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受害人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而要求侵权人通过经济赔偿方式进行救济的法律赔偿制度已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同。而我国的这一制度不仅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反而给法律体系的内部协调统一和法律的权威性带来极大冲击。本文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为视角,重点分析了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建议。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是否应得到赔偿问题,在学界和实务界争议较大,其理论上的发展经历了从否定到肯定这一曲折过程。探究其发展历程,一般认为,精神损害是随着人权保护运动的兴起以及个人人格逐渐受到重视开始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完成了侵权行为的现代化制度构建过程,其损害不单单是指财产损害,还包括了非财产性的损害,对非财产性质的损害进行物质性的赔偿就是通常所讲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及方式
(一)享受权利的主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被害人的精神损失符合国际立法惯例,而我国的刑诉法中不但没有类似的规定反而把其界限在法律之外了。通说认为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主体包括:遭受损害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害人死亡的,他的法定继承人;遭受损害的国家、集体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当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而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检察机关则是权利主体。笔者认为这些主体远远不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维护人权的需要,需扩大其范围。笔者认为,为了公平起见应把胎儿也纳入权利主体范围,当然其权利应赋予其母亲。其具体操作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即胎儿活着的由其母亲代其提起诉讼,胎儿死了的则其母亲可直接提起诉讼。 [1]
(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赔偿方式。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目前通用的且最主要的方式是经济赔偿。事实上我们可借鉴其他部门法关于救济方式的规定。暂且我们把其归类为社会方式。如对人格的损害我们可采取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方式。现在我国对于人身损害的赔偿法律规定的比较详细,但大多为经济性赔偿,这种方式有时对于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来说并不是最恰当的。笔者建议法律应根据实际需要让行为人为受害人所在地做义工或为受害人做些实际的补救工作,而非仅局限在经济方式上。有时行为人可能没有实际支付力,此时可让行为人和受害人根据法律做一些协商,采取比较适合双方、实际性的方式来解决精神损害的赔偿。多种方式灵活应用更人性化更符合社会的发展。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一)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从本质上说应当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其解决的问题仍是民事权利被侵犯时的司法救济问题,从调整对象的角度分析,凡是关于民事权利内容和民事权利保护的问题,都应该由民法进行调整。”。[2]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第九十六条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从我国法律规定看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对刑事犯罪中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的民事权益的损害提供救济和保护而设立,其适用的证据规则、调解原则、以及实体处理都是按照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则来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实体法在本质上是民事侵权行为之债中的损害赔偿之债,依据民法侵权损害赔偿的“损害全赔”原则,考虑到法律体系统一、完整、和谐的问题,被害人能够在民事诉讼中可以获得支持的诉讼请求,就应该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同样得到支持。而现行的法律规定破坏了法律的同一完整性,也同“有损害就有赔偿的”司法救济理念不一致。从这个程度上说,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应当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支持。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具有节约诉讼资源价值。附带民事诉讼由于不收取诉讼费,且在证据收集上,由于刑事审判中许多证据可以在附带民事审判中作为证据使用,为当事人节约了一定的诉讼费用,并极大的减少了其收集证据的时间,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且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均由同一个合议庭审理,在完成刑事审判的同时完成了民事审判,使得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实现了法律定纷止争的功能,极大的提高了诉讼效率。但是由于现行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精神损害赔偿得不到支持,许多受害人被迫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项目中,有利于实现民事诉讼的司法价值。 (三)有利于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民事诉讼的本质决定了其应当将解决民事争议、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核心价值。立法者制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样一项制度,就在于使刑事受害人因犯罪行为损害的民事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应当赋予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不仅仅是体现在对犯罪人的惩罚上,更重要的是对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予以补救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是否应得到赔偿问题,在学界和实务界争议较大,其理论上的发展经历了从否定到肯定这一曲折过程。探究其发展历程,一般认为,精神损害是随着人权保护运动的兴起以及个人人格逐渐受到重视开始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完成了侵权行为的现代化制度构建过程,其损害不单单是指财产损害,还包括了非财产性的损害,对非财产性质的损害进行物质性的赔偿就是通常所讲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及方式
(一)享受权利的主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被害人的精神损失符合国际立法惯例,而我国的刑诉法中不但没有类似的规定反而把其界限在法律之外了。通说认为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主体包括:遭受损害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害人死亡的,他的法定继承人;遭受损害的国家、集体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当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而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检察机关则是权利主体。笔者认为这些主体远远不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维护人权的需要,需扩大其范围。笔者认为,为了公平起见应把胎儿也纳入权利主体范围,当然其权利应赋予其母亲。其具体操作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即胎儿活着的由其母亲代其提起诉讼,胎儿死了的则其母亲可直接提起诉讼。 [1]
(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赔偿方式。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目前通用的且最主要的方式是经济赔偿。事实上我们可借鉴其他部门法关于救济方式的规定。暂且我们把其归类为社会方式。如对人格的损害我们可采取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方式。现在我国对于人身损害的赔偿法律规定的比较详细,但大多为经济性赔偿,这种方式有时对于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来说并不是最恰当的。笔者建议法律应根据实际需要让行为人为受害人所在地做义工或为受害人做些实际的补救工作,而非仅局限在经济方式上。有时行为人可能没有实际支付力,此时可让行为人和受害人根据法律做一些协商,采取比较适合双方、实际性的方式来解决精神损害的赔偿。多种方式灵活应用更人性化更符合社会的发展。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一)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从本质上说应当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其解决的问题仍是民事权利被侵犯时的司法救济问题,从调整对象的角度分析,凡是关于民事权利内容和民事权利保护的问题,都应该由民法进行调整。”。[2]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第九十六条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从我国法律规定看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对刑事犯罪中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的民事权益的损害提供救济和保护而设立,其适用的证据规则、调解原则、以及实体处理都是按照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则来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实体法在本质上是民事侵权行为之债中的损害赔偿之债,依据民法侵权损害赔偿的“损害全赔”原则,考虑到法律体系统一、完整、和谐的问题,被害人能够在民事诉讼中可以获得支持的诉讼请求,就应该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同样得到支持。而现行的法律规定破坏了法律的同一完整性,也同“有损害就有赔偿的”司法救济理念不一致。从这个程度上说,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应当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支持。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具有节约诉讼资源价值。附带民事诉讼由于不收取诉讼费,且在证据收集上,由于刑事审判中许多证据可以在附带民事审判中作为证据使用,为当事人节约了一定的诉讼费用,并极大的减少了其收集证据的时间,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且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均由同一个合议庭审理,在完成刑事审判的同时完成了民事审判,使得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实现了法律定纷止争的功能,极大的提高了诉讼效率。但是由于现行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精神损害赔偿得不到支持,许多受害人被迫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项目中,有利于实现民事诉讼的司法价值。 (三)有利于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民事诉讼的本质决定了其应当将解决民事争议、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核心价值。立法者制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样一项制度,就在于使刑事受害人因犯罪行为损害的民事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应当赋予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不仅仅是体现在对犯罪人的惩罚上,更重要的是对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予以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