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及其他合法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我国刑事诉讼法在1996年修改后,确立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第一次将被害人作为当事人在法律上加以确定,并赋予被害人从侦查到审判各个阶段较为广泛的诉讼权利,扩大了被害人通过参与刑事诉讼实现自身权益的渠道。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法律规定与现实操作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公诉案件中除附带民事赔偿的原告人外,被害人到庭参与诉讼的状况极不理想,被害人不出庭参与诉讼已成为一个普遍现象。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