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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我国刑事侦查工作改革路径之微探

【摘 要】2012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二次大修,也取得了诸多成就,其中对侦查部分修改的亮点集中体现在改革侦查程序、健全刑事强制措施和完善辩护制度、扩大法律援助适用范围等,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诉讼的辩护人身份,推动了侦查制度的诉讼化进程,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困难重重、问题不断,侦查中心主义的刑事司法现状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对侦查权的控制显得薄弱,辩护权的实质效果不明显,这一切既有实施运行中的人为因素等影响也有更为深刻的体制因素制约。本文从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侦辩关系实务现状入手,分析我国实践中刑事侦查存在的侦查中心主义弊端,在深入研究分析成因的基础上,对我国刑事侦查工作改革路径提出建议:一、更新侦查观念,树立审判中心主义的思想意识;二、深入进行体制改革,健全相关机制,尽快完成体制转型;三、改革侦、诉、辩、裁关系,形成科学的、体现刑事诉讼本质的三方四级构造关系;四、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
【关键词】侦辩关系 侦查权  侦查中心主义  审判中心主义 体制改革
三方四级构造
证据裁判原则

 言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1款之规定“‘侦查’一词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基础性、独立性的诉讼阶段,对后续提起公诉与审判阶段具有重要意义。
但侦查程序的启动与运行极易侵犯公民个人权利与自由,侦查权的行政权属性必然要求其要受到制约和监督,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侦查权的控制几乎为零,主要的还是依靠侦查机构内部的自律性自我监督,而孟德斯鸠曾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种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英国著名历史学家阿克顿则把它概括为一个权力定律,即著名的“阿克顿定律”:“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我国虽然经过两次对刑事诉讼法的大修,但对侦查程序始终处于小修小补的阶段,未改变侦查权力运行的封闭性和高度自治性特点,司法实践中仍大量存在“超期羁押”、“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疑罪从挂”等侦查阶段非正常现象,我国刑事司法仍然奉行的是侦查中心主义,侦查结论直接影响最终的裁判结果。而侦查权缺乏强有力的控制,将很有可能导致整个侦查程序畸形,演变成为“行政治罪程序”,而被追诉者容易沦落为诉讼客体,其辩护律师虽然可以名义上提供辩护,但实质效果不明显,侦辩关系严重失衡,辩方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因为,“控诉人如果成为法官,就需要上帝作为律师” 。我国侦查程序不合理的体制及相关制度设计迫切需要得到改变。
近年来司法改革的力度不断加强,完成向审判中心主义的转型逐渐得到了公民的普遍认可,而刑事侦查工作的改革更是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是保障程序正义的基础环节,笔者结合侦辩关系实务经验,对我国的刑事侦查工作改革提出相关建议,期待通过本文的研究,对我国刑事侦查的理论与实践发展有所裨益。
如果将刑事诉讼看作是国家对公民个人发起的一场战争,那么侦查便是这场战争的开端,刑事诉讼法就是阐明战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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