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4月7日晚,被告人何某华和周某翔及其朋友刘某、任某平等人在一起吃饭,饭后便一同前往某娱乐场所唱歌。期间,被告人何某华购买了100元K粉和刘某一同吸食。晚上九时许,周某翔等人先后离开后,包厢内只剩下被告人何某华和刘某一起蹦迪。刘某因吸食了K粉,导致神志不清,于是被告人何某华扶刘某往沙发上休息,此后趁机对刘某进行猥亵。2013年4月25日丰城市公安局对何某华取保候审。
[分岐]
何某是否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强制是以“暴力”、“胁迫”为特征,指对被害妇女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暴方法,使妇女不能反抗。本案何某华未对刘某实施暴力或胁迫,故不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何某华的猥亵行为虽未直接采用暴力手段,但由于刘某吸食K粉后已处神志不清状态,对何某华的猥亵行为失去了反抗能力。何某华猥亵刘某,实质上违背了刘某意志,故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首先,行为人猥亵妇女具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特征,即缺乏妇女的真实同意;其次,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
结合本案分析,何某华虽未直接采取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对刘某进行猥亵,但被害人刘某当时吸食了K粉,处于神志不清状态,失去了反抗能力,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情形之一。在审判实践中,“其他方法”主要指利用妇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状态而实施的猥亵行为,因为这些行为在本质上违背了妇女意志,故应认定何某华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