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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刑事备忘录”首度赠书:《 刑法要义指引:中国刑法规范逻辑整理》

   【赠书规则】:       即日起在文末留言,即有机会获赠这部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手册》编委会编,适用于公、检、法、律人员办案使用与理论研究的这部刑法工具书,截止4月25日10点获赞最多的前五名读者将获赠本书,欢迎参与。 作者:孙强一、我也很“懒”三年之前,当我将时常处于公诉席上的自己定性为一个“懒人”之后,竟然惊奇地发现,除自己之外,原来身边的领导、同事、同学,乃至出庭时审判席上的法官、辩护席上的律师,“懒人”们无处不在。我为“懒人”代名,先说一下“懒人”们为什么那么“懒”。“懒人”之所以很“懒”,而且似乎越来越“懒”,可能主要有这么几个原因:一是我国的刑事实体法律规范数量庞杂,除刑法典、立法解释之外,单单司法解释的总数目前已达430多个。立法数量之多,修法速度之快,为刑法的系统学习和准确适用自设了天然障碍。二是刑事案件本身的办理程序愈发细化,办理要求越发繁杂,对承办人的专业化要求越来越高,承办人实际能够分配到个案具体办理环节的有效时间相对缩短。这种情况下,除非相关人员相降低工作质量,否则就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应对。三是在案件办理之外,大多数检察官、法官还需要经常就个案做请示汇报、信息宣传,就类案做研究分析、交流座谈,或者走出单位参加一些与工作相关的研讨、培训等活动。这种工作上的延伸,有时耗费的时间不会低于日常工作总时间的三分之一。记得有同事曾说:“只有下了班,才真正有时间看卷。”在以上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司法一线工作人员容易“变懒”,而且是“一懒再懒”。如何让“懒人”不“懒”,或者说不要太“懒”,是一个有实际意义的问题。 二、“懒人”的需要 2014年秋,在北京市检察系统业务技能竞赛“十佳公诉人”评选的决赛现场,看着场上高手们拆招过招,回想起她们(女检察官居多)此前一路走来的各种辛苦,忽然觉得,如果能有一本为她们量身定做的刑法法条,必将善莫大焉。赛场上用的刑法法条,一是必须收录全面,体现“全”和“新”。从时间看,无论是出现在97刑法前还是出现在97刑法后,只要是目前还有效力的法律规范,哪怕是“两高”内设部门的电话答复,都应当收录。从内容看,除刑法规范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案例,也不能遗漏。二是必须体系科学,适应赛场瞬息万变的需要,体现“快”。没错,就是快。当带着特定问题查找需要的法条,或者是考察当前刑法规范对该问题是否予以规制时,能够保证读者在最短的时间内一览答案。一句话,赛场上用的刑法法条,需要让读者在最短的时间内对涉及特定问题的刑法规范一览全貌。或者说,当读者需要查找关于某个问题的法条时,它们最好能够自动列队,集中走到读者面前,等待逐一检阅。对于这种需要,以往市面上的法条汇编,包括那种将特定罪名的相关司法解释截取到刑法典中穿拆排列的刑法法条汇编,是无法彻底满足的。例如,对于“入户抢劫”的认定问题,从2000年至今,共涉及3个司法解释、1个指导案例。使用以往市面上的法条汇编,一般需要先通读该罪名下6-10页不等的司法解释,然后才能围绕问题对法律规范进行挑选。挑选过程一是花费时间,二是存在挑选不全面的可能。基于这种需要,主体化、模块化和阵地化的编写体例可能是破解这种局面的科学尝试。具体来说,就是在刑法典的每个法条之下,首先将相关司法解释、指导案例等做纵向拆分,再以小标题为引领,对主题相同的司法解释、指导案例等做横向组合,最终以小标题统领相关司法解释、指导案例的集中出现,既方便查找,又方便学习。这样一来,对于“入户抢劫”问题,读者只需要针对1-2页篇幅认真阅读,省去了通篇查找、挑选的麻烦,而且方便对几个司法解释的前后对照。这种体例能够大大缩短法条查找的时间,恰巧也满足了“懒人”们的需要。该书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手册》编委会编,适用于公、检、法、律人员办案使用,在评论区留言,获赞最多的前五名即将获赠本书!点击阅读往期热点文章:  将生死不明的“性猝死”嫖客丢弃的行为如何定性?一起判三缓五诈骗案为何经最高院复核后重审改判无罪?法院副院长被控私藏弹药一审获刑三年再审改判无罪被控随意打开车门致电动车主误撞死亡为何最终宣告无罪?向失足妇女传授卖淫技巧如何定性?强制妇女为其口淫并吞咽某种液体的行为如何定性?云南农民在家中拌化肥一审被判十年二审宣告无罪马阳杨律师,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大学现就职于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刑事辩护以及纺织面料类买卖合同纠纷处理欢迎咨询微信号:myyznl或者扫码抑或拨打13967528753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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