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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协警免费嫖娼后为卖淫场所通风报信如何定性?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明尚,男,1986年2月25日生于贵州省兴义市,布依族,高中文化,系兴义市公安局丰都派出所原协警人员,住兴义市。因涉嫌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审理经过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公刑诉(2015)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明尚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文选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明尚到庭参加诉讼。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6日建议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请求情况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4年2月,被告人姚明尚作为兴义市公安局丰都派出所(以下简称丰都派出所)协警,在负责协助查禁黄赌毒等违法犯罪工作职责过程中,其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接受帝尊水某、铭都湾会所负责人许某1(已判刑)安排的吃请、色情服务及香烟等财物,在公安局对帝尊水汇、铭都湾会所等娱乐场所查缉组织卖淫犯罪活动时,姚明尚五次向许某1泄露公安机关查禁活动的部署、时间、措施等情况,通知许某1等人采取停止营业的方式,逃避公安机关对卖淫组织的查处。一审答辩情况被告人姚明尚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具体事实如下:1、2012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姚明尚接到丰都派出所通知要求着装到所,姚明尚意识到丰都派出所将对娱乐行业进行突击检查,姚明尚立即电话通知许某1称派出所要来检查,许某1得到消息后打电话通知帝尊水汇、铭都湾会所管理人员罗某1、侯某2、周某3等人停止营业,以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2、2013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姚明尚获得丰都派出所准备对娱乐场所进行检查的消息后,通知许某1,许某1随即打电话通知帝尊水汇、铭都湾会所管理人员罗某1、侯某2、周某3等人停止营业,以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3、2013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姚明尚获知丰都派出所将对辖区内的铭都湾会所、帝尊水汇等地方进行检查的消息后,通知侯某2,致使侯某2等人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姚明尚的基本身份情况。2、证明及情况说明证实:姚明尚于2009年9月至2014年2月在丰都派出所担任协勤,其工作主要任务是:协助社区民警刘某1管理富兴、金桔社区工作。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兴义市公安局巡防队员招聘政审表证实:2011年8月,兴义市公安局对所招聘人员进行政审,姚明尚无犯罪记录。4、贵州省公安机关协勤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证实: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协勤人员,是指公安机关因警力不足、临时聘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辅助力量。不包括公安机关聘用的文职人员、工勤人员以及基层各类群防群治力量和治安志愿者。第六条:协勤人员在民警的带领下,协助公安机关民警执行下列任务:(一)参与治安巡逻、设卡守候等治安防范工作;(二)参与社区警务服务性工作;(三)参与防盗、防爆、防火、防毒、防治安灾害事故等防范和宣传工作;(四)制止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五)参与维护交通秩序;(六)参加抢险救灾活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的安全;(七)参与对流动人口的登记、发证、非涉密性质的信息采集等工作;(八)协助完成其他维护社会治安工作。第七条:协勤人员发现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和治安灾害事故,应当立即组织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对在工作中了解掌握的案件线索,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对正在实施下列行为或实施下列行为后被及时发现的人员,应当将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或报告公安机关:(四)赌博、卖淫、嫖娼、吸毒和传播、贩卖反动、淫秽物品的;第九条:协勤人员不得参与执法活动,不得使用武器警戒,不得泄露警务工作秘密。5、兴义市公安局“雷霆行动”夏季严打整治百日行动专项督察方案证实:兴义市公安局从2013年5月24日至8月31日对“雷霆行动”夏季严打整治百日行动进行督察。6、复制书证笔录及关于上报贯彻落实“雷霆行动”夏季严打整治百日行动动员部署会议精神的紧急通知及贵州省公安厅深化“雷霆行动”严打刑事犯罪工作目标方案证实:贵州省省公安厅于2013年5月24日关于上报贯彻落实“雷霆行动”夏季严打整治百日行动动员部署会议精神的紧急通知,并请各州市公安局将“5.24”视频会议精神的情况于2013年5月25日上报公安厅“雷霆办”。2015年8月23日,贵州省公安厅下发深化“雷霆行动”严打刑事犯罪工作目标方案,明确要求:从2013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全面深化“雷霆行动”,开展4个月的严打犯罪活动。7、复制书证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丰都派出所相关会议记录证实:2012年4月、6月,丰都派出所未安排对娱乐场所等地方进行检查。2012年9月,丰都派出所安排部署严打整治行动。2013年4月,丰都派出所安排部署对辖区娱乐场所进行检查。2013年7月,丰都派出所安排部署对铭都湾会所、帝尊水汇等地方进行检查。8、营业执照、申请人基本情况证实:铭都湾会所经营场所兴义市桔山办金桔社区神奇东路。帝尊水汇经营场所兴义市桔山办富兴东路32号。9、到案经过证实:姚明尚到案情况。10、复制书证笔录、记账凭证、工资清册及考勤表证实:丰都派出所协警姚明尚2012年2月至2014年1月领取工资及考勤出勤情况。11、帝尊水汇、铭都湾会所检查表、记账清册等证实:2013年1月至2013年9月,丰都派出所刘某1等人对帝尊水汇、铭都湾会所进行检查,未发现异常情况。帝尊水汇、铭都湾会所记账本上免单栏一列处记载有派出所及派出所小姚字样。1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14)普刑初字第1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许洪、罗亚军、侯某2、周某3等人因犯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等罪名被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许某1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罗某1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周某3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侯某2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13、证人许某1证言证实:我是帝尊水汇和铭都湾会所的股东之一,帝尊水汇和铭都湾会所里面除了洗澡,还经营得有卖淫的生意。我是2011年认识姚明尚的,姚明尚是丰都派出所的协警,后来我又介绍姚明尚给侯某2、周某3、罗某1等人认识,因为他们三个是帝尊水某、铭都湾会所的管理人员。姚明尚如果去帝尊水某或者铭都湾会所洗澡,他都会提前打电话给我,我接到姚明尚的电话后,我就打电话给侯某2、周某3、罗某1中的一个,有时姚明尚会直接打电话给侯某2或者是周某2成、罗某1。姚明尚打电话给我的目的是他到帝尊水某或者铭都湾会所洗澡及嫖娼让我给他免单。姚明尚到帝尊水某或者铭都湾会所洗澡、嫖娼,每次我们都给他免单。我们给姚明尚免单的目的是:他虽然不是正式的干警,但可以给我们帝尊水汇和铭都湾提供帮助,比如平时他们对帝尊水汇或者铭都湾会所进行住宿登记检查都是走个形式,另外,派出所对娱乐场所进行检查的时候他们也会提前打电话通知我或者侯某2、周某3、罗某1,姚明尚电话通知过我5次,告诉我晚上有检查,让我处理好。我接到姚明尚的电话后,就电话通知侯某2、周某3、罗某1等人,叫他们在检查的时段不要经营色情服务,同时要求他们正规的洗澡生意也尽量不要做,所以在公安机关检查时,帝尊水汇及铭都湾会所基本上处于停业状态。姚明尚除了在帝尊水汇和铭都湾会所消费免单之外,我还请他们吃饭、去KTV唱歌、另外还送了一些烟、茶,中秋节送些月饼等等。14、证人周某3证言证实:我在铭都湾会所、帝尊水汇上班,是客户经理,铭都湾会所、帝尊水汇都经营得有色情服务。我通过许某1的介绍认识了丰都派出所的协警姚明尚,姚明尚到铭都湾会所、帝尊水汇找过小姐,但每次来姚明尚都会提前打电话给许某1或者我,他打电话的目的是让我们给他免单。铭都湾会所、帝尊水汇所在的辖区属于丰都派出所管,姚明尚所从事的职业能管到我们,铭都湾会所、帝尊水汇本身也有色情服务等违法经营的项目,给姚明尚提供免费消费,也就是希望得到他帮助,平时他代表派出所在对铭都湾会所、帝尊水某进行检查的时候也是象征性的检查,另外如果派出所对娱乐场所进行专项检查的时候他们也会提前跟我们说,我们就会停止营业,以逃避检查。在2013年中秋节的前两三天,许某1还安排我给姚明尚送了两条价值60元一包的印象云烟。15、证人罗某1证言证实:铭都湾会所的股东有我、许某1等人,我占股份是因为我带小姐到铭都湾会所里面卖淫。2012年5月,我通过许某1认识丰都派出所的姚明尚。姚明尚、李某2等人到铭都湾会所来找小姐,许某1都会安排我们给他免单。因为我们做的是违法的生意,又在他们的管辖下,我们这样交好他们能让我们顺利的经营下去,有什么检查,他们会打电话提前打电话给许某1、周某3,我知道有很多次都是在下午五六点钟时,许某1或周某3突然就说要来检查的了,叫把门关上。所以我们那里开业以来还没有被查到过卖淫嫖娼的事情。16、证人侯某2证言证实:我在帝尊水汇主要管理收银员、采买。在2012年10月,我通过许某1认识丰都派出所的协警姚明尚。我在帝尊水某上班期间,我们没有被查到过卖淫嫖娼的事情,因为如果有检查,许某1会提前打电话叫我关门。17、证人朱某2证言证实:许某1叫我到钰河浴室上班,钰河浴室里面有色情服务,里面的小姐有四五个,如果不够,可以从帝尊水汇或者铭都湾会所调,因为帝尊水汇和铭都湾都是许某1开的。许某1带我请过姚明尚、李某2吃饭、唱歌过。钰河浴室在从事色情服务过程中没有被查获过。许某1有时会打电话来钰兴浴室的吧台来告诉我们当天不要营业了,我也不清楚是不是因为当天有公安机关的来搞检查,总之他是老板,他叫我们不要营业我就没有营业了。18、证人罗某2证言证实:我是钰河浴室的管理者之一,主要负责管理洗浴这一块,钰河浴室里面有色情服务,但没有被公安机关的查获过。因为遇到检查,许某1会打电话来安排我们不要营业,但我不知道许某1是怎么知道有检查的消息。19、证人高某2证言证实:我是帝尊水汇和铭都湾会所的股东,帝尊水汇和铭都湾会所的开支有小姐的提成、管理人员的工资及特殊开支等。特殊开支只是拉关系请客吃饭、送礼等。20、证人吕某证言证实:我在帝尊水汇主要负责记账和发工资,帝尊水汇里面有色情服务。21、证人马某2证言证实:我们的协警主要是配合片区民警搞好相关检查工作,但没有具体文件的规定。我们对帝尊水汇、铭都湾会所进行了几次检查,但发现没有人,于是我们提高了警惕。22、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我是2009年9月份到丰都派出所工作的,从2009年9月以来,我一直管理金桔社区和富兴社区。姚明尚从2009年起就协助我管理这两个社区。我们的社区民警主要分管社区的娱乐、洗浴等场所的检查,如发现这些场所有违法行为就向所里面领导汇报专案组办理。我们对所管理的社区内的帝尊水汇和铭都湾会所检查过,我有空是就带上姚明尚和韦某2去检查,忙不过来时,我就安排他们两个去检查,但是没有安排记录,都是口头安排他们到社区的娱乐、洗浴场所去检查一遍,一般情况是一个季度安排他们去检查一次,遇到节假日或许是重要节假日我也会安排他们去检查,如市局或所里面有统一检查行动就听所里面的。我去检查帝尊水汇和铭都湾会所时,有时我不在检查这两个场所的组,所以对检查的情况不清楚。我安排姚明尚和韦某2去检查的时候,他们回来汇报时也没有汇报这两个场所存在卖淫嫖娼的行为,我去检查时也没有发现违法行为。23、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2011年的6月29日到2013年的7月13日,我在丰都派出所当协警。协警的主要工作职责就是协助社区民警对辖区内的酒吧、桑拿、旅馆等特种行业的黄、赌、毒进行查处。我是通过姚明尚认识许某1的,许某1是铭都湾会所和帝尊水汇的负责人,帝尊水汇在富兴东路、铭都湾会所在兴义神奇西路,两个洗浴场所都属于丰都派出所管辖,这两个洗浴场所都有卖淫嫖娼。我在铭都湾会所、帝尊水汇免费嫖娼二十多次,有时是我自己去,有时是和姚明尚、韦某2一起去。我到铭都湾会所或者帝尊水某嫖娼时,只要打电话给许某1就行了。开始我以为是私人关系,后来许某1也跟我说过,要我平时关照一下,我就明白了,因为当时我是丰都派出所的协警,而许某1所经营的铭都湾会所和帝尊水某都在丰都派出所的辖区,许某1就是要我利用我这个身份给他提供帮助,在派出所要对娱乐场所进行查处的时候我就会给许某1通风报信,好让他逃避查处。许某1除了给我免费提供卖淫嫖娼服务之外,他还请我吃过两三次饭,唱了两三次歌;还有在2013年的中秋节的时候许某1还安排拉丝送了两条印象云烟给我。24、证人韦某2证言证实:我是2011年11月25日到丰都派出所当协警。我认识周某3、侯某2,他们都是开洗浴场所的,周某3负责的洗浴场所叫铭都湾会所,侯某2负责的是帝尊水汇,这两个洗浴场所都存在卖淫嫖娼行为。我去过帝尊水汇和铭都湾会所嫖娼过,第一二次是和李某2去的,去的是铭都湾会所,是李某2带我去的,是李某2打电话联系的,我们去帝尊水汇或者铭都湾会所嫖娼都是免费的。有时是和姚明尚一起去。2013年中秋节的前几天,周某3送了我二条印象云烟。我们在铭都湾会所和帝尊水汇嫖娼能不结账的原因是在有检查时,打电话通知他们,以免查到他们的违法行为。25、证人郑某证言证实:我是钰河洗浴中心、帝尊水汇工作人员,两个洗浴中心都提供色情服务,股东主要有罗某1、许某1、罗某2等人,小姐是许某1和罗某1联系的,我也曾带小姐到中心上班。26、证人毛某2证言证实:帝尊水汇的股东是许某1等人,平常的管理是侯某2和他的妻子。我在里面主要负责管理房间和联系小姐,因为帝尊水汇里面有小姐卖淫。罗某1是铭都湾会所的股东,铭都湾会所也有小姐卖淫,和帝尊水汇的经营模式一样。27、证人袁某证言证实:我是钰河宾馆的服务员,主要工作是打扫房间、带客人到房间等。钰河宾馆主要经营洗澡、保健按摩等,但我从客人处听说钰河宾馆里面有卖淫行为。钰河宾馆的管理人员是罗某2。28、证人唐某,4证言证实:我在铭都湾上班有两个月。罗某1和许某1在铭都湾有股份。周某3是铭都湾的管理人员。铭都湾经营得有卖淫嫖娼的服务。29、证人胡某证言证实:我是铭都湾会所的服务员,铭都湾会所里面有色情服务,帝尊水某里面的经营模式和铭都湾会所的经营模式一致。30、证人田应泉证言证实:我是帝尊水汇、铭都湾会所的法人代表,帝尊水汇的股东我知道有许某1、罗某1、施某、高某2,铭都湾会所我知道的只有许某1和罗某1。帝尊水某和铭都湾会所里面都是色情服务。31、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我在帝尊水汇是服务员,帝尊水汇经营得有洗澡、卖淫生意。侯某2是帝尊水汇的管理人之一。32、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我在钰河中心从事服务员工作,钰河洗浴中心为客人提供得有性服务。33、证人许某3证言证实:我是铭都湾会所的服务员,铭都湾会所主要是从事色情服务。34、证人邹某证言证实:我是铭都湾会所的收银员,铭都湾会所的老板是许某1,管理人员是周某3,铭都湾会所里面有色情服务。35、证人张某,4证言证实:我是铭都湾会所的收银人员,同时我还负责报警,因为铭都湾会所里面有色情服务。铭都湾会所的小姐和帝尊水汇、钰河洗浴中心的小姐都是共用的。36、证人段某,4证言证实:我是2012年3月至6月在帝尊水汇卖淫,2012年6月至2013年12月在铭都湾会所卖淫,在铭都湾会所期间,我还当过收银员。当收银员还负责报警,当有警察来查房的时候,前台下面有一个开关,收银员一按那个开关,包房里面的灯光就会变,提醒正在卖淫的小姐和客人警察来了。37、证人丁某4证言证实:我到帝尊水某嫖娼过。38、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我是2013年4月到铭都湾会所上班的,铭都湾会所里面有色情服务。39、证人朱某1证言证实:我在铭都湾会所与洗澡的客人发生了二次性关系。40、证人宗某4证言证实:我在铭都湾会所里面卖淫,罗某1和周某3在管理铭都湾会所。41、证人代某,4证言证实:我是2011年到铭都湾会所做卖淫小姐的。42、辨认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让吕某,周某3,罗某3三人分别对帝尊水汇、铭都湾、钰河洗浴中心被扣押的记账本(内有小姐卖淫次数、股东签单本、洗浴中心收入明细)、合同收据、营业执照、避孕套、报钟表、股东分红本、现金账本、工资表、报销单等进行辨认。43、被告人姚明尚供述:2011年2014年,我在丰都派出所当协警期间,我和兴义市公安局丰都派出所的协警李某2、韦某2到帝尊水汇、铭都湾会所嫖娼。我们去嫖娼的时候,先提前打电话给许某1,许某1是帝尊水汇、铭都湾会所的负责人,我是2011年5月认识他的。我打电话给许某1的目的是嫖娼可以免费,但如果遇到公安机关有什么检查,我们会提前通知许某1,让他逃避检查。同时,许某1还经常请我和李某2、韦某2去KTV唱歌或者吃饭,在2013年的时候,许某1还安排人送了我两条印象云烟。我当时在派出所时协警分三个组,一个是社区组、一个是案件组、一个是值班组,而我和韦某2在派出所里面属于社区组,负责丰都派出所辖区的金桔社区和富兴社区,而李某2是在值班组,派出所开会的时候也只有我们社区组的协警参加会议,案件组和值班组不参加会议,所以派出所平时的工作安排我也是能够第一时间知道的。我在丰都派出所当协警期间,我的工作职责是对辖区内的酒吧、桑拿、旅馆等特种行业的黄、赌、毒进行查处;当派出所要对辖区娱乐场所进行查处的时候,我就会给兴义市帝尊水汇和铭都湾会所的老板许某1通风报信,因为帝尊水某和铭都湾会所里面有卖淫嫖娼行为,而许某1就给我到帝尊水汇和铭都湾会所免费嫖娼。我总的打电话通知许某15次。第一次是2012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当时丰都派出所口头通知我们省公安厅有暗访组的来兴义检查,安排对辖区的娱乐场所进行检查,于是我将这个消息电话通知许某1。第二次是在2012年的6月份的一天,情况和第一次一样。第三次是2012年的9月份的一天,当时我轮休在家,21时许,丰都派出所通知我马上着装到派出所集中,凭我多年的经验,我就意识到派出所要对娱乐场所进行突击检查,于是我就立即打电话给许某1跟他说晚上可能要搞突击检查,喊他注意。后来我们检查帝尊水某的时候,帝尊水某里面就一个客人都没有了。第四次是2013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在丰都派出所里面听说省公安厅暗访组要来兴义搞交叉检查,所里面叫我们到辖区搞巡逻,于是我就和韦某2到丰都辖区进行巡逻了,我到帝尊水汇门口遇到许某1的时候我就跟许某1讲省厅暗访组的要来交叉检查,喊他注意点。第五次是2013年7月份的下午,当时我也是在派出所里面听说省公安厅暗访组要来检查,我就和韦某2在辖区巡逻,当巡逻到花月小区的兴客隆超市的时候我就遇见了侯某2,于是我就跟他说省公安厅暗访组的要来检查,让他注意一点。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姚明尚均无异议,与本案有关联性,且系侦查机关依法取得,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足以证实姚明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事实的客观存在,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明尚身为公安机关的协勤人员,在公安民警带领下查禁犯罪活动时,多次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公诉机关指控姚明尚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姚明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姚明尚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被告人姚明尚犯帮组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审判长张佰陆审判员丰玲玲人民陪审员刘建英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书记员书记员王家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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