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婚内强奸,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妻子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1]婚内强奸作为一个客观事实的存在,刑法学界对其性质,成因,是否入罪,救济等方面说法不一,抛开其否定入罪化的观点,在这里笔者仅从立法上论述关于婚内强奸行为的入罪状态,从其入罪化的可行性,从而提出立法上的设想。
【关键词】:婚内强奸;入罪化;可行性
一、婚内强奸行为入罪化的可行性
随着人权观念的深入与依法治国理念的发展,现实中妇女通过公力救济,请求对婚内强奸行为的违法性追究和已婚妇女受侵害法益的保护的案例的增加可以看出,在我国婚内强奸不仅是作为一种客观事实存在,而且是较普遍的存在。然而,囿于传统观念对婚姻家庭关系中性暴力的掩饰,社会对夫妻性暴力的漠视态度,无不反映了不同区域人们对婚内强奸事实存在的无奈以及法律的缺陷,使得婚内强制性行为难以从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 由此也引起了刑法学界对婚内强奸这一特殊性质的行为的关注与讨论。婚内强奸的入罪化,笔者认为,包括广义的入罪化和狭义的入罪化,广义的入罪化指一切与婚内强奸行为有关的犯罪行为,由于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可能构成刑法上规定的他罪,只是将婚内强奸行为作为他罪量刑的加重考虑情形,忽视了婚内强奸行为的侵害的主导性作用。在这里笔者仅从狭义的婚内强奸的入罪化即仅指婚内强奸行为的侵害性的主导作用将婚内强奸行为入罪化的角度论述。
(一)已婚妇女权益保护的历史演变
婚内强奸行为作为一种客观事实自古在就存在在。中国古代夫权社会,由于男耕女织自然经济的发展,男女间的生理特点的不同也决定着妇女在家庭经济方面处于弱势地位,从而出现妻子没有人性法律地位,只是丈夫的附属或财产的习惯。[2]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与妻子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妇女的权益的保护并未受到重视。《仪礼.昏义》中:“婚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示宗庙,下以继后世也。”说明以联姻的方式巩固家族关系和生育后代是古代妇女存在的价值。受儒家文化的影响,“三从四德,”“夫为妻纲”的社会观念贯穿于整个中国封建时期
【关键词】:婚内强奸;入罪化;可行性
一、婚内强奸行为入罪化的可行性
随着人权观念的深入与依法治国理念的发展,现实中妇女通过公力救济,请求对婚内强奸行为的违法性追究和已婚妇女受侵害法益的保护的案例的增加可以看出,在我国婚内强奸不仅是作为一种客观事实存在,而且是较普遍的存在。然而,囿于传统观念对婚姻家庭关系中性暴力的掩饰,社会对夫妻性暴力的漠视态度,无不反映了不同区域人们对婚内强奸事实存在的无奈以及法律的缺陷,使得婚内强制性行为难以从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 由此也引起了刑法学界对婚内强奸这一特殊性质的行为的关注与讨论。婚内强奸的入罪化,笔者认为,包括广义的入罪化和狭义的入罪化,广义的入罪化指一切与婚内强奸行为有关的犯罪行为,由于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可能构成刑法上规定的他罪,只是将婚内强奸行为作为他罪量刑的加重考虑情形,忽视了婚内强奸行为的侵害的主导性作用。在这里笔者仅从狭义的婚内强奸的入罪化即仅指婚内强奸行为的侵害性的主导作用将婚内强奸行为入罪化的角度论述。
(一)已婚妇女权益保护的历史演变
婚内强奸行为作为一种客观事实自古在就存在在。中国古代夫权社会,由于男耕女织自然经济的发展,男女间的生理特点的不同也决定着妇女在家庭经济方面处于弱势地位,从而出现妻子没有人性法律地位,只是丈夫的附属或财产的习惯。[2]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与妻子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妇女的权益的保护并未受到重视。《仪礼.昏义》中:“婚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示宗庙,下以继后世也。”说明以联姻的方式巩固家族关系和生育后代是古代妇女存在的价值。受儒家文化的影响,“三从四德,”“夫为妻纲”的社会观念贯穿于整个中国封建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