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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刑事调解在大调解格局中的对策分析

调解一直具有中国特色的卓有成效的矛盾解决机制之一,长期以来均为中国司法界所重视。中国调解工作的成效也是外国司法界人士十分羡慕但又无法照搬的,因为这一制度扎根于中华文化的土壤中,国外的文化理念和社会环境迥异于中国的特性使之得不到生根发芽的机会。但是近几年来,随着对西方司法制度的盲目崇拜,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我们丢掉了调解的优良传统,片面强调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强调结案率,在刑事案件中则表现为强调惩罚。其结果是刑事案件的调解流于形式,草草过场,被害人赢在纸上,判决结果中的附带民事部分难以兑现,从而又为当事人上访、闹访埋下了伏笔。
所幸的是,今年以来,从中央到最高法院充分认识到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调解工工作的落实提高到执政为民、司法为民的高度上来,建立了大调解格局,调解工作又重新得到了各级法院的重视。
刑事案件的调解集中在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附带民事部分,这里面又以自诉案件为重。
以笔者所在的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为例,2002年度,我院受理自诉案件18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6%。其中判决结案的2件,占自诉案件的6%;调解和撤诉结案16件,占自诉案件的比率为89%。公诉附带民事案件为6件。2003年度,受理自诉案件25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9%。其中判决结案6件,占自诉案件的24%;调解和撤诉结案19件,占自诉案件的比率为76%。公诉附带民事案件为16件。需要说明的是,撤诉结案的案件中有约90%的案件是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撤诉的。只有约10%的案件系当事人因证据不足或自行和解后申请撤诉的。由此可见,调解工作在自诉案件和附带民事案件中,尤其是在自诉案件中的地位是相当重要的。这一点,我们刑事审判庭的法官是深有体会。2004年度受理的自诉案件全部调解结案,有效地化解了当事人的矛盾,当事人的损失及时得到弥补,同时也消除了官司越打当事人双方仇恨越深的后遗症,大大减轻了附带民事执行上的工作压力。当然调解工作要费很多口舌,有时要反复多次,甚至直到开庭前夜才能达成协议,法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是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上讲,当事人双方满意地走出法院就是对法官工作的最大肯定。  笔者在审判实践中深深地体会到,要做好刑事调解工作,应当充分注意到以下几个方面:  1、适时的法制教育。适时的法制教育可以使当事人双方能够对案件事实、后果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对自诉人一方,本身受到了一定的伤害,急于盼望被告人得到其所期望的惩罚,一开始情绪难免比较激烈、冲动。这时候做调解工作肯定是不适时的。此时应当避其锋芒,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地进行法制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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