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伪造证件、印章类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近年来,伪造证件、印章类犯罪逐年上升。据苏北某市法院的统计,自2000年以来,共审理此类案件76件101人,其中2000年判决6件8人,2001年判决17件20人,2002年判决22件24人,2003年判决31件48人。案件性质多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诈骗罪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当前,这类犯罪平均每年以20%的速度逐年上升,且犯罪情节不断变化,作案手段日益更新,具有极大的欺骗性和危害性,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影响了社会稳定,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1、犯罪职业化程度高,多数犯罪嫌疑人以此为主业,有的制作几十本甚至上百本各种各样的证件谋取暴利。大多数以“野广告”或者发送名片的形式,在公共场所四处张贴“办证”广告,然后等待需要假证者上门联系。
2、共同犯罪形式较为突出,且已形成分工负责的犯罪网络。据统计,此类犯罪中共同犯罪的约占三分之一左右。犯罪活动通常由多人组成团伙,且分工明确,配合默契,共同完成。团伙成员中有专门贴广告招揽“客户”的,有负责联络、洽谈和收款的,有具体制作假印章、假证件的,形成了接假、造假、售假的“一条龙”服务。为逃避打击,团伙成员作案时以电话联系为主,一般证不随身,人证分离。
3、犯罪分子流动性大,造假窝点多在外地。这样可以避免买假者与造假者直接见面、交易,一旦成员中有人落网,幕后操纵者很容易逃之夭夭。同时,跨地区造假活动,使一些伪造的证件、印章、公文等难以被及时查验,使用者容易蒙混过关。
4、造假手段高科技化,“产品”真假难辩。犯罪分子为了保持和拓展其“产品”市场,造假工具已由手工制作逐步转向采用电脑打印、扫描和自动刻印等高新技术设备,有的假证件、假印章能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有时连专业人士也难以辩别真伪。某市一名乡镇工作人员,利用伪造的一套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手续,不仅堂而皇之地办理了工作调动,当上公务员,还被选上人大代表,直至被群众检举才案发。
5、造假行为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假“货”无所不有。只要有需求、有销路,犯罪分子就可以“按需造假”。大到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小到文凭、成绩报告单,甚至连避孕节育证明都能造假。统计数字表明,在此类犯罪中,伪造文凭及学历证明、成绩报告单的占约50%,伪造居民身份证的约占20%,伪造其他证件、印章约占30%。
6、容易引发其他犯罪,严重危害经济秩序。利用伪造的证件、印章等,很容易实施其他犯罪活动。例如,2000年至2001年,浙江省永嘉县农民潘建和、潘建锁等人结伙,利用伪造的银行汇票申请书等假票据,先后在山东省诸城市、河南省南阳市和江苏省新沂市等地流窜作案三起,共诈骗银行资金近70万元,且全部得逞。
二、伪造证件、印章类犯罪猖獗的主要原因
1、高额利润的强烈刺激是一些违法犯罪分子造假的内在动力。伪造证件、印章投资小,收益高,造假的成本少则几元多则十几元,一本假证就可以赚取十倍甚至几十倍的利润。比如,一套假学历文凭可卖四、五百元,甚至上千元,一个假的居民身份证售价在一百元至三百元不等。这种一本万利的“生意”驱使着一些犯罪分子以身试法,虽屡遭打击,仍铤而走险。
2、大量的违法需求是造假者违法犯罪的外在诱因。当前,随着人才交流的日益频繁,许多用人单位通过人才市场招聘员工。因此,各种证件、证明、印章在求职、入伍、考试、计划生育等方面的作用便越来越显得重要。一些不具备资格或者条件欠缺而又试图通过走捷径达到不正当目的者,其目光自然就盯上了假文凭、假证件、假证明、假印章,就如同市场经济在开放搞活的初期阶段,假冒伪劣商品由于存在较大的市场需求而四处泛滥一样,买卖双方的互利性,是当前伪造公文、证件类犯罪泛滥的客观原因。
3、科技手段的应用,给造假犯罪行为添加了催化剂。利用电子技术印制、伪造的假公文、假证件、假印章“质量高”、“效果好”、“速度快”,特别在人才招聘市场上,一般很难被发现破绽。科技手段的利用,使得造假者得心应手,用假者毫无顾忌。
三、遏制伪造证件、印章类犯罪的建议和对策
伪造证件、印章类犯罪,严重危害了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团体的声誉,对我国的社会管理秩序起到了无法估量的破坏作用;而被称为城市“牛皮癣”的“野广告”,也早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一大公害。因此,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和根治这类犯罪行为。
1、加大对造假者的打击力度。要严惩造假者,斩断犯罪的源头。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联手管理,常抓不懈。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较轻的也要及时予以严厉处罚,并采取没收作案工具、吊销营业执照、捣毁犯罪窝点等手段,剥夺其再次造假的条件。
2、严格审查和管理,切断用假途径。一方面,对使用伪造的公文、印章、证件、证明等进行犯罪活动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对涉及国家公务活动而用假者或者利用假文凭、假档案等达到入党、晋升、招工目的的,一律给予行政处罚。对干部的学历教育、在职教育要采取预先申报、组织跟踪等管理制度,对使用假文凭、假学历者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加强对刻字、复印等特种行业的管理和监督。在提高公文印章防伪技术的同时,要加强管理,严防非法刻印、制章,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及时报道典型案例,介绍防伪辩别技术,提高公民识伪辨假的能力。
4、加快立法,使行政执法活动有法可依。据了解,我国部分城市在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以后,制假广告乃至制假行为明显得到了有效的遏制。此外,行政管理部门也要为合法的广告发布提供必要的途径和场所,将户外广告纳入规范化管理,阻止非法广告继续传播。作者单位: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倪雷 李泉
近年来,伪造证件、印章类犯罪逐年上升。据苏北某市法院的统计,自2000年以来,共审理此类案件76件101人,其中2000年判决6件8人,2001年判决17件20人,2002年判决22件24人,2003年判决31件48人。案件性质多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诈骗罪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当前,这类犯罪平均每年以20%的速度逐年上升,且犯罪情节不断变化,作案手段日益更新,具有极大的欺骗性和危害性,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影响了社会稳定,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1、犯罪职业化程度高,多数犯罪嫌疑人以此为主业,有的制作几十本甚至上百本各种各样的证件谋取暴利。大多数以“野广告”或者发送名片的形式,在公共场所四处张贴“办证”广告,然后等待需要假证者上门联系。
2、共同犯罪形式较为突出,且已形成分工负责的犯罪网络。据统计,此类犯罪中共同犯罪的约占三分之一左右。犯罪活动通常由多人组成团伙,且分工明确,配合默契,共同完成。团伙成员中有专门贴广告招揽“客户”的,有负责联络、洽谈和收款的,有具体制作假印章、假证件的,形成了接假、造假、售假的“一条龙”服务。为逃避打击,团伙成员作案时以电话联系为主,一般证不随身,人证分离。
3、犯罪分子流动性大,造假窝点多在外地。这样可以避免买假者与造假者直接见面、交易,一旦成员中有人落网,幕后操纵者很容易逃之夭夭。同时,跨地区造假活动,使一些伪造的证件、印章、公文等难以被及时查验,使用者容易蒙混过关。
4、造假手段高科技化,“产品”真假难辩。犯罪分子为了保持和拓展其“产品”市场,造假工具已由手工制作逐步转向采用电脑打印、扫描和自动刻印等高新技术设备,有的假证件、假印章能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有时连专业人士也难以辩别真伪。某市一名乡镇工作人员,利用伪造的一套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手续,不仅堂而皇之地办理了工作调动,当上公务员,还被选上人大代表,直至被群众检举才案发。
5、造假行为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假“货”无所不有。只要有需求、有销路,犯罪分子就可以“按需造假”。大到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小到文凭、成绩报告单,甚至连避孕节育证明都能造假。统计数字表明,在此类犯罪中,伪造文凭及学历证明、成绩报告单的占约50%,伪造居民身份证的约占20%,伪造其他证件、印章约占30%。
6、容易引发其他犯罪,严重危害经济秩序。利用伪造的证件、印章等,很容易实施其他犯罪活动。例如,2000年至2001年,浙江省永嘉县农民潘建和、潘建锁等人结伙,利用伪造的银行汇票申请书等假票据,先后在山东省诸城市、河南省南阳市和江苏省新沂市等地流窜作案三起,共诈骗银行资金近70万元,且全部得逞。
二、伪造证件、印章类犯罪猖獗的主要原因
1、高额利润的强烈刺激是一些违法犯罪分子造假的内在动力。伪造证件、印章投资小,收益高,造假的成本少则几元多则十几元,一本假证就可以赚取十倍甚至几十倍的利润。比如,一套假学历文凭可卖四、五百元,甚至上千元,一个假的居民身份证售价在一百元至三百元不等。这种一本万利的“生意”驱使着一些犯罪分子以身试法,虽屡遭打击,仍铤而走险。
2、大量的违法需求是造假者违法犯罪的外在诱因。当前,随着人才交流的日益频繁,许多用人单位通过人才市场招聘员工。因此,各种证件、证明、印章在求职、入伍、考试、计划生育等方面的作用便越来越显得重要。一些不具备资格或者条件欠缺而又试图通过走捷径达到不正当目的者,其目光自然就盯上了假文凭、假证件、假证明、假印章,就如同市场经济在开放搞活的初期阶段,假冒伪劣商品由于存在较大的市场需求而四处泛滥一样,买卖双方的互利性,是当前伪造公文、证件类犯罪泛滥的客观原因。
3、科技手段的应用,给造假犯罪行为添加了催化剂。利用电子技术印制、伪造的假公文、假证件、假印章“质量高”、“效果好”、“速度快”,特别在人才招聘市场上,一般很难被发现破绽。科技手段的利用,使得造假者得心应手,用假者毫无顾忌。
三、遏制伪造证件、印章类犯罪的建议和对策
伪造证件、印章类犯罪,严重危害了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团体的声誉,对我国的社会管理秩序起到了无法估量的破坏作用;而被称为城市“牛皮癣”的“野广告”,也早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一大公害。因此,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和根治这类犯罪行为。
1、加大对造假者的打击力度。要严惩造假者,斩断犯罪的源头。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联手管理,常抓不懈。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较轻的也要及时予以严厉处罚,并采取没收作案工具、吊销营业执照、捣毁犯罪窝点等手段,剥夺其再次造假的条件。
2、严格审查和管理,切断用假途径。一方面,对使用伪造的公文、印章、证件、证明等进行犯罪活动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对涉及国家公务活动而用假者或者利用假文凭、假档案等达到入党、晋升、招工目的的,一律给予行政处罚。对干部的学历教育、在职教育要采取预先申报、组织跟踪等管理制度,对使用假文凭、假学历者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加强对刻字、复印等特种行业的管理和监督。在提高公文印章防伪技术的同时,要加强管理,严防非法刻印、制章,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及时报道典型案例,介绍防伪辩别技术,提高公民识伪辨假的能力。
4、加快立法,使行政执法活动有法可依。据了解,我国部分城市在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以后,制假广告乃至制假行为明显得到了有效的遏制。此外,行政管理部门也要为合法的广告发布提供必要的途径和场所,将户外广告纳入规范化管理,阻止非法广告继续传播。作者单位: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倪雷 李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