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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为寻找他人而挟持儿童的行为定性

要旨
行为人为寻找他人而挟持儿童作为人质,因其主观上不是为收养人质或供其使唤、奴役,也不是为了索取财物或实现其他不法目的,而是为解决家庭纠纷,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案情
被告人温珍洪之妻因家庭琐事与温珍洪闹矛盾后外出务工,温珍洪打电话要求其回家遭拒绝。2012年12月16日上午,温珍洪为要挟其妻回家,临时起意将其妻子的两个侄子(均未满十四周岁)带至一山上,直至同年12月18日得知其妻正在回家的路上后才将两被害人送下山,并在下山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此期间,温珍洪购买了食物,以殴打相威胁要求两被害人别闹,同时向其妻提出只有她马上回家,才将两被害人送回的要求。案发后,被害人父母出具谅解书,要求对温珍洪从轻处罚或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
江西省信丰县公安局以拐骗儿童罪向信丰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起诉意见,检察院以绑架罪提起公诉。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温珍洪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温珍洪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属临时起意,且主观恶性不深,即没有采取严重暴力伤害被害人,也没有给被害人的家庭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其犯罪情节较轻,且事后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温珍洪及其辩护人辩解称,被告人温珍洪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该辩解与刑法规定的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不相符,不予采信。法院判决:被告人温珍洪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一审宣判后,信丰县人民检察院对定性无异议,但因原判量刑畸轻提出抗诉。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温珍洪为逼其妻子回家,非法拘禁两名年幼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温珍洪非法拘禁两名年幼的儿童长达37个小时,应当从重处罚;温珍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原审判决事实清楚,但定罪错误,量刑偏重,应予纠正。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原审被告人温珍洪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温珍洪为了要求其妻子回家而以其妻子的侄子作为人质相要挟的行为构成何罪?
1、温珍洪的行为不构成拐骗儿童罪
拐骗儿童罪,是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致使监护人不能继续对该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非法拘禁罪是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两罪在客观方面均可表现为非法剥夺儿童的人身自由的行为,但两罪的主要区分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同:拐骗儿童罪中,行为人追求的目的是为了收养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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