假回家后,张某某就搬到了其宿舍。其一人看两天后,因坚持不住,尹某就又安排董某某过来照看张某某。案发当晚,其与董某某按前、后半夜分工后,自己就去睡觉了。次日1时许,董某某将其叫醒称张某某不见了,其二人在一楼找到他后,他正在草地上坐着打电话,通话中他说自己身体疼痛,但其未见他身上有伤痕。焦某某与尹某赶到后,张某某还是喊疼,并称腿没有知觉了,后尹某让其与董某某将张某某抬到了三楼。6时许,李某甲过来后,其就去训练了。张某某在校期间,不与同学交流,不好好吃饭,手机也不上交,经常称不舒服,不上文化课及参加训练,但到医院检查却未检查出问题。9.证人董某某证言,其听说张某某是2015年8月9日到云台山国际文武学校学习的,害怕不适应,学校安排他与尹某教练居住同一宿舍。张某某到校前两天,不吃不喝,还经常说身体不适,但经医生检查,未发现问题,后尹某还安排散打班学生李某甲、孙某某、陈某某三人轮流对他进行照顾。2015年8月14日,因原与尹某居住同一宿舍的陈江波教练返回,张某某被安排到教学楼三楼四年级教室居住,由于陈某某请假,当晚,尹某又安排其照顾张某某,还特别交代若张某某睡不着觉,让与他沟通谈心。2015年8月15日2时许,张某某乘其如厕及孙某某睡觉之机出去了,后在一楼办公室门前见他了,他在草地上坐着,与一个女的在通话,其询问情况,他说疼,但其未见他身上有伤。后由其看着张某某,孙某某去叫焦某某与尹某了,其间,其担心张某某在草丛中不舒服,将他抱到了旁边的水泥台阶上。焦某某与尹某赶到后,他们中不知谁说让将张某某抬到床上休息,后其与孙某某就将张某某抬到了三楼宿舍。6时许,李某甲过来替下了其与孙某某,后尹某让李某乙也去照看张某某了。10.证人李某乙证言,2015年8月15日8时许,其与李某甲根据尹某安排去三楼宿舍将孙某某与董某某替换下看着张某某,当时,张某某一直说他背部疼痛。约一个多小时后,尹某过来了,他见张某某在嚼口香糖,开玩笑向张某某要口香糖了,还与张某某说了一些话,后让其与李某甲取热水为张某某洗脚。不知何人让原某某送来热水后,李某甲将热水倒进了盆里,后与其未测试水温就各拿张某某一只脚放了进去,当时水还冒着热气,其触碰到时感觉很烫,赶紧将手拿了出来,这时尹某称是让测试张某某是否有知觉的。浸泡约一分钟后,张某某双脚都不动,没有反应,尹某就离开了。约两三分钟后,李某甲见张某某双脚发白,其二人就将张某某的脚从盆里拿了出来。约半个小时后,尹某返回让将张某某抬到了楼下的车上。11.证人原某某证言,张某某与其居住同一宿舍,他不爱说话,一直由散打班的学生陪护着。案发当天7时许,其见张某某在床上坐着吃东西,尹某、李某乙及另一个学生也在宿舍,尹某让其打热水为张某某洗脚,其从二楼电热水器(一个热水龙头,三个温水龙头)处打一壶100℃的热水并送回宿舍就去上课了。12.证人熊某某证言,张某某与其居住同一宿舍,他在校期间不爱说话,也不上课及参加训练,其未曾见有人打骂过他。2015年8月14日晚上,张某某在宿舍睡觉,次日6时许,其起床时他还在睡觉,9时许,顾某某叫其与他及李某甲一起带张某某去修武县人民医院检查身体了,获知系腰椎骨裂,就转院到郑州市骨科医院做了手术。当时,医生还说张某某双脚是烫伤的。13.证人付某某(修武县人民医院骨科医生)证言,2015年8月15日10时许,张某某被他教练及同学送到其院就诊,当时他血压不正常,心律快,双脚有烫伤,下肢无知觉,处于休克状态,CT检查胸十二椎体爆裂性骨折,后转院治疗了。14.另案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张某某是2015年8月8日或者9日到云台山国际文武学校学习的,住在三楼宿舍,与其宿舍毗邻,根据尹某安排,由其照顾他的起居生活。张某某身体瘦弱,有时犯头晕,平时经常低着头,基本不和同学说话,训练也不积极。2015年8月15日7时许,尹某让其到宿舍去看着张某某,其到宿舍后,见孙某某与董某某也在,他们见其后就走了。不久,李某乙与尹某先后也去了,尹某与张某某说过一些话后就离开了。之前,张某某曾两次反映自己有病,但经检查均未查出问题,尹某又过来后,为确定张某某是否装病,让其取热水为张某某烫脚。其将暖瓶中的水倒入盆里后,与李某乙将张某某的双脚放了进去。因水刚没过张某某的脚趾,尹某就让倒掉了,并让其再去打热水。其准备去时,原某某过来了,后尹某让原某某去打热水了。原某某打来热水后,其倒入盆中不足半瓶,后与李某乙又将张某某双脚放进了盆里。当时水还冒着热气,但张某某没有反应,还是说腰部疼痛,约半分钟,尹某出去了。又约2分钟,其见张某某其中的一个大拇指发白,就同李某乙将他的脚拿了出来。约半个小时,尹某又返回,见张某某脚部发白,向其与李某乙问明情况后,安排人将张某某送往了医院。15.被告人尹某供述,2015年8月10日左右,张某某到云台山国际文武学校学习散打。报名时,其问及张某某情况,他不吭声,其汇报校长谢某某后,谢某某称张某某有自闭症,让与其同住一房间,以照顾与开导张某某。张某某在校期间,有专人为他打饭、洗碗,如厕也有人陪同,他总说不舒服,不参加训练,还有学生反映他一到宿舍就玩手机,其让他上交手机,他也不交。三四天后,因张某某不参加训练,其用训练所用刀的背面打他了,还吓唬要为他剃光头,但他仍不参加训练,其就让他回宿舍了。2015年8月15日2时许,学生孙某某与其打电话称董某某如厕返回后不见张某某了,后在教学楼一楼办公室门前草坪上找到了,让其过去。其赶到时,副校长焦某某与学生董某某也在,焦某某说张某某跳楼了。其问张某某情况,起初他不吭声,后说难受,因之前他有过类似现象,但查不出病,加之当时他身体无异样,并且还在打电话,其不相信是跳楼,后根据焦某某指示,让孙某某、董某某将张某某抬到了宿舍三楼的走廊处。主任袁某某根据其电话联系赶到后,二人又查看了张某某的身体,因无外伤,就让孙某某与董某某看着,确定是否在装病,后其二人就下楼了。其间,因张某某称坐不起来,袁某某为试探真假,提出用热水为张某某烫脚,但未实施。当日6时许,其让学生李某甲、李某乙把孙某某、董某某替换下进行训练。7时许,训练结束后,其到宿舍见张某某在床上躺着吃糖,便让他起来,他说起不来,其为试探张某某是否是佯装的,想起袁某某所说方法,并征求张某某同意后,让李某甲取热水为张某某洗脚。李某甲拿一盆从暖瓶中取水后,将张某某的双脚放进了盆里。因水面刚淹没张某某的脚趾,其便让加水,太极班学生刘某某(应为原某某)帮忙打来水后,李某甲又加进了盆里。当时,水冒着热气,但张某某无反应,其就找袁某某汇报了情况。袁某某称他叫过车了,意思是准备送张某某往医院,其就回宿舍了。8时许,其见张某某双脚发白,像是烫伤所起的小水泡,便向李某甲了解情况,他称他又为张某某烫脚了,烫脚期间,他如厕了,返回后见张某某双脚皮肤就被烫得鼓了起来。16.辨认笔录,被害人张某某辨认确认李某甲、李某乙系为其烫脚之人。17.修武县公安局(修)公(刑)鉴(伤检)字(2015)8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张某某从三楼跳下,造成胸12椎体骨折并脊髓损伤,双下肢截瘫;后被他人用热水烫伤双足,造成双足重度烧伤。经治疗,截止鉴定日,左足第4、5趾及右足第2、3、4、5趾缺失。双足截趾主要由双足烫伤所致;胸椎骨折、脊髓损伤并截瘫,下肢感觉丧失,失去对烫伤的逃避反应,对烫伤后足趾坏死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18.户籍证明,被告人尹某实施本案伤害行为时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19.修武县公安局证明,2015年8月18日,修武县公安局接被害人张某某父亲张某甲报案后,从云台山国际文武学校将与被害人张某某接触较多的被告人尹某及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带回进行了询问。2015年9月1日立案后,电话通知被告人尹某及李某甲、李某乙到该局红石峡派出所接受了调查,被告人尹某及李某甲对用开水烫伤被害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2015年9月15日,被告人尹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张某某100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张某某家属对被告人尹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尹某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上述事实,有收条及谅解书证实,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无异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知热水可以将人烫伤,但为确认被害人张某某是否装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指使李某甲等人采用热水烫足方法测试被害人张某某下肢知觉,并致被害人张某某双足重度烧伤,构成重伤二级损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系共同犯罪,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尹某及辩护人有关本案系过失犯罪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本案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张某某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张某某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被电话通知到案前已被动到公安机关接受了询问,失去自动投案的主动条件,辩护人有关被告人尹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经调查,对被告人尹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被告人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人员审判长卫超审判员薛贵生人民陪审员宋瑞娟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书记员王震点击阅读往期热点文章:  因讯问录像仅有背影无声音、现场指认存诱导等被控奸杀宣告无罪因刑讯逼供、公安未制作现场血手印提取笔录等被控奸杀宣告无罪零口供迷奸案因现场牛奶杯未检出迷药成分等宣告无罪一份说理充分的被控下迷药强奸最终宣告无罪判决书因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内容完全相反被控放火罪被告最终宣告无罪因超时讯问、未录音录像、在看守所外讯问被控故意杀人宣告无罪马阳杨律师,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大学现就职于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刑事辩护以及纺织面料类买卖合同纠纷处理欢迎咨询微信号:myyznl或者扫码抑或拨打13967528753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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