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辩诉交易的定义和主要特点
诉辩交易制度作为一个刑事诉讼程序在部分国家存在,以美国的刑事诉讼法律中的规定为典型。根据美国BLACK’S LAW DICTIONARY的解释,诉辩交易其含义是指在检察官签署控诉书之前,作为国家代表的检察官可以同作为被告代表的辩护人就被告是否有罪、所受刑罚的轻重进行交易,达成一个双方都满意的协议,这种协议很容易得到法庭的许可。这种“交易”从表面上看,类似于商人与商人之间做买卖时的“讨价还价”(bargain),如被告在承认有罪或某些重要证人愿意提供重要证据时,可以获得检察官处以较轻刑罚甚至免除刑罚的建议;检察官也可以根据自己所掌握的控诉证据来向被告进行“讨价还价”,其中不排除在其认为控诉证据充分时拒绝给予被告任何“回价”即拒绝交易的可能性。从法律词典的这段权威性解释不难看出,诉辩交易最大的特点就是体现了控辩双方的能动性,赋予了控辩双方一定的选择权即“自治权”。如被告在承认有罪的前提下,通常可以获得较轻的刑罚处罚(检察官建议,法庭乐意许可)。而被告是否承认“有罪”,这本身就是被告的一种主动选择;检察官是否接受或是否主动给予较轻的刑罚本身也是检察官的主动选择,如检察官掌握的证据有限,尚不能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程度,那么他可以选择以较轻的罪名让被告受到惩罚。
另外,辩诉交易在司法实践中还具有如下特点:首先是结案快,大大节省了司法资源;其次是效率高,是短时间解决案件严重积压问题的良好方式;在没有增加法官、检察官数量的情况下迅速解决了大量的刑事案件;最后,有利于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公众正义的实现。
二、我国借鉴辩诉交易制度的现实可行性
辩诉交易制度自产生以来,一直饱受人们非议,有人认为辩诉交易制度损害了社会公正,不利于惩罚犯罪;但许多人相信,实行辩诉交易也是被告人的一种权利,必须赋予被告人。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应当提起公诉,因此,我国至今也未实行辩诉交易。但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不断改革,为我国借鉴辩诉交易制度创造了现实可行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辩护与代理制度已经初步形成框架。由于被告人和被害人自身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总体上难以适应辩诉交易的需要,因此,从制度上保证被告人和被害人具备进行辩诉交易的条件就是推行辩诉交易所必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起诉阶段就可以聘请律师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公民担任辩护人。特别是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为被追诉方从事辩诉交易行为提供了直接的帮助。而被害人在起诉阶段也可以聘请代理人,帮助自己进行有关诉讼行为。当然,就对被害人实施法律援助而言,目前制度仍然存在缺陷,但是,这种制度上的完善并不是不可克服的障碍。
第二、人们观念的改变为辩诉交易制度的推行提供了观念基础。这里与辩诉交易制度推行有关的观念基础主要有两个:一是资源观念;一是公正观念。就前者而言,中国人已经逐渐改变了“中国地大物博”的概念。相反“中国人口众多,资源奇缺”已经逐渐深入人心。在这种背景下,充分体现诉讼经济价值的辩诉交易制度应该能够为人们接受。就后者来说,人们的公正观念有了两方面的变化:一是理想公正观向现实公正的变化。二是效率作为正义的第二含义,在人们心中的地位已越来越高。这使得人们在放弃传统的绝对正义观的基本上,能够较为科学地看待相对正义问题,从而接受某种情况下的第二种正义。因此,辩诉交易制度的移植并非立法者的大笔一挥,而是在制度背后的观念发生相应变化的情况下得以完成。
三、我国实行辩诉交易制度的实践
2000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两群人互殴。被害人王玉杰小腿骨折、脾脏破裂。犯罪嫌疑人孟广虎承认,因车辆争道,孟自己和王玉杰等数人发生争吵,孟觉势单力薄,打电话叫来五六个人,最后发生互殴。案发15个月公安机关没能抓到孟广虎同案的其他人。公诉机关牡丹江市铁路检察院欲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孟广虎。辩护人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公诉机关则认为:追逃需要大量时间及人力物力,而且由于本案是多人混战造成的后果,证据收集也将困难重重。
面对证据收集困难或办案成本高昂的刑事案件,控辩双方意见严重分歧。为解决问题,公诉方建议辩方同意采用案件管辖法院准备试用的诉辩交易方式审理本案。辩护人征得孟广虎的同意,向公诉机关提出了诉辩交易申请。经双方协商:辩方同意认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责任;控方同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协议达成后,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了诉辩交易申请,请求法院对双方达成的诉辩交易予以确认。牡丹江市铁路运输法院收到申请,对诉辩交易程序进行严格审查后,决定受理。开庭前,合议庭组织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就附带民事赔偿进行庭前调解,达成赔偿人民币4万元的协议。这是国内第一例试用诉辩交易方式审理的刑事案件。那么,我国在刑事诉讼中能否实行辩诉交易呢?笔者认为: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逐步完善
诉辩交易制度作为一个刑事诉讼程序在部分国家存在,以美国的刑事诉讼法律中的规定为典型。根据美国BLACK’S LAW DICTIONARY的解释,诉辩交易其含义是指在检察官签署控诉书之前,作为国家代表的检察官可以同作为被告代表的辩护人就被告是否有罪、所受刑罚的轻重进行交易,达成一个双方都满意的协议,这种协议很容易得到法庭的许可。这种“交易”从表面上看,类似于商人与商人之间做买卖时的“讨价还价”(bargain),如被告在承认有罪或某些重要证人愿意提供重要证据时,可以获得检察官处以较轻刑罚甚至免除刑罚的建议;检察官也可以根据自己所掌握的控诉证据来向被告进行“讨价还价”,其中不排除在其认为控诉证据充分时拒绝给予被告任何“回价”即拒绝交易的可能性。从法律词典的这段权威性解释不难看出,诉辩交易最大的特点就是体现了控辩双方的能动性,赋予了控辩双方一定的选择权即“自治权”。如被告在承认有罪的前提下,通常可以获得较轻的刑罚处罚(检察官建议,法庭乐意许可)。而被告是否承认“有罪”,这本身就是被告的一种主动选择;检察官是否接受或是否主动给予较轻的刑罚本身也是检察官的主动选择,如检察官掌握的证据有限,尚不能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程度,那么他可以选择以较轻的罪名让被告受到惩罚。
另外,辩诉交易在司法实践中还具有如下特点:首先是结案快,大大节省了司法资源;其次是效率高,是短时间解决案件严重积压问题的良好方式;在没有增加法官、检察官数量的情况下迅速解决了大量的刑事案件;最后,有利于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公众正义的实现。
二、我国借鉴辩诉交易制度的现实可行性
辩诉交易制度自产生以来,一直饱受人们非议,有人认为辩诉交易制度损害了社会公正,不利于惩罚犯罪;但许多人相信,实行辩诉交易也是被告人的一种权利,必须赋予被告人。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应当提起公诉,因此,我国至今也未实行辩诉交易。但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不断改革,为我国借鉴辩诉交易制度创造了现实可行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辩护与代理制度已经初步形成框架。由于被告人和被害人自身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总体上难以适应辩诉交易的需要,因此,从制度上保证被告人和被害人具备进行辩诉交易的条件就是推行辩诉交易所必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起诉阶段就可以聘请律师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公民担任辩护人。特别是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为被追诉方从事辩诉交易行为提供了直接的帮助。而被害人在起诉阶段也可以聘请代理人,帮助自己进行有关诉讼行为。当然,就对被害人实施法律援助而言,目前制度仍然存在缺陷,但是,这种制度上的完善并不是不可克服的障碍。
第二、人们观念的改变为辩诉交易制度的推行提供了观念基础。这里与辩诉交易制度推行有关的观念基础主要有两个:一是资源观念;一是公正观念。就前者而言,中国人已经逐渐改变了“中国地大物博”的概念。相反“中国人口众多,资源奇缺”已经逐渐深入人心。在这种背景下,充分体现诉讼经济价值的辩诉交易制度应该能够为人们接受。就后者来说,人们的公正观念有了两方面的变化:一是理想公正观向现实公正的变化。二是效率作为正义的第二含义,在人们心中的地位已越来越高。这使得人们在放弃传统的绝对正义观的基本上,能够较为科学地看待相对正义问题,从而接受某种情况下的第二种正义。因此,辩诉交易制度的移植并非立法者的大笔一挥,而是在制度背后的观念发生相应变化的情况下得以完成。
三、我国实行辩诉交易制度的实践
2000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两群人互殴。被害人王玉杰小腿骨折、脾脏破裂。犯罪嫌疑人孟广虎承认,因车辆争道,孟自己和王玉杰等数人发生争吵,孟觉势单力薄,打电话叫来五六个人,最后发生互殴。案发15个月公安机关没能抓到孟广虎同案的其他人。公诉机关牡丹江市铁路检察院欲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孟广虎。辩护人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公诉机关则认为:追逃需要大量时间及人力物力,而且由于本案是多人混战造成的后果,证据收集也将困难重重。
面对证据收集困难或办案成本高昂的刑事案件,控辩双方意见严重分歧。为解决问题,公诉方建议辩方同意采用案件管辖法院准备试用的诉辩交易方式审理本案。辩护人征得孟广虎的同意,向公诉机关提出了诉辩交易申请。经双方协商:辩方同意认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责任;控方同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协议达成后,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了诉辩交易申请,请求法院对双方达成的诉辩交易予以确认。牡丹江市铁路运输法院收到申请,对诉辩交易程序进行严格审查后,决定受理。开庭前,合议庭组织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就附带民事赔偿进行庭前调解,达成赔偿人民币4万元的协议。这是国内第一例试用诉辩交易方式审理的刑事案件。那么,我国在刑事诉讼中能否实行辩诉交易呢?笔者认为: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