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和七十八条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主体、条件、审理方式和扣押财产的机关作出了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并审理因被告人的同一犯罪行为而同时引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一方面不仅可以全面地查明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罪行是否造成了物质损失、损失的程度等,另一方面,通过一个诉讼程序,合并审理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彼此密切相关的刑事、民事两种案件,还可以使司法机关避免刑事、民事分别审理时所必然产生的调查和审理上的重复,从而大大的节省人力和时间。从司法实践来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一制度不仅降低了司法成本,而且提高了办案效率,但是也存在不足的地方。
据笔者了解,各地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部分是判决的多,执行的少。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即没有执行条件,无法执行;二是有执行条件,但是由于丧失了时机,导致无法执行。没有执行条件无法执行的不再赘述,在这里主要谈谈有执行条件而无法执行的情况。
大家都知道,除了可以通过赔偿达到从轻处理的一般的侵犯财产案件和人生伤害案件的被告人愿意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以求得从轻处罚的案件外,其它刑事案件,因为被告人知道即使赔偿再好也不能够求得较轻的刑罚的处罚,因此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几乎没有,即使有赔偿能力的也都想尽办法逃避赔偿。按照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民事案件由法院管辖。最先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只能立案侦查刑事案件,无权扣押被告人的财产,无权对案件的民事部分进行处理。因此,除了那种被害人由于受到严重伤害急需治疗费用的案件公安机关采取暂扣的方式向被告人收取一定的治疗费用外,对于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遭受的财产方面的损失和人身损害赔偿等,一般采取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则来处理的,即民事部分由被害人自己举证,对民事部分所需证据公安机关一般不会主动去搜集,当然就更谈不上为被害人追偿损失了。而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一件刑事案件,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到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至少可以有三个多月的时间,对于那些有赔偿能力而不愿意赔偿损失的被告人而言,他们完全有足够的时间将自己的财产转移、隐匿甚至变更以规避法律的制裁,再加上法院是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来掌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意思就是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部分要么等刑事部分解决后再立案审理,要么就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处理,不会在刑事案件没有处理之前就将民事部分立案进行处理的。这样等到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时,即使是有执行条件的被告人可能已经变成没有执行条件了。实际上就变成了一个受到较轻伤害或者较小损失的案件,被害人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等方式为自己挽回损失,而受到较大损失和较重伤害的被害人却因为不能及时保全财产反而无法得到赔偿。这样的结果虽然不是立法的本意,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是客观存在的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来加以解决:
1、对于一般的侵犯财产案件和人生伤害案件,或者被告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仍然按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和先刑后民的原则来处理。
2、对于凡是被害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由最先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刑事案件的同时,对被告人财物进行扣押,然后将扣押的财物随案移送,交由法院判决时处理。
3、对于给被害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生严重伤害,或者被告人有转移、隐匿甚至变更财产迹象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事部分按照管辖规定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外,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同时,被害人可以就民事部分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立案,并且根据被害人的要求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待刑事案件移送至法院后,再将所立民事案件交由刑事审判庭对案件的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合并进行审理。(作者单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中国法院网
陈晓辉
据笔者了解,各地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部分是判决的多,执行的少。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即没有执行条件,无法执行;二是有执行条件,但是由于丧失了时机,导致无法执行。没有执行条件无法执行的不再赘述,在这里主要谈谈有执行条件而无法执行的情况。
大家都知道,除了可以通过赔偿达到从轻处理的一般的侵犯财产案件和人生伤害案件的被告人愿意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以求得从轻处罚的案件外,其它刑事案件,因为被告人知道即使赔偿再好也不能够求得较轻的刑罚的处罚,因此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几乎没有,即使有赔偿能力的也都想尽办法逃避赔偿。按照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民事案件由法院管辖。最先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只能立案侦查刑事案件,无权扣押被告人的财产,无权对案件的民事部分进行处理。因此,除了那种被害人由于受到严重伤害急需治疗费用的案件公安机关采取暂扣的方式向被告人收取一定的治疗费用外,对于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遭受的财产方面的损失和人身损害赔偿等,一般采取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则来处理的,即民事部分由被害人自己举证,对民事部分所需证据公安机关一般不会主动去搜集,当然就更谈不上为被害人追偿损失了。而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一件刑事案件,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到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至少可以有三个多月的时间,对于那些有赔偿能力而不愿意赔偿损失的被告人而言,他们完全有足够的时间将自己的财产转移、隐匿甚至变更以规避法律的制裁,再加上法院是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来掌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意思就是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部分要么等刑事部分解决后再立案审理,要么就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处理,不会在刑事案件没有处理之前就将民事部分立案进行处理的。这样等到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时,即使是有执行条件的被告人可能已经变成没有执行条件了。实际上就变成了一个受到较轻伤害或者较小损失的案件,被害人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等方式为自己挽回损失,而受到较大损失和较重伤害的被害人却因为不能及时保全财产反而无法得到赔偿。这样的结果虽然不是立法的本意,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是客观存在的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来加以解决:
1、对于一般的侵犯财产案件和人生伤害案件,或者被告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仍然按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和先刑后民的原则来处理。
2、对于凡是被害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由最先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刑事案件的同时,对被告人财物进行扣押,然后将扣押的财物随案移送,交由法院判决时处理。
3、对于给被害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生严重伤害,或者被告人有转移、隐匿甚至变更财产迹象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事部分按照管辖规定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外,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同时,被害人可以就民事部分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立案,并且根据被害人的要求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待刑事案件移送至法院后,再将所立民事案件交由刑事审判庭对案件的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合并进行审理。(作者单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中国法院网
陈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