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修改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扩大了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
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六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修正案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在原来四种犯罪的基础上,又扩大到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三类犯罪,具体罪名达到几十种。这里的“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一章中的所有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两节中规定的所有犯罪。
十六、将以暴力、威胁手段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
流浪乞讨是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有其历史的、经济的、社会的等诸方面原因。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应当妥善处理流浪乞讨问题:对生活无着的人员应当给予及时救助;对以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方式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或者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考虑到残疾人由于有生理缺陷或障碍,自我保护能力较弱;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发育不健全,认识社会事物和辨别是非的能力有限,在受到侵害时往往不敢反抗,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极易受到侵犯,应当给予特别保护。因此,对用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等严重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七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七、修改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提高了对开设赌场犯罪行为的刑罚
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八条规定,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办理赌博案件时应当特别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准确把握赌博罪的犯罪构成。“以营利为目的”是构成赌博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实施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是为了获取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获利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抽头渔利,即组织、招引他人赌博,从他人赌博赢取的财物中按照一定比例,抽取费用;二是直接参赌获利;三是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中获取回扣、介绍费等。但是,应当特别指出的是,为了避免打击面扩大化,维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该司法解释特别明确规定,对“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这一点对准确区分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十分重要。
传统的“开设赌场”,是指营业性地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接受赌客投注的行为。近年来,网络赌博发展迅速。中文赌博网站主要设在境外,在境内设立分级代理。从网站内容及运营方式看,赌博网站与传统赌场很相似,赌博网站的每一级代理,均全权代表赌博网站与赌客发生业务关系。与传统赌场不同的是,网络赌博的赌场设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资金交割只需轻点鼠标瞬间即可完成,使赌博更加快捷、方便。因此,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由于开设赌场吸引他人前去赌博,参赌人数多,赌资数额大,赌场收入更加丰厚,社会危害性也较一般的聚众赌博更大。因此,修正案将“开设赌场”从原来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赌博犯罪行为中分立出来,作为一种特别的犯罪行为规定,并将刑罚从原来的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
十八、修改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扩大适用范围,以适应打击洗钱犯罪的需要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考虑到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虽然进行了一些扩大,但根据国际公约的要求,对于掩饰、隐瞒所有犯罪所得的财物及其收益的行为都应当作为犯罪处理,在法律上也应当明确。因此,修正案(六)第十九条规定,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样,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适用范围就扩大到了除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以外的所有犯罪。(作者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
人民法院报
黄太云
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六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修正案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在原来四种犯罪的基础上,又扩大到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三类犯罪,具体罪名达到几十种。这里的“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一章中的所有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两节中规定的所有犯罪。
十六、将以暴力、威胁手段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
流浪乞讨是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有其历史的、经济的、社会的等诸方面原因。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应当妥善处理流浪乞讨问题:对生活无着的人员应当给予及时救助;对以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方式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或者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考虑到残疾人由于有生理缺陷或障碍,自我保护能力较弱;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发育不健全,认识社会事物和辨别是非的能力有限,在受到侵害时往往不敢反抗,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极易受到侵犯,应当给予特别保护。因此,对用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等严重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七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七、修改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提高了对开设赌场犯罪行为的刑罚
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八条规定,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办理赌博案件时应当特别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准确把握赌博罪的犯罪构成。“以营利为目的”是构成赌博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实施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是为了获取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获利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抽头渔利,即组织、招引他人赌博,从他人赌博赢取的财物中按照一定比例,抽取费用;二是直接参赌获利;三是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中获取回扣、介绍费等。但是,应当特别指出的是,为了避免打击面扩大化,维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该司法解释特别明确规定,对“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这一点对准确区分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十分重要。
传统的“开设赌场”,是指营业性地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接受赌客投注的行为。近年来,网络赌博发展迅速。中文赌博网站主要设在境外,在境内设立分级代理。从网站内容及运营方式看,赌博网站与传统赌场很相似,赌博网站的每一级代理,均全权代表赌博网站与赌客发生业务关系。与传统赌场不同的是,网络赌博的赌场设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资金交割只需轻点鼠标瞬间即可完成,使赌博更加快捷、方便。因此,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由于开设赌场吸引他人前去赌博,参赌人数多,赌资数额大,赌场收入更加丰厚,社会危害性也较一般的聚众赌博更大。因此,修正案将“开设赌场”从原来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赌博犯罪行为中分立出来,作为一种特别的犯罪行为规定,并将刑罚从原来的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
十八、修改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扩大适用范围,以适应打击洗钱犯罪的需要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考虑到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虽然进行了一些扩大,但根据国际公约的要求,对于掩饰、隐瞒所有犯罪所得的财物及其收益的行为都应当作为犯罪处理,在法律上也应当明确。因此,修正案(六)第十九条规定,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样,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适用范围就扩大到了除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以外的所有犯罪。(作者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
人民法院报
黄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