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铁路的快速发展已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形象简称为中国的高铁时代,铁路的快速发展和安全畅通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物资保障,关系到社会和谐与稳定。西安铁路辖区内的陇海铁路,是通向西北、西南连接欧亚大陆桥的重要交通枢纽,宝成铁路是连接沟通中国西北、西南的第一条铁路干线,成昆铁路原为国防三线建设重点工程,亦是中国铁路主要干线之一,它为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提供了保障,但是另一方面铁路的便捷也为毒品犯罪提供了便利。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西安铁路地区2010年审结各类毒品犯罪案件66件74人,其中运输毒品案件30案35人,非法持有毒品案件36案39人。其主要特点是:涉毒人员的文化程度偏低。74名涉毒人员中有7人为文盲,22人为小学文化程度,32人为初中文化程度,11人为高中文化程度,2人为大学文化程度;犯罪人员大多是无业人员和农民。74名涉毒人员中47人是无业人员,23人为农民;涉毒人员呈年轻化趋势。74名涉毒人员中,80后有26人,占涉毒人员的35.14%,30岁以上40岁以下有22人,占涉毒人员的29.73%;从犯罪对象来看,大部分毒品为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伴有大麻、K粉(氯胺酮)、麻古、摇头丸、三唑仑、吗啡等应有尽有,并且数量有逐渐增大的趋势。其中20克以上,50克以下29案,占涉毒案件总人数的43.94%,50克以上,100克以下的有13案,占涉毒案件的19.7%;100克以上的14案,占涉毒案件的21.21%;犯罪方式较为简单,涉毒人员中大多将毒品简单包装在塑料袋、烟盒或者商品包装袋内,伴有避孕套等特殊物品包装,将毒品放在衣服的隐秘部位,如腋下、裆部、内衣里,随身携带的背包、挎包里进行运输,或者直接放于列车的被褥、枕头下面,体内藏毒的方式仅有一例。涉毒犯罪案件在西安铁路地区愈演愈烈,依法打击涉毒犯罪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针对上述严峻形势,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根据刑事审判工作出现的新规律与新特点,于2010年5月先后派出两个学习考察组,分赴广州、福州、西昌、昆明四地进行学习考察,通过学习考察以及实地调研2010年西安院审理的涉毒案件,并根据审判实践中呈现出的新特点、新情况提出以下具体分析、思考与建议。
一、 西安铁路地区涉毒案件的特点
(一)毒品犯罪多为滇、川、陕、甘铁路运输途中或旅客出站时查获的
在2010年审结的66件毒品犯罪案件中,多为乘坐K166次旅客列车、K1034次旅客列车、K6次旅客列车、K678次旅客列车的旅客和在宝鸡火车站、西安火车站下车出站的旅客。所携带运输毒品的部位多为衣兜、裆部、女性隐私处,有的上车后将毒品放在卧具等隐蔽处,查获的毒犯多为乘警巡视中发现毒品犯罪嫌疑人神色紧张后被抓获归案,同案犯中多为揭发或者供述而归案。
(二)毒品种类不断翻新,呈现多样化趋势
新型毒品体积小、隐蔽性强、携带方便、易服食,更便于小量携带运输与持有,给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带来了困难,而较高科技含量的毒品犯罪对司法机关也提出更高的挑战。原来人们所熟知的毒品主要有鸦片、海洛因,但近年来,在法院审理的各类毒品案件中又涉及到许多其他类型的毒品,如:大麻、冰毒(甲基苯丙胺)、K粉(氯胺酮)、麻古、摇头丸、三唑仑、吗啡等应有尽有,但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仍占据“半壁江山”以上。
(三)涉毒犯罪案件中以运输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为主
在2010年审结的66案74人毒品犯罪案件中,其中运输毒品案件有30案35人,非法持有毒品案件有36案39人,两项总计占全年受理刑事案件的51.16%。绝大部分涉毒人员自称是吸毒人员,个别毒犯系初犯而供述自己不吸毒,而司法机关目前掌握的毒品犯罪中的吸毒标准仅是被告人的尿检,为涉毒人员规避法律较重处罚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特殊人员实施毒品犯罪情况日益突出
在2010年审结的66案毒品犯罪案件中,特殊人员犯罪现象渐显突出约占毒品犯罪案件的43%左右。这里所指特殊人员,包括少数民族和无业人员、孕妇、未成年人和少女等。导致特殊人员参与毒品犯罪问题日益突出的根本原因,在于这部分人具有“易拉拢、难打击”等特点。“易拉拢”是社会闲散人员没有正常职业,生活无着落,居住在经济落后、生活贫苦,缺油、缺粮、缺盐的农民打工者居多,他们容易受经济利益驱使,在幕后“贩毒、运毒能快速致富”和“公安机关处理不了”的煽动下,部分贫困地区缺乏生活技能、受教育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的特殊人员沦为了运毒工具。“难打击”是因为现实司法实践中对于特殊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处罚,既存在法律“盲区”,又存在现实“瓶颈”。
(五)毒犯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和反侦查能力
在2010年审结的66案毒品犯罪案件中,被查获的绝大多数涉毒人员存在作案手法老练,反侦查意识和反侦查能力较强的特点。如作案时,往往将携带毒品放在裆部,个别涉毒人员将毒品放在自己的隐私处,随后乘坐火车进行运输,被告人一旦到案后,常常采取如下手段对抗司法机关的审查:一是故意设置语言障碍,不讲汉语。这些人以少数民族人员居多,他们并非一概不懂汉语,但都装聋作哑,对抗审查。因“语言不通”,司法机关难以突破案情,也难以延伸破案,法官开庭审案时,问到关键细节,被告人就装糊涂一问三不知,有的甚至大包大揽。二是供述所有的毒品犯罪行为都是供自己吸食或者是帮助他人代为购买、运输,因为自己吸食或帮他人购买法律规定处罚轻。三是对犯罪事实不作如实供述,支吾其词,回避主要关键的事实和情节。
二、毒品犯罪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惑
(一)被告人口供不实的问题
在毒品犯罪案件当中,被告人如实供述,对于查清整个毒品犯罪的来龙去脉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但在很多情况下,被告人往往抵赖狡猾、避重就轻,从2010年审结的66案74人毒品犯罪案件看,普遍存在口供不实、口供不全的情况,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毒品来源、去向、犯罪前后经过的极少。究其原因,一是受过毒贩的教唆,或被抓之前犯罪嫌疑人相互有过交流,错误认为坦白交待,必处极刑无疑,故抵死不供;二是有的案件系同乡、家族拉帮结伙实施犯罪,受民族习俗、乡规民约、家族血缘关系的影响和限制,被告人互相包庇、有意不供;三是在绝大部分的共同犯罪案件当中,同案被告人不能如实交代,而是从各自目的、各自利益出发各执一词,不仅互相之间的交代不一致,各人的供述前后也不一致,真伪难辨,使整个案件事实模糊不清,公检法办案人员只能基于在案的证据认定出大概的犯罪事实,笼统认定;四是有的案件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拒不交代,到了一审被判处刑罚后才幡然醒悟,供述毒品犯罪中的指使者、操纵者、真正的毒品拥有者,但此时抓捕和收集证据的条件已经丧失,使有些案件陷入两难和尴尬地位。
(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难以查清
从2010年审结的66件毒品犯罪案件中分析,被告人到案后一般都交代是受人指使或欺骗为他人携带或运输毒品。但其口供是否可信,往往没有其他更多的证据所证实,使法官难以判明,在查获的共同犯罪案件中,由于普遍存在被告人口供不实的问题,一案中各被告人的交待往往各执一词,互相推诿、不能吻合,在互相如何认识、谁邀约谁、犯意的提起、行程安排、毒品、毒资的来源、去向、各人与毒品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上均不明朗,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没有明确的显现,造成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法官只能依据现有证据艰难地进行分析和认定。部分案件中,虽然通过对有关迹象、线索分析,可以看出被告人背后有人指挥,但因运毒者、接毒者多为临时雇佣或一般“马仔”,并非贩毒集团的固定成员,只负责犯罪的某个环节或某项具体任务,对犯罪团伙的内幕并不掌握,且多系单人成行,与组织者单线联系,行动诡秘,即使其供认或指认了也是单一或一对一的口供,证据单薄。有的案件中虽然同时查获了携带毒品的犯罪嫌疑人,但同伙人拒不供述自己参与实施了毒品犯罪,给查清案件事实,准确打击毒品犯罪设置了障碍。实践证明毒品犯罪分子也在研究有关法律,也在研究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惩罚的路径与方法,并且都心存侥幸,尽可能利用法律的漏洞逃避打击。
(三)审理阶段补证困难
证据是“诉讼之王”,由于铁路交通运输毒品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证据范围局限性很大。因此,尽早、尽可能发掘和获取在第一时间内可能获取证明力较强的原始证据,对于毒品案件的认定和审理意义重大。有些案件到达审理阶段时,承办法官常常感到还有这样那样的证据需要补强,有极少数案件当中,侦查人员证据意识不够强,或因警力不足疲于应对,存在收集证据不全或取证程序不严等问题。如有的案件当中,讯问笔录记录得过于简单、讯问次数过少,侦办人员缺乏讯问技巧,在被告人承认犯罪有了初步交代时没有“乘胜追击”,从关键角度细问重点环节,给审判实体和程序的认定带来了困难。
三、对毒品犯罪案件审理的对策思考与建议
在审判实践中,如何依照我国《刑法》、《刑诉法》的规定,准确把握《大连毒品会议纪要》精神,始终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坚持无罪推定原则,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们通过学习考察和调研并参考了最高院高贵君庭长主编的《毒品犯罪审判理论与实务》一书及相关资料,结合西安院2010年审结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和问题的分析,就此类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提出如下思考与建议:
(一)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与定性
1、针对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反侦查能力强、口供不实的特点,在认证环节应当把正确运用证据与案件实际情况结合起来,把从严打击与维护合法权利结合起来,切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侦查、起诉和审理中要严格规范相关法定程序,切实保障被告人享有的合法权利。认真看待被告人的合理辩解,必要时应当予以调查核实。实践中,被告人往往以“不知道是毒品”为由进行辩解,而司法机关又不能仅凭口供或者庭审中的供述来定罪,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的过程、行为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有关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物证书证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文化程度、有无毒品犯罪前科等情况,来综合进行分析判断,得出被告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结论。在使用“推定明知”方法定案时,应严格依照两高一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大连毒品会议纪要》的有关规定进行,对于证据有严重缺失的案件,应当慎之又慎,坚决贯彻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切实执行“疑罪从无”的原则。
2、针对案件审理阶段补证困难的特点,在审理过程中,应详实地对证据存在的问题进行记载和必要的分析汇报,并进行必要的补强并及时与公安、检察等办案机关联络共商,为案件的定罪、定性以至量刑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严格甄别缺失证据对案件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在综合判断得出唯一合理结论的基础上,依法判处。做到不枉不纵,对客观存在的证据不足问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
3、针对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在诉讼中有少数民族语言障碍的特点。在审理中,应特别注重证据认证中的把握,不能把在公安侦查中的证据瑕疵带到审判过程中,对于被告人的“沉默不语”或者“无法听懂”的辩解应有充分工作准备,从细节入手,聘请专业的翻译人员参与法庭翻译,既要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又要防止被告人在诉讼中钻了漏洞。
(二)关于对案件的定罪量刑
从2010年审结的66件毒品犯罪案件中得出,绝大部分毒品犯罪嫌疑人都以赚取少额的报酬而铤而走险,还有一部分涉毒人员自称是自己吸食,在对此类案件的被告人进行量刑时,量刑过轻就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西安铁路地区2010年审结各类毒品犯罪案件66件74人,其中运输毒品案件30案35人,非法持有毒品案件36案39人。其主要特点是:涉毒人员的文化程度偏低。74名涉毒人员中有7人为文盲,22人为小学文化程度,32人为初中文化程度,11人为高中文化程度,2人为大学文化程度;犯罪人员大多是无业人员和农民。74名涉毒人员中47人是无业人员,23人为农民;涉毒人员呈年轻化趋势。74名涉毒人员中,80后有26人,占涉毒人员的35.14%,30岁以上40岁以下有22人,占涉毒人员的29.73%;从犯罪对象来看,大部分毒品为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伴有大麻、K粉(氯胺酮)、麻古、摇头丸、三唑仑、吗啡等应有尽有,并且数量有逐渐增大的趋势。其中20克以上,50克以下29案,占涉毒案件总人数的43.94%,50克以上,100克以下的有13案,占涉毒案件的19.7%;100克以上的14案,占涉毒案件的21.21%;犯罪方式较为简单,涉毒人员中大多将毒品简单包装在塑料袋、烟盒或者商品包装袋内,伴有避孕套等特殊物品包装,将毒品放在衣服的隐秘部位,如腋下、裆部、内衣里,随身携带的背包、挎包里进行运输,或者直接放于列车的被褥、枕头下面,体内藏毒的方式仅有一例。涉毒犯罪案件在西安铁路地区愈演愈烈,依法打击涉毒犯罪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针对上述严峻形势,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根据刑事审判工作出现的新规律与新特点,于2010年5月先后派出两个学习考察组,分赴广州、福州、西昌、昆明四地进行学习考察,通过学习考察以及实地调研2010年西安院审理的涉毒案件,并根据审判实践中呈现出的新特点、新情况提出以下具体分析、思考与建议。
一、 西安铁路地区涉毒案件的特点
(一)毒品犯罪多为滇、川、陕、甘铁路运输途中或旅客出站时查获的
在2010年审结的66件毒品犯罪案件中,多为乘坐K166次旅客列车、K1034次旅客列车、K6次旅客列车、K678次旅客列车的旅客和在宝鸡火车站、西安火车站下车出站的旅客。所携带运输毒品的部位多为衣兜、裆部、女性隐私处,有的上车后将毒品放在卧具等隐蔽处,查获的毒犯多为乘警巡视中发现毒品犯罪嫌疑人神色紧张后被抓获归案,同案犯中多为揭发或者供述而归案。
(二)毒品种类不断翻新,呈现多样化趋势
新型毒品体积小、隐蔽性强、携带方便、易服食,更便于小量携带运输与持有,给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带来了困难,而较高科技含量的毒品犯罪对司法机关也提出更高的挑战。原来人们所熟知的毒品主要有鸦片、海洛因,但近年来,在法院审理的各类毒品案件中又涉及到许多其他类型的毒品,如:大麻、冰毒(甲基苯丙胺)、K粉(氯胺酮)、麻古、摇头丸、三唑仑、吗啡等应有尽有,但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仍占据“半壁江山”以上。
(三)涉毒犯罪案件中以运输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为主
在2010年审结的66案74人毒品犯罪案件中,其中运输毒品案件有30案35人,非法持有毒品案件有36案39人,两项总计占全年受理刑事案件的51.16%。绝大部分涉毒人员自称是吸毒人员,个别毒犯系初犯而供述自己不吸毒,而司法机关目前掌握的毒品犯罪中的吸毒标准仅是被告人的尿检,为涉毒人员规避法律较重处罚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特殊人员实施毒品犯罪情况日益突出
在2010年审结的66案毒品犯罪案件中,特殊人员犯罪现象渐显突出约占毒品犯罪案件的43%左右。这里所指特殊人员,包括少数民族和无业人员、孕妇、未成年人和少女等。导致特殊人员参与毒品犯罪问题日益突出的根本原因,在于这部分人具有“易拉拢、难打击”等特点。“易拉拢”是社会闲散人员没有正常职业,生活无着落,居住在经济落后、生活贫苦,缺油、缺粮、缺盐的农民打工者居多,他们容易受经济利益驱使,在幕后“贩毒、运毒能快速致富”和“公安机关处理不了”的煽动下,部分贫困地区缺乏生活技能、受教育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的特殊人员沦为了运毒工具。“难打击”是因为现实司法实践中对于特殊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处罚,既存在法律“盲区”,又存在现实“瓶颈”。
(五)毒犯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和反侦查能力
在2010年审结的66案毒品犯罪案件中,被查获的绝大多数涉毒人员存在作案手法老练,反侦查意识和反侦查能力较强的特点。如作案时,往往将携带毒品放在裆部,个别涉毒人员将毒品放在自己的隐私处,随后乘坐火车进行运输,被告人一旦到案后,常常采取如下手段对抗司法机关的审查:一是故意设置语言障碍,不讲汉语。这些人以少数民族人员居多,他们并非一概不懂汉语,但都装聋作哑,对抗审查。因“语言不通”,司法机关难以突破案情,也难以延伸破案,法官开庭审案时,问到关键细节,被告人就装糊涂一问三不知,有的甚至大包大揽。二是供述所有的毒品犯罪行为都是供自己吸食或者是帮助他人代为购买、运输,因为自己吸食或帮他人购买法律规定处罚轻。三是对犯罪事实不作如实供述,支吾其词,回避主要关键的事实和情节。
二、毒品犯罪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惑
(一)被告人口供不实的问题
在毒品犯罪案件当中,被告人如实供述,对于查清整个毒品犯罪的来龙去脉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但在很多情况下,被告人往往抵赖狡猾、避重就轻,从2010年审结的66案74人毒品犯罪案件看,普遍存在口供不实、口供不全的情况,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毒品来源、去向、犯罪前后经过的极少。究其原因,一是受过毒贩的教唆,或被抓之前犯罪嫌疑人相互有过交流,错误认为坦白交待,必处极刑无疑,故抵死不供;二是有的案件系同乡、家族拉帮结伙实施犯罪,受民族习俗、乡规民约、家族血缘关系的影响和限制,被告人互相包庇、有意不供;三是在绝大部分的共同犯罪案件当中,同案被告人不能如实交代,而是从各自目的、各自利益出发各执一词,不仅互相之间的交代不一致,各人的供述前后也不一致,真伪难辨,使整个案件事实模糊不清,公检法办案人员只能基于在案的证据认定出大概的犯罪事实,笼统认定;四是有的案件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拒不交代,到了一审被判处刑罚后才幡然醒悟,供述毒品犯罪中的指使者、操纵者、真正的毒品拥有者,但此时抓捕和收集证据的条件已经丧失,使有些案件陷入两难和尴尬地位。
(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难以查清
从2010年审结的66件毒品犯罪案件中分析,被告人到案后一般都交代是受人指使或欺骗为他人携带或运输毒品。但其口供是否可信,往往没有其他更多的证据所证实,使法官难以判明,在查获的共同犯罪案件中,由于普遍存在被告人口供不实的问题,一案中各被告人的交待往往各执一词,互相推诿、不能吻合,在互相如何认识、谁邀约谁、犯意的提起、行程安排、毒品、毒资的来源、去向、各人与毒品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上均不明朗,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没有明确的显现,造成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法官只能依据现有证据艰难地进行分析和认定。部分案件中,虽然通过对有关迹象、线索分析,可以看出被告人背后有人指挥,但因运毒者、接毒者多为临时雇佣或一般“马仔”,并非贩毒集团的固定成员,只负责犯罪的某个环节或某项具体任务,对犯罪团伙的内幕并不掌握,且多系单人成行,与组织者单线联系,行动诡秘,即使其供认或指认了也是单一或一对一的口供,证据单薄。有的案件中虽然同时查获了携带毒品的犯罪嫌疑人,但同伙人拒不供述自己参与实施了毒品犯罪,给查清案件事实,准确打击毒品犯罪设置了障碍。实践证明毒品犯罪分子也在研究有关法律,也在研究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惩罚的路径与方法,并且都心存侥幸,尽可能利用法律的漏洞逃避打击。
(三)审理阶段补证困难
证据是“诉讼之王”,由于铁路交通运输毒品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证据范围局限性很大。因此,尽早、尽可能发掘和获取在第一时间内可能获取证明力较强的原始证据,对于毒品案件的认定和审理意义重大。有些案件到达审理阶段时,承办法官常常感到还有这样那样的证据需要补强,有极少数案件当中,侦查人员证据意识不够强,或因警力不足疲于应对,存在收集证据不全或取证程序不严等问题。如有的案件当中,讯问笔录记录得过于简单、讯问次数过少,侦办人员缺乏讯问技巧,在被告人承认犯罪有了初步交代时没有“乘胜追击”,从关键角度细问重点环节,给审判实体和程序的认定带来了困难。
三、对毒品犯罪案件审理的对策思考与建议
在审判实践中,如何依照我国《刑法》、《刑诉法》的规定,准确把握《大连毒品会议纪要》精神,始终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坚持无罪推定原则,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们通过学习考察和调研并参考了最高院高贵君庭长主编的《毒品犯罪审判理论与实务》一书及相关资料,结合西安院2010年审结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和问题的分析,就此类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提出如下思考与建议:
(一)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与定性
1、针对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反侦查能力强、口供不实的特点,在认证环节应当把正确运用证据与案件实际情况结合起来,把从严打击与维护合法权利结合起来,切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侦查、起诉和审理中要严格规范相关法定程序,切实保障被告人享有的合法权利。认真看待被告人的合理辩解,必要时应当予以调查核实。实践中,被告人往往以“不知道是毒品”为由进行辩解,而司法机关又不能仅凭口供或者庭审中的供述来定罪,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的过程、行为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有关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物证书证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文化程度、有无毒品犯罪前科等情况,来综合进行分析判断,得出被告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结论。在使用“推定明知”方法定案时,应严格依照两高一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大连毒品会议纪要》的有关规定进行,对于证据有严重缺失的案件,应当慎之又慎,坚决贯彻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切实执行“疑罪从无”的原则。
2、针对案件审理阶段补证困难的特点,在审理过程中,应详实地对证据存在的问题进行记载和必要的分析汇报,并进行必要的补强并及时与公安、检察等办案机关联络共商,为案件的定罪、定性以至量刑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严格甄别缺失证据对案件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在综合判断得出唯一合理结论的基础上,依法判处。做到不枉不纵,对客观存在的证据不足问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
3、针对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在诉讼中有少数民族语言障碍的特点。在审理中,应特别注重证据认证中的把握,不能把在公安侦查中的证据瑕疵带到审判过程中,对于被告人的“沉默不语”或者“无法听懂”的辩解应有充分工作准备,从细节入手,聘请专业的翻译人员参与法庭翻译,既要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又要防止被告人在诉讼中钻了漏洞。
(二)关于对案件的定罪量刑
从2010年审结的66件毒品犯罪案件中得出,绝大部分毒品犯罪嫌疑人都以赚取少额的报酬而铤而走险,还有一部分涉毒人员自称是自己吸食,在对此类案件的被告人进行量刑时,量刑过轻就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