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是一个国家关于规范国家机关追诉犯罪、保护人权的基本法律。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然涉及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因而研究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互动关系,对如何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2004年5月15日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和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联合召开了“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研讨会”,宪法学界与刑事诉讼法学界以及律师界的40余名代表参加了这次会议。会议围绕加强人权保护,推进宪法修正案的贯彻及刑事诉讼制度民主化与法治化进程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讨,现将与会学者观点撷要刊发。
■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保障权利和控制权力
与会学者认为,在各部门法中,刑事诉讼法是与宪法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律之一。北京大学法学院汪建成教授认为,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存在天然联系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刑事诉讼涉及每个人关注的生命和自由,而这两个权利是其他权利的基础;二是刑事诉讼代表国家专门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其边界问题也是宪法所关注的问题;三是刑事诉讼中存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直接对话,两者关系如何也是宪法所研究的问题;四是我国参加的一些国际公约有大量刑事诉讼法方面的规定,对公约中的义务如何承担是转化适用还是直接适用与宪法密切相关。
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千帆教授提出,刑事诉讼中长期以来存在一些问题如超期羁押、有罪推定、刑讯逼供等必然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两者常常被割裂。刑事诉讼法的某些基本原则也应是宪法中的基本原则。目前我国宪法对经济体制条款的规定随时代变迁而不断修改,而具有永恒价值的保障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却没有规定。概而言之,刑事诉讼法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的规定应由对经济自由的规定转向对人身自由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具有实质意义的权利应该被上升为宪法权利,以使两者在很大程度上融为一体。
在宪法指导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问题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胡锦光教授认为,宪法具有控制、规范和保障三大价值,它们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的设计和完善上的顺序应是:首先,以控制价值优先。宪法设计的权力分工和权力分离原则体现于刑事诉讼法中,体现了对权力进行控制的基本认识。刑事诉讼法对公权力有无完整规范,也体现其宪法精神。其次,在规范层面上,刑事诉讼的一审、二审程序规定如何,直接影响到判决稳定性,这些都与法治精神密切相关。最后,宪法所确立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刑事诉讼法作为主要的部门法必须进行保障,而宪法自身也应有其保障功能,有相应的完善的宪法救济渠道才不至于让宪法权利形同虚设。
■刑事诉讼法原则宪法化:从实然到应然的跨越
刑事诉讼法原则的宪法化对立法、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而为什么要把刑事诉讼法原则规定到宪法中、哪些原则可以规定到宪法中、规定的合理界限又在哪里,也是学者们讨论的焦点话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王敏远研究员认为,刑事诉讼法原则的宪法化指在诉讼体制架构和人权保障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无罪推定、司法独立和避免双重危险等基本原则的宪法化;刑事诉讼法原则宪法化表现出对权利保障和职权机关的权力行使的制约和规范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刑事诉讼法原则宪法化要依赖国民的条件(全民的基本意识)和立法者的条件。而对于刑事诉讼法原则的宪法化本身是发展和完善的,而不是现有的原则,因而面临着立、改、废三项任务。也有与会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原则宪法化主要是解决从应然到实然的问题,完善的宪法应该具有宪法保障性条款规定,使每个权利包含实体性和保障性(诉权)两方面,保障宪法权利的可救济性,这些具有宪法性权利的刑事诉讼法原则才能真正得到实现。
■人权保障原则与刑事诉讼的完善:权利上升与规范落实
今年宪法修正案规定的人权保障原则得到社会各界一致肯定。在人权入宪对刑事诉讼法修订的影响问题上,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谢鹏程研究员认为,宪法确立的人权保障原则对刑事诉讼法修订意义重大但作用有限。说其重大,在于刑事诉讼法不仅要增设人权保障原则,而且要通过一系列程序改革完善和加强人权保障机制。说其有限,在于保障人权原则只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多项原则之一,而人权保障的程度与控制犯罪的能力是成正比的。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程序的改革要把追求实效放在首位,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务必立足于国情,着眼于现实,突出可操作性。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程序的改革要抓住关键环节,解决关键问题。例如,扩大律师的权利,更好地发挥以权利制约权力机制的功能;扩大检察监督的范围,增加检察监督的手段;扩大普通公民参与检察和审判的范围,完善有关程序,加强司法的民主化和社会化,实现司法参与的大众化;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集中司法资源解决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制定具体明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根本上消除采用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手段取证的动力,等等。
中国政法大学杨宇冠教授认为,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具有保护人权的共同任务,刑事诉讼法主要保护一些重要的如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和隐私权等基本人权。可以说,刑事诉讼法最集中地体现了和执行了宪法保障人权的规定。“正当法律程序”是保障人权的重要的宪法理念。虽然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原则中体现了正当法律程序中的一些因素,但在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却没有正当程序的字样,而在我国于2003年12月10日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序言中明确规定:“承认在刑事诉讼和判决财产权的民事或者行政诉讼程序中遵守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原则。”因此,目前我们还需要完善正当程序的宪法条款,避免在刑事司法协助中处于被动地位。
■宪法修改与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生命权和诉权的问题
作为与宪法联系密切的部门法,一方面,刑事诉讼法有义务使宪法保障人权原则具体化;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活动涉及到关联人权保障的问题也急需得到宪法的支持。因此,在这次会议上生命权和诉权的问题成为与会学者讨论的热点议题。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马岭教授提出,生命权内涵包括享有生命即狭义上的活着的权利和享受生命即广义上的追求生命质量的权利,如人格权、健康权、劳动权、教育权、环境权等。生命权为其他宪法权利提供依托,是其他部门法保护生命权的基础,并且是形成保护生命权的法律体系的前提。生命权入宪的意义,不仅在于宪法人权保障体系的科学性,更在于表达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诉权是内涵丰富和结构复杂的包含同类权利群的抽象概括,从其重要性来看,诉权是公民其他所有权利不能有效实现而请求国家司法机关公正裁决并予以保护的救济权,是保障接近正义、接近法院、接近法院裁判的权利,诉权应该成为一项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从其抽象性来看,诉权包括起诉、应诉、反诉、上诉、再审请求权等一系列权利,诉权的容纳量大和厚度丰富,也足以令诉权成为一项宪法权利。马岭教授认为,从诉权与生命权两者的关系来看,对所有权利保障的诉权对第一人权生命权的保障具有格外重要的意义,非经法律程序,不能剥夺任何人的生命,就是通过诉权对生命权进行保障的方式。但是我国宪法中没有规定诉权和生命权,其中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权对诉权有一定的体现,而生命权只是体现在部门法中,这些还很不完整,很不规范的规定给立法、执法带来困难,也不利于违宪审查制度的确立。北京大学法学院汪建成教授也认为,根据权利的表现形式和重要程度,权利分为基本权利和通常权利,而凡属公民基本权利的权利都应该规定在宪法中。例如,对于生命权、公民的自由权、财产权以及人的尊严等基本权利,可以上升为宪法权利。可以在宪法中规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公民的生命,剥夺和限制公民的自由;或未经司法程序,任何人的财产不得被剥夺、搜查和扣押,等等。
此外,还有与会学者提出宪法中辩护权应属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的问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李忠认为,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对辩护权的规定,是作为一项原则看待,而并没有规定在公民基本权利中。辩护权具有宪法权利的两个重要特点:一是防御性,二是基本需要性。确立辩护权是一项重要宪法权利,对转变人们观念、完善宪法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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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15日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和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联合召开了“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研讨会”,宪法学界与刑事诉讼法学界以及律师界的40余名代表参加了这次会议。会议围绕加强人权保护,推进宪法修正案的贯彻及刑事诉讼制度民主化与法治化进程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讨,现将与会学者观点撷要刊发。
■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保障权利和控制权力
与会学者认为,在各部门法中,刑事诉讼法是与宪法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律之一。北京大学法学院汪建成教授认为,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存在天然联系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刑事诉讼涉及每个人关注的生命和自由,而这两个权利是其他权利的基础;二是刑事诉讼代表国家专门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其边界问题也是宪法所关注的问题;三是刑事诉讼中存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直接对话,两者关系如何也是宪法所研究的问题;四是我国参加的一些国际公约有大量刑事诉讼法方面的规定,对公约中的义务如何承担是转化适用还是直接适用与宪法密切相关。
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千帆教授提出,刑事诉讼中长期以来存在一些问题如超期羁押、有罪推定、刑讯逼供等必然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两者常常被割裂。刑事诉讼法的某些基本原则也应是宪法中的基本原则。目前我国宪法对经济体制条款的规定随时代变迁而不断修改,而具有永恒价值的保障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却没有规定。概而言之,刑事诉讼法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的规定应由对经济自由的规定转向对人身自由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具有实质意义的权利应该被上升为宪法权利,以使两者在很大程度上融为一体。
在宪法指导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问题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胡锦光教授认为,宪法具有控制、规范和保障三大价值,它们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的设计和完善上的顺序应是:首先,以控制价值优先。宪法设计的权力分工和权力分离原则体现于刑事诉讼法中,体现了对权力进行控制的基本认识。刑事诉讼法对公权力有无完整规范,也体现其宪法精神。其次,在规范层面上,刑事诉讼的一审、二审程序规定如何,直接影响到判决稳定性,这些都与法治精神密切相关。最后,宪法所确立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刑事诉讼法作为主要的部门法必须进行保障,而宪法自身也应有其保障功能,有相应的完善的宪法救济渠道才不至于让宪法权利形同虚设。
■刑事诉讼法原则宪法化:从实然到应然的跨越
刑事诉讼法原则的宪法化对立法、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而为什么要把刑事诉讼法原则规定到宪法中、哪些原则可以规定到宪法中、规定的合理界限又在哪里,也是学者们讨论的焦点话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王敏远研究员认为,刑事诉讼法原则的宪法化指在诉讼体制架构和人权保障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无罪推定、司法独立和避免双重危险等基本原则的宪法化;刑事诉讼法原则宪法化表现出对权利保障和职权机关的权力行使的制约和规范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刑事诉讼法原则宪法化要依赖国民的条件(全民的基本意识)和立法者的条件。而对于刑事诉讼法原则的宪法化本身是发展和完善的,而不是现有的原则,因而面临着立、改、废三项任务。也有与会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原则宪法化主要是解决从应然到实然的问题,完善的宪法应该具有宪法保障性条款规定,使每个权利包含实体性和保障性(诉权)两方面,保障宪法权利的可救济性,这些具有宪法性权利的刑事诉讼法原则才能真正得到实现。
■人权保障原则与刑事诉讼的完善:权利上升与规范落实
今年宪法修正案规定的人权保障原则得到社会各界一致肯定。在人权入宪对刑事诉讼法修订的影响问题上,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谢鹏程研究员认为,宪法确立的人权保障原则对刑事诉讼法修订意义重大但作用有限。说其重大,在于刑事诉讼法不仅要增设人权保障原则,而且要通过一系列程序改革完善和加强人权保障机制。说其有限,在于保障人权原则只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多项原则之一,而人权保障的程度与控制犯罪的能力是成正比的。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程序的改革要把追求实效放在首位,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务必立足于国情,着眼于现实,突出可操作性。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程序的改革要抓住关键环节,解决关键问题。例如,扩大律师的权利,更好地发挥以权利制约权力机制的功能;扩大检察监督的范围,增加检察监督的手段;扩大普通公民参与检察和审判的范围,完善有关程序,加强司法的民主化和社会化,实现司法参与的大众化;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集中司法资源解决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制定具体明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根本上消除采用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手段取证的动力,等等。
中国政法大学杨宇冠教授认为,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具有保护人权的共同任务,刑事诉讼法主要保护一些重要的如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和隐私权等基本人权。可以说,刑事诉讼法最集中地体现了和执行了宪法保障人权的规定。“正当法律程序”是保障人权的重要的宪法理念。虽然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原则中体现了正当法律程序中的一些因素,但在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却没有正当程序的字样,而在我国于2003年12月10日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序言中明确规定:“承认在刑事诉讼和判决财产权的民事或者行政诉讼程序中遵守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原则。”因此,目前我们还需要完善正当程序的宪法条款,避免在刑事司法协助中处于被动地位。
■宪法修改与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生命权和诉权的问题
作为与宪法联系密切的部门法,一方面,刑事诉讼法有义务使宪法保障人权原则具体化;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活动涉及到关联人权保障的问题也急需得到宪法的支持。因此,在这次会议上生命权和诉权的问题成为与会学者讨论的热点议题。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马岭教授提出,生命权内涵包括享有生命即狭义上的活着的权利和享受生命即广义上的追求生命质量的权利,如人格权、健康权、劳动权、教育权、环境权等。生命权为其他宪法权利提供依托,是其他部门法保护生命权的基础,并且是形成保护生命权的法律体系的前提。生命权入宪的意义,不仅在于宪法人权保障体系的科学性,更在于表达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诉权是内涵丰富和结构复杂的包含同类权利群的抽象概括,从其重要性来看,诉权是公民其他所有权利不能有效实现而请求国家司法机关公正裁决并予以保护的救济权,是保障接近正义、接近法院、接近法院裁判的权利,诉权应该成为一项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从其抽象性来看,诉权包括起诉、应诉、反诉、上诉、再审请求权等一系列权利,诉权的容纳量大和厚度丰富,也足以令诉权成为一项宪法权利。马岭教授认为,从诉权与生命权两者的关系来看,对所有权利保障的诉权对第一人权生命权的保障具有格外重要的意义,非经法律程序,不能剥夺任何人的生命,就是通过诉权对生命权进行保障的方式。但是我国宪法中没有规定诉权和生命权,其中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权对诉权有一定的体现,而生命权只是体现在部门法中,这些还很不完整,很不规范的规定给立法、执法带来困难,也不利于违宪审查制度的确立。北京大学法学院汪建成教授也认为,根据权利的表现形式和重要程度,权利分为基本权利和通常权利,而凡属公民基本权利的权利都应该规定在宪法中。例如,对于生命权、公民的自由权、财产权以及人的尊严等基本权利,可以上升为宪法权利。可以在宪法中规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公民的生命,剥夺和限制公民的自由;或未经司法程序,任何人的财产不得被剥夺、搜查和扣押,等等。
此外,还有与会学者提出宪法中辩护权应属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的问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李忠认为,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对辩护权的规定,是作为一项原则看待,而并没有规定在公民基本权利中。辩护权具有宪法权利的两个重要特点:一是防御性,二是基本需要性。确立辩护权是一项重要宪法权利,对转变人们观念、完善宪法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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